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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龍泉市看守所地址在龍泉市大塢(遷建原址陵園路、西街街道青坑底),靠近石門枕亭、龍泉市第二中學。
律師提示:龍泉市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師去龍泉市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面談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無罪辯護、緩刑減輕處罰、維護合法權益
.。
▲龍泉市看守所相關機構
龍泉市...交警大隊景區中隊地址: 麗水市龍泉市
龍泉市...交警大隊查田中隊地址: 54省道附近
龍泉市...交警大隊城鎮中隊地址: 中山東路215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涉案產品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犯罪構成客觀要件
被告人高某某受委托加工的這些藥品,按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擬制的“假藥”,即“以假藥論”的藥品,這種藥不一定能危害人體健康,更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相反,根據國家認可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高某某受委托加工的這批藥品是合格的,各項檢驗指標都符合國家藥品檢驗標準的規定,不存在危及人體健康的因素
.。同時,根據《解釋》的規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出具鑒定結論,本案當中,偵查和公訴機關都沒有委托法律規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現在無法做出被告人高某某受委托加工的藥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論
.。至于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當中所強調的心可舒是在狐貍場包裝的事實,因為高某某并未參與包裝,對產品其他被告人如何包裝、在何處包裝高某某無法預見也無法決定,當然不能由高某某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被告人高某某受委托組織加工的這批藥品符合刑法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這一犯罪構成客觀要件
.。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沒有為自己謀取個人利益
1、個人利益是指具體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不正當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既可以是財產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財產性利益,但這種非財產性利益是指具體的可以用證據證明的利益,如升學、就業等,不是指挪用人和用款單位的負責人或者其他人相互認識,..不錯,是好朋友,有親情..等。
2、控方認為關聯交易就一定謀取了個人利益的觀點不能成立
控方認為,將款項借給被告人愛人蔡某某參股的川科公司,川科公司就受了益,川科公司受了益股東蔡某某就會受益,因為蔡某某與被告人的夫妻..得出被告人也因此受了益,從而認定被告人“謀取了個人利益”。上述推論不管是從法理上、邏輯上還是事實上均有不妥之處
.。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請求.采納并考慮辯護人意見,關于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在證據取舍上,控方雙重標準,執行“兩個凡是”
.。
辯護人注意到,在很多問題上,被告人、證人的筆錄都有并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內容。比如:一些被告人承認有罪的供述與否認有罪的辯解;汪水良關于98年蘭林炎任職情況、原因;蘭英福關于其轉讓一礦、二礦的原因;蘭風標關于東風井投標打架一事事前蘭林炎是否知道并同意的問題,其后報銷40萬一事蘭林炎是否同意的問題;蘭子村委成員關于蘭子磚廠股份轉讓中對方是否自愿交易的問題;其他等等。
那么,在這些問題上,公訴人是如何判斷并取舍證據的呢?辯護人總結了一下,認為公訴人在審查這些證據時,一律執行“兩個凡是”:即對于被告人供述,在既有有罪供述,又有無罪辯解的情況下,凡是被告人認罪的內容一律認定;對于證人證言,在既有對被告人有利,又有對被告人不利的內容的情況下,凡是對被告人不利的內容一律認定。
正如公訴人所說,人民.既是公訴機關,同時也是法律監督機關,辯護人認為,在證據的取舍上,控方不應單向思維。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沒有搶劫的故意
在確定被告人行為的性質時,我們不能忽略的一個重要事實,那就是:被告人與本案被害人之間存在著債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之債。所以從主觀上講被告人就沒有搶劫故意,他的主觀目的只是想索要他們合法的賠償款,既然是你被害人追尾撞壞被告人的摩托車導致倆被告人人身受傷,就是要給與賠賞,被告人也就有權利主張自己的合法債權,況且又沒有直接搶,是受害人給的。由于這一前提的存在,就從根本上排除了被告人的搶劫故意。既然倆被告人沒有搶劫的故意,那么被告人的行為就不構成搶劫。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減輕處罰
