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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六合合同律師長期致力于合同法律事務的理論研究及實務工作,六合合同律師擅長各類合同糾紛:民商事、訴訟、仲裁、公司、金融、房地產、合同、投融資、并購、婚姻、債務、法律顧問、買賣合同,房產合同,工程合同,租賃合同,公司合同等.
★六合合同律師談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
.。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六合合同律師談格式合同的霸王條款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省交易成本增進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及公平性等優點,但是它不可避免帶來了的一些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
1、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點對合同自由原則相對限制,違背了契約自由原則。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在事實上形成了對相對人的強制,這就使得締約地位的平等掩蓋了事實的不平等,使當事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違背和動搖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最典型的就是契約自由、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2、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對人的內容,格式合同具有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為了追求利益的 化,他們幾乎很少或完全不考慮相對人的利益,而這往往成為他們壟斷和強制消費者的工具
.。
六合合同律師認為,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于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生產的發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地規范,很可能造成泛濫成災、經濟秩序混亂
.。
六合合同律師認為,如何在堅持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監督等綜合調控,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是我國法制建設所面臨的艱巨任務
.。
六合合同律師建議,除了審查合同的有效、相關條款齊全明確外,其平衡性也是潛在重點
.。所謂平衡性,即是雙方權利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
.。如果審查過程中忽略了這些,可能將來就會遭受利益損失難以追討的后果。
★六合合同律師談未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詢價就是如此,甲方給乙方去信,問:“你公司的自行車以多少錢一輛銷售?”此詢價盡管被學者們.慣地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是它并不包含交易條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條款,因而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夠產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在民法之所謂意思表示,乃就以其為法律行為構成部分即要素而為觀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為之內容,不得稱為意思表示
.。”
中國《合同法》把要約邀請都規定為意思表示,已經偏離了意思表示的本質。對不能因當事人意志內容產生法律..的要約邀請,也不是事實行為,因為它仍然是一種表示行為
.。現行《合同法》第15條把所有建議相對人發出要約的行為,都規定為意思表示,只是屈就了學者的一般觀點,它的危害是否認或者忽視了要約邀請作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六合合同律師表明,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不僅在于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還在于提出交易條件以及與交易條件有關的條件,而且這些條件可以拘束邀請人,可以構成先合同義務,也可以進入合同,演變成合同義務。如果作為意思表示的要約邀請,沒有合同的內容或者條件,還能發生效果意思嗎? 還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嗎? 六合合同律師認為,答案是不能
.。如果要約邀請不能發生效果意思,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它的存在價值就受到了挑戰。
★六合合同律師談合同成立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這就是說,承諾在何時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何時受合同..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因此承諾生效時間在合同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由于我國合同法采取到達主義,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于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然而,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有以下幾點情況值得注意:
確認書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系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協議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后的確認書為準,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其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承諾。可見,確認書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要素。如果一方在通過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約時,提出要以最后的確認書為準,那么,在其未發出確認書以前,雙方達成的協議不過是一個初步協議,對雙方并無真正的約束力。因而在正式承諾以前的任何階段,訂約當事人均可提出要求簽訂確認書,而不受初步協議的拘束
.。當然,雙方在達成初步協議以后,一方違反已達成的初步協議,不簽訂確認書是有過錯的;并因其過錯使訂約的另一方遭受了信賴利益的損害,則有過錯的一方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至于承諾人在已作出承諾以后,又提出簽訂確認書的問題,則實際上是要推翻或否認已經成立的合同,因此構成違約
.。
★六合合同律師談撤銷權的消滅
依我國合同法第5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自此,我們可以看出,撤銷權的消滅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1)在法定的行使期間里撤銷權人未曾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歸于消滅。
各國對于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都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規定該種權利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行使,一旦該期間經過,則撤銷權亦歸于消滅,不能夠再行使。我國合同法也采取了此類立法例,第55條第1款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故而撤銷權行使的法定期間便是1年,該期間是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即除斥期間
.。該1年的法定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欺詐之日起計算),如若撤銷權人在此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那么撤銷權因期間的經過而消滅,相應的,可撤銷合同亦變成有效合同
.。如前所述,對于撤銷的事由還應做進一步的具體劃分,即區分欺詐與受脅迫之間對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應該做不同的起算。
(2)撤銷權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該撤銷權消滅。
六合合同律師認為,此乃撤銷權消滅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由于撤銷權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因而對于撤銷權能否被放棄,理論上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六合合同律師認為撤銷權人能夠放棄其撤銷權
.。權利 的特點就是權利人可以放棄其權利,如果不能放棄,那權利亦不能稱之為權利了。因此,撤銷權作為撤銷權人享有的專屬權利,撤銷權人在擁有行使權利的同時當然地亦擁有放棄行使的權利
.。在可撤銷合同之中,可能由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撤銷權人會選擇放棄行使撤銷權,這是撤銷權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尊重
.。那么,在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之后,他是否仍然能夠請求.撤銷合同呢?學界存有觀點認為,如若不予其請求.撤銷,則是對其訴權的限制
.。其實,在撤銷權人放棄撤銷權的同時,亦即撤銷權人放棄以訴訟方式請求.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而在放棄撤銷權之后,其再請求.予以撤銷,.當駁回其訴求,顯然這并非構成對當事人的權利限制。
★六合合同律師談效力待定合同無效的后果
當效力待定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時,如何維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下列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一)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賦予相對人催告權和撤消權兩項權利,以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
(二)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
.。由于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六合合同律師談免責條款的特征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
.。六合合同律師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范圍。
2、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
.。
3、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六合合同律師談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就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除了審查合同的有效、相關條款齊全明確外,其平衡性也是潛在重點。所謂平衡性,即是雙方權利義務要相對平衡
.。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
.。如果審查過程中忽略了這些,可能將來就會遭受利益損失難以追討的后果
.。
★六合合同律師談怎么處理格式條款爭議?
