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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地址在臺州市路橋區(qū)螺洋街道南山村,是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公交導航:乘302路、313路公交在螺洋看守所站下即到。
律師提示: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師去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面談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無罪辯護、緩刑減輕處罰、維護合法權益
.。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監(jiān)所開放日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主動邀請?zhí)匮O(jiān)督員、各級.政領導、公檢法司部門領導、人大代表、醫(yī)生和律師代表來所等50余人來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參觀,介紹監(jiān)所在規(guī)范文明執(zhí)法、保障合法權益、平安監(jiān)所建設、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看守所“五化建設”、拘留所“三項重點工作”和監(jiān)管秩序“四個規(guī)范”整治活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同時,路橋公安分局政治處邀請主流媒體進監(jiān)所進行采訪
.。
在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民警的帶領下,大家首先參觀了接待大廳、行政樓、收押大廳、訊問室、看守所監(jiān)區(qū)、拘留所。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在押人員的真實生活一一展現(xiàn)在大家眼前
.。
干凈整齊、明亮通風的環(huán)境和人性化的管理給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監(jiān)區(qū)里多臺監(jiān)視器清晰地顯示著監(jiān)區(qū)、監(jiān)室的實時畫面。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內還設置了衛(wèi)生所,對在押人員開放,對他們心理疏導和健康檢查。
此次活動與臺州市以及各縣市區(qū)監(jiān)管場所的“監(jiān)所開放日”活動同步開展,也是路橋公安分局“向人民報告”系列活動之一,不僅向參觀的群眾匯報了近期工作,也展示了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平安建設、保障訴訟、保障人權的新水平和新形象,還有利于全面推進公安監(jiān)管工作的健康發(fā)展
.。
▲路橋區(qū)關工委走進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開展幫教活動
區(qū)關工委、...、.、各鎮(zhèn)(街道)關工委專職副主任及部分“五老”同志,聯(lián)合到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對35歲以下的在押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現(xiàn)場幫教
.。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負責人介紹了看守所的基本情況以及在押人員的改造情況,隨后幫教團送上幫教用品
.。幫教活動中,主任代表幫教團作了熱枕洋溢的講話,希望他們在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警員的指導下,認真學.十八大五中全會精神,認認真真學法,知法守法,不再犯法,洗心革面,重塑人生。并要求他們積極參加勞動,在勞動的過程中改造自己。
除了有針對性地與幫教人員面對面談心談話外,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也與幫教對象進行了深入交流,對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在押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進行現(xiàn)場解答。希望在押人員能通過學.法律認清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做自覺遵守法律的一員,并能夠運用法律武器捍衛(wèi)自己的權益,努力改過自新,做對社會有用的人。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情節(jié)輕微
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對象非常特殊,社會的危害性輕微。
于某某等人之所實施強奸行為,特殊在對象是特定的,而且是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李xx的戀人,其最初的犯意是想報復一下受害人,按被告李xx意思就是:你(受害人)還敢跟我戴綠帽子,老子今天要讓你戴過夠。他們.同犯罪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對象,而且受害人要不是因為其是被告李xx的戀人,完全不會發(fā)生在那種場合實施強奸犯罪行為的。而于某某在主觀上是想幫朋友教訓一下女朋友,幫朋友出出氣。所以這種針對特定的對象所實施的犯罪和以不特定的對象所產生的見色起淫心,進而實施強奸是有本質的區(qū)別的,他的社會的危害性也是很輕微的,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受害人的行為不檢點,是導致本案的發(fā)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受害人系被告人之一劉某某的戀人,之所以發(fā)生被告劉某某邀約另外四名被告一起對自己的戀人實施報復自己的戀人這樣荒唐的事,受害人的行為不檢點是一個重大的誘因,如果不是受害人生活不檢點,就不太可能發(fā)生這樣荒唐的事,所以受害人的過錯也是招致其受傷害的一原因,應當酌情減輕被告人的處罰。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本案的實質是由于市政府召集了國土、規(guī)化等十多個部門開了協(xié)調磷肥廠與龔某某合同糾紛的專題協(xié)調會,在會上研究由龔某某增加100萬解決磷肥廠的資金困難,同時政府也公開承諾對龔某某以后的項目給予政策支持