其一、被告人于某某屬于從犯,依法應該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一、從參與到斗毆的方式上看,本案被告人于某某是他人邀約下參與到斗毆,斗毆的首要分子,屬于被動參加者,其二,從參與的時間上看,是在第二天中午時,..時間他沒有參與;第三,從發生斗毆的地點上看,是發生在他家兄弟李XX門口,是對方沖到自家門口后在在異常憤怒的無不自控情的情形下參與的,其在犯罪過程中起到次要、輔助性作用,系從犯,根據《刑法》第27條之規定,應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二、斗毆對方首先挑釁被告人于某某并動手侵害其近親屬是引發本案發生主要原因,而被告人具有被動參與性,對本案的發過錯相對較小,依法應該從輕處罰
.。通過今天的庭審,可以確定本案的發生起因是對方李XX先故意挑釁其兄弟李XX,而且先動手打人
.。第二天,被告人于某某一方要求對方道歉,對方不但拒絕道歉而且還邀約一眾人手拿刀、棍、棒等打斗工具沖到李XX家門口并先動手打人的情況下他才不得不進行自衛和反擊。所以從引發本案發生的起因的主觀過錯來分析,被告人于某某所起的作用是相對較小的
.。
其三、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屬于受害者之一。在斗毆中,于某某本人也身受傷害,經鑒定其傷情為輕傷,到醫院治療其治療費近兩萬元,屬于受害者,其治療費用近兩萬余元,所以本案中案小宏是身心及財產受損 的一人,.在量刑上應該考慮這一情節,適當酌情從輕處罰。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從敲詐勒索罪客觀構成要件上看,XX并沒有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即并沒有對對財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為相威脅,當場或者日后占有數額較大財物,或者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
.。辯護人認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手段要求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者要挾強行勒索財物,同時最為重要的一點是這種威脅或者要挾需要達到使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因為威脅或者要挾而喪失其自由意志為標準
.。
從本案給出的相關事實情況來看,在XX的訊問筆錄中就指出:“劉某某和市場的股東之一“劉某某”一直以來都..甚好,“劉某某”一直都是把劉某某當成侄子看待,是“劉某某”看到劉某某沒有事可做就答應了劉某某讓其過來為市場看場子,并自愿每個月支付2000元錢工資給劉某某當作其勞務報酬,并且同意如果劉某某有時候經濟不活動,還可以到他這里來拿點錢,而劉某某提供的勞務則是如果市場有什么糾紛,則由劉某某代表市場這一方出面進行解決
.。”在辯護人看來,劉某某幫助市場維護市場的整體秩序,這完全是在雙方真實意思前提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并在此民事法律..前提下,劉某某依約而取得的每月2000元工資是其合法的勞務報酬所應當取得收入,而不是公訴機關所認定的“非法占有”,如此明顯的建立在雙方合意前提下的勞務..而取得的工資報酬又何以構成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劉某某采用威脅和要挾的手段強行勒索和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呢?在辯護人看來公訴機關完全是認定事實不清,劉某某與市場在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一種合法勞動..怎么會被指控為構成犯罪。而訊問筆錄中中所指提到的“保護費”其實質完全就是現實中的公司和企業聘請某某(即所謂的幫助“看場子”的人員)所應當支出的勞務費
.。
由此可見,自始至終“劉某某”和其他股東并沒有受到來自劉某某的任何威脅或要挾,而只是將勞務報酬如何進行分配由劉某某去進行協商,而給付這筆勞務報酬當然是對劉某某“看場子”的勞動所應當要支付的工資,因為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工資當然是毫無疑問要按月支付的了
.。而針對本案中訊問筆錄中所提到的劉某某所講的“如果不給我搞,就哪個都搞不成器”這句話根本不能算是威脅或者要挾,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內容僅僅是指對隱私的揭露、對被害人自身或其家人實施傷害相威脅及以毀壞重大財產相威脅,這句話根本就不符合構成敲詐勒索罪中所要求的威脅內容,而且僅憑這一句話根本不可能使“劉某某”和其他股東達到喪失自由意志的程度,而這一點恰恰是是否構成威脅和要挾的判定標準。因為倘若真如公訴機關所指控的劉某某采用的是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勒索財物,那么“劉某某”和其他股東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在其受到威脅時明確告知劉某某不要再實施非法行為,否則可能構成犯罪而預防犯罪的發生,而“劉某某”和其他股東中的任何一人如此之長的時間段內都沒有采取過任何例如報警求助等措施,不難看出,在“劉某某”和其他股東看來,支付劉某某“看場子”的“保護費”是理所當然的應該給其的勞務報酬
.。進一步而言,當時劉某某是否說過這樣的話還是一個未知之數,單憑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根本不能認定劉某某是否說過這句話
.。
在缺乏其他有力的證據的情況下,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應當認定被告人沒有采取威脅和要挾的行為。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1 、起意搶劫的不是被告人張**.