根據《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依以下原則處理: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因為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措辭和制定的內容 程度上反映了自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義,如合同雙方在對格式理解發生爭議時,仍依照提供方的意思來解釋就難以使當事雙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規的通常的理解來解釋則較為客觀、公正
.。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
一般認為,格式條款中有爭議的內容是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擬定的,其理應在擬定該條款時以明確的能夠令常人理解的詞語進行表述,如其表述令人產生多種理解,只能認定其故意制造了該詞語含義的多樣性、不確定性,所以,一旦發生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多種解釋的情況,應當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來理解
.。對此,我國《保險法》早有規定
.。該法第30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或仲裁機關應當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3、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表述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
★六合合同律師談簽訂合同的注意事項:
1、約定違約條款。違約條款是明確約定違約的責任,為將來可能的訴訟與維權打下良好的基礎。違約條款中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或欠款的利息
.。如: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違約10萬元
.。
2、約定爭議管轄權條款。爭議管轄權條款的約定用于避免對方精心設計的司法陷阱
.。一些騙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經營了良好的社會..,利用地方保護主義逃避法律制裁。一般應約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管轄,雙方實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約定雙方所在地的人民.都有管轄權,約定雙方所在地的人民.都有管轄權時,如果發生了爭議,應當盡快向本地的人民.提起訴訟,否則,如果對方先起訴的,對方的人民.將
首先立案,你將不得不到對方所在地打官司,對財力與精力消耗都比較大
.。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公信力高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
六合合同律師提示,約定由一方所在地.管轄的方法: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進行起訴。
六合合同律師提示,約定由任一方所在地.管轄的方法: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權向其所在地人民.進行起訴。
3、明確合同簽訂地。很多精心設計合同糾紛從實質上看都是合同詐騙,都涉嫌構成犯罪。對于涉嫌經濟詐騙案件的受害人,首先應當到公案機關報案,而不是到.訴訟,因為.一經受理,合同詐騙案件就變成了普通的經濟糾紛。但是,六合合同律師提示,一些騙子們往往精心設計管轄權,使人們到本地公安機關報案時,發現本地公安機關沒有管轄權
.。合同簽訂地條款的約定,對于追糾騙子的刑事責任和挽回自身經濟損失有著重要的意義
.。
我國的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合同詐騙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的履行地點。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對方的所在地,所以沒有意義
.。只有約定合同簽訂地點。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確地將簽訂地注明為本地或作為最后一方簽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轄權。
4、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作為銷售的條件,供應商可以規定保留貨物的法定所有權,直到購買者付清全部貨款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
.。在英國,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被稱為羅馬爾帕條款,它源自于1976年的一個重要的法庭判例,這個判例被全世界廣泛應用
.。所有權保留條款可以有限的預防對方的破產清算風險,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規范,破產清算也會漸漸增多
.。但是,所有權保留條款也有其局限性:
不能應用于提供服務的將易,除非貨物作為服務的一部分而提供;供應商不能要求歸還已經制造成其他產品的貨物,比如:磚已經造成了房子情況;供應商不能對已經被對方出售的貨物主張所有權,比如:超市已經將商品賣出;供應商必須能夠識別貨物,并能證明為原物。
5、約定擔保條款。當然,合同的當事人并不是總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擔保的。我們在這里提及擔保條款,只是提醒合同的當事人不要忘記爭取促使對方提供合同擔保,畢竟,有擔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
.。約定擔保條款,必須按照《擔保法》進行,否則,可能會造成擔保條款的無效。約定擔保條款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擔保的,應審查擔保人是否有擔保資格。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除了審查合同的有效、相關條款齊全明確外,其平衡性也是潛在重點
.。所謂平衡性,即是雙方權利義務要相對平衡
.。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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