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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接受委托的一件襲警罪案件順利結案,經過我們辯護,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順利為當事人爭取到了不起訴。
案情:
李某醉酒后因瑣事與張某發生爭吵,后毆打張某,張某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民警出警處理時,口頭傳喚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李某因醉酒情緒激動,拒不配合,后民警對其進行強制傳喚,李某被戴上手銬強行帶上警車,在警車上李某因手銬戴的太緊與民警發生推搡,并抓撓民警手背,致使民警皮膚輕微挫傷。
李某因毆打張某,被處以罰款的治安處罰。同時公安機關認為李某構成襲警罪,對其立案偵查,后被取保。
辦理:
接受當事人李某委托后,案件被移送到檢察院,我們及時到檢察院進行了閱卷。了解案情后,我們認為李某的襲警行為暴力程度不高、情節顯著輕微,也未造成嚴重后果,不應作為犯罪處理;且李某的襲警行為是在處于醉酒狀態、喪失判斷能力和理性的狀態下實施,主觀惡性不大;同時我們又協助李某與受害民警進行多次調解,并最終達成賠償協議,賠償了受害民警損失,獲得諒解[m.hbhongyijixie.com]。
我們及時將詳細整理辯護意見遞交檢察院承辦人,經過多次與檢察院承辦人溝通、爭取,最終檢察院認為李某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據《刑法》第16條和...條的規定,依法決定對李某不起訴。這一結果為李某避免留下了犯罪記錄,對其本人及子女以后的工作、生活至關重要。
總結:
在為該罪提供辯護時,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襲警罪,需要結合案情及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理解綜合判斷:
1、襲警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剛剛增設的罪名,刑法條文對暴力襲擊的方式、程度等缺乏具體描述,需要結合現實語境、刑法罪名體系立法目的來理解襲警罪的“暴力襲擊”: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襲擊”即乘其不備、突然打擊,本身即帶有暴力攻擊性。襲警罪中的“暴力襲擊”應當理解為主動與警察對抗、以暴力方式攻擊警察。對于那些為擺脫警察強行控制實施的掙扎性反抗性行為,雖然與民警有肢體沖突甚至輕微抓傷、咬傷民警,也不應認定為襲警犯罪,這也符合刑法期待可能性原理;
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將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放在一個條文中規范,作出“暴力襲擊”與“暴力阻礙”兩種不同表述,體現了兩罪對暴力性質與程度的不同要求。即襲警罪的暴力性質側重于攻擊,妨害公務罪的暴力性質側重于阻礙,襲警罪的暴力程度明顯大于妨害公務罪的暴力程度,否則也無需將原本屬于妨害公務罪的加重情形升級為獨立罪名;
從目的解釋和執法效果來看,刑法增設襲警罪,旨在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營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圍。但司法實踐中將推搡、撕扯等輕微肢體沖突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襲警行為作為犯罪處理,不僅懲治教育效果不好,還影響警察執法形象和良好警民關系。
因此,對于一些暴力程度不高、情節顯著輕微、悔改態度明顯的襲警行為,應當運用刑法總則“但書”條款作出罪處理,不宜泛化打擊。
2、由最高人民法院編寫出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條文及配套<罪名補充規定七>理解與適用》一書中也認為:在處理襲警案件時,需要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襲警的行為并非一律作為犯罪處理,還需要結合行為手段、情節等做出綜合性判斷。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只是辱罵,或者實施襲警情節輕微,如抓撓、一般的肢體沖突等,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m.hbhongyijix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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