本案中起意搶劫的是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次訊問筆錄中如實作出了如下供述:偵查人員問:“是誰提出來去搶錢的?”李某某答:“一開始時我開玩笑說去搶錢,后來就玩真的了
.。”
被告人張**在..次訊問筆錄中如實作出了如下供述:“大約在一個月左右,我在宿遷的時候,李某某給我打來電話問我現在怎么樣,我說不好,李某某就講他早就想搶劫了,就叫我來徐州與他一起搶劫,弄點錢花花
.。”
2 、犯罪工具不是被告人張**提供的,犯罪用的刀具和口罩等都是被告人李某某花錢購買提供的。犯罪所用的電動車也是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
.。
被告人李某某在..次訊問筆錄中如實作出了如下供述:偵查人員問:“刀是什么時候從哪里買的?”被告人李某某答:“……我們倆人一起到易初愛蓮超市到礦大這邊路上的小攤位上買的,是我付的錢,兩把刀一.40元錢。”
張**在..次訊問筆錄中如實作出了如下供述:“……我們就一起到礦西的路邊上買了兩把刀,每把刀20元,兩把刀一.40元錢,還買了兩個口罩,這兩樣東西多少錢我忘了,都是李某某付的錢。”
3 、搶劫所得的錢,由被告人李某某保管,再由兩人花費。搶劫所得手機也是由被告人李某某保管的。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張**的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即使沒有認定為從犯,衡量被告人張**在.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同案李某某的作用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對于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第二起案件,李某某實為居間介紹,未從中牟利,因此應依法認定其從犯地位,并按從犯的規定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所指控的這一起案件,實為李某某居間介紹購買冰毒。通過法庭調查和《詢問筆錄》里所反映的事實是:俞x帶著張x和朱x到李某某處,李某某根本沒有冰毒,在三人的一再要求下,李某某只是幫助他們電話聯系賣冰毒的人(其實這個賣冰毒的人俞x也認識),在電話里,俞x等人與賣冰毒的人已經商量好了價款和冰毒的數量,即購買5克冰毒價格是2500元,待賣冰毒的人來了之后李某某拿著張x的2500元錢到樓下拿了5克冰毒
.。在樓下李某某將錢款都如數交給了賣冰毒的人,從其手中拿到了5克冰毒,并將冰毒如數交給了張x。
李某某在該起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僅是打電話給賣冰毒的人,并下樓將錢轉交給賣冰毒的人,并將5克冰毒帶到樓上交給張x。除此之外,他沒有其他不法行為,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僅為居間介紹,未得到一分錢的好處,因此其并未從中牟利
.。
以上有關事實不僅有李某某和俞x的當庭供述,而且也可以從俞x和朱x的供述中得以印證,(俞x的供述見詢問筆錄第16頁倒數第5-6行,……“張x點了2500元給李某某,李某某就打電話聯系,沒多長時間就有人打電話給李某某,李某某下去拿了兩袋冰毒來了”……),(朱x的供述見詢問筆錄第45面下半部分……“到上海是次日凌晨了,吃過早點就到俞x一個朋友家里,俞x朋友叫人送了4克多冰毒過來,“燕子”買了2500元的貨”……)。由此可見,李某某并非販賣毒品的“上家”,其只是介紹賣家給張x,未從中牟利,只起到了居間介紹的作用。
▲龍泉市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被告人李某某受張某某雇傭所代購的大部分數量的槍支配件,李某某只是負責在雇主張某某和美國的劉某某之間傳遞信息,代為轉交貨款,并沒有直接訂購,也沒有從中獲得收益。對于這部分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僅是出于延續性地幫忙,沒有貪利動機,所起的作用也相對更小一些
.。
根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的穩定的供述,在張某某雇傭自己從事槍支配件的代購過程中,前期是由李某某本人按照張某某提供的網絡地址直接在美國..上下單訂購,然后通過美國的代購合作伙伴徐某某郵寄到張某某指定的香港的收貨地址
.。在這個階段,張某某付給李某某訂購金額的8%的傭金,李某某再把其中的3%付給負責郵寄的徐某某
.。后來因為徐某某比較忙,顧不上這件事,李某某就又聯系了美國的另一位代購合作伙伴劉某某,由劉某某全權負責網上訂購和郵寄,李某某只是負責把張某某發出的訂購指令傳遞給劉某某,傳遞代購的賬目信息,并代張某某向劉某某支付貨款和傭金。這個階段,8%的傭金全部歸劉某某所有,李某某沒有獲得報酬。
辯護人根據偵查機關制作的李某某為張某某代購的槍支配件統計表格,計算出:李某某負責下單訂購并獲得代購報酬的槍支配件是23件(即表格..頁和第二頁美國聯系人zitao lv的部分),由劉某某負責下單訂購并郵寄李某某只負責傳遞信息和代為付款的為72件
.。
很顯然,在后一個階段,也就是通過劉某某實施代購的階段,李某某沒有謀利動機,只是出于.慣延續性地為張某某幫忙,并且這一階段代購的槍支配件的數量遠多于李某某下單訂購并領取代購費的階段的數量,在這個階段的.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前面更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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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已備案可以更名嗎? 房子已備案可以更名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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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備案后不能通過更名來進行交易。如果是購買正在抵押的房子,需要先還清貸款,取得
房產證,才可以出售。但是,已備案
合同要是經過開發商同意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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