.。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龔某某才找市領導要求對現(xiàn)承諾,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明知龔某某在基金會沒有抵押貸款不符合文件規(guī)定,逐級請示后給龔某某開具了資產變現(xiàn)確認通知書,免交出讓金和頒發(fā)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
.。表面上看是國家工作人員違規(guī)了虛構了事實其實是政府意志的體現(xiàn)
.。
從行政法學理論上講,行政機關一經作出的行政行為,既使事實不真實或者程序違法,對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仍有約束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法》和國務院有關土地出讓金管理的相關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發(fā)現(xiàn)作出免交土地出讓金的決定有錯,可依法撤銷原有決定,通知龔某某補繳土地出讓金;拒不繳納的,收回并注銷土地使用權證或作出行政處罰,申請人民.強制執(zhí)行。
再者,免交土地出讓金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逐級簽字蓋章,龔某某乃一介平民,無論她怎么虛構事實,也不可能詐騙成功。一審.認定她犯詐騙罪于法于理相悖
.。
我國刑法對當事人采取虛假手段不交少交規(guī)費,要追定刑事責任的有: 偷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
.。對土地方面的犯罪只規(guī)定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兩個罪名。因此,當事人采取虛假手段不交少交土地出讓金的,刑法沒有對其行為要定罪處罰。一審.判上訴人有罪,違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則,應當堅決糾正
.。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自首
從案卷材枓反映的情況及今天法庭調查所杳明的卞實表明, 被告人事后的一系列行為是符合投案自首特征的
.。首先,被告人肇事后,即叫雙班司機梁X X去交警隊報案, 自己參加搶救死傷人員及保護現(xiàn)場,將死傷者送到醫(yī)院后, 即主動打電話并自動到交膂部門投案。詳情在卷宗材料及今天被告人在庭上的交代,梁xx的證言均可證實
.。其次,被告人主動投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再次,被告人在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后,并沒有逃避行為,現(xiàn)在正接受審判
.。所以,辯護律師認為帔告人黃xx肇事后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自首之要件—自動投案、坦白交代、接受審判,對被告人的自首情節(jié)應予確認。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認定主體錯誤
事實上,被告人所在單位某廠為集體企業(yè),該企業(yè)中沒有國家投資的國有資產或國有股份,該廠的財產屬于全廠職工集體所有,不是國有資產,不屬于國家所有,因此,被告人雖然是二輕局委派到該廠的....,在經營數(shù)年后,又以經該廠職代會選舉的廠長的身份在該廠工作,但是其身份不是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也不屬于《刑法》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同時,也不是《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主體身份,即被告人不是貪污罪的主體,因此,公訴人對被告人主體資格的認定是錯誤的。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侵權
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許可人將貼附有商標的商品以合法方式投入市場之后,該商標權人對這批商品上的商標權即告窮竭,無權再禁止或阻礙他人為了在市場上再次銷售該產品而在必要范圍內正當合理使用其注冊商標。確立商標權用盡原則的法理基礎在于,商標權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具有知識產權固有的獨占屬性
.。但是,正如沒有不加限制的絕對權利一樣,商標權的獨占性也不是絕對的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qū)別商品的來源,在銷售過程中,商標與商品必然聯(lián)系在一起
.。正因如此,銷售者在銷售以合法方式受讓的貼附有他人商標的商品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在必要范圍內使用他人商標,例如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注該商標、在廣告中展示該商標等。實施這些行為不應以商標權人的許可為前提,商標權人也無權干涉和阻止這種在必要范圍內的正當合理的商標使用行為,否則就可能導致商標權濫用,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和良性的競爭秩序。因此,本案涉案墨盒通過合法途徑進入市場,被害人已經通過出售、批發(fā)打印機收回了墨盒的對價,包括其成本及利潤,而打印機的購買者或者零售者將該隨機附送的墨盒出售給被告人,勢必也取得了對價,為其本人創(chuàng)造了利潤
.。盡管并非零售版獨立包裝的墨盒,但是被告人將非賣品的隨機墨盒加上外包裝后獨立出售,仍舊是原廠正品墨盒,其行為本身并不構成對商標權的侵犯,甚至不構成對終端用戶權利的侵