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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接受xxx委托,指派魏新義律師擔任上訴人x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的二審辯護人。通過庭前認真查閱本案卷宗材,通過會見嫌疑人,充分聽取了上訴人xxx的意見,辯護人對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認識。為了認真履行辯護人職責,現根據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及法律規定,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在評議時予以考慮并采納:
一、上訴人xxx經傳喚到案,配合偵查機關了解案情,查實案件,具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二、上訴人xxx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一貫表現良好,只因法律淡薄,觸犯刑法,具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
三、上訴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故意。
首先,同案犯xxx持有的上訴人公司山東xxxx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佰譽公司)公章是否其自行偽造,公安機關、檢察院都沒有查明,該涉嫌偽造公章與上訴人公司真實公章編號并不一致,同案犯xxx持有涉嫌偽造公章從事的一切行為上訴人并不知情,因此,該蓋章的文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其次,上訴人并未參與“億淘網”分紅;再次,上訴人并未參與“億淘網”的任何經營管理活動。因此,上訴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款存款的故意。
四、上訴人xxx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上訴人于2017年12月5日在山東xxxxx術有限公司微
信公眾號發布公司公章盜用的聲明以及凍結公司的支付寶賬號,億淘網平臺并沒有停止運營,而是由其他犯罪嫌疑人綁定了其他的支付寶賬號維護運營,辯護人認為上訴人的犯罪行為中止,不應為2017年12月以后億陶網平臺吸收的公眾存款承擔刑事責任。
五、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中法網]。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謂事實清楚,是指構成犯罪的各種事實情節都必須是清楚、真實的。所謂證據充分、確實,是指案件的證明對象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真實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證明對象都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并且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從而達到確然的程度。
本案中,證明上訴人有罪的證據主要有參與分紅的支付寶轉賬和上訴人供述。支付寶轉賬為同案犯xxx名下賬戶轉至上訴人名下賬戶,且雙方存在借款的可能性,該證據不能證實上訴人確實參與了涉案“億淘網”平臺分紅;被告人xxx供述及同案犯供述都為言詞證據,且同案犯也都是聽xxx說“億淘網”平臺與上訴人有關;全部證據中并沒有上訴人參與出資的證據。因此,綜合全案證據無法排除“億淘網”平臺為被告人xxx冒用上訴人公司名稱、資質及相關宣傳資料自行成立的事實[中法網]。本案無法達到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由證據得出的結論為唯一結論的標準。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綜合本案的實際,依法作出對上訴人xxx的判決,讓其早日回歸社會。
以上意見懇請法庭充分考慮,并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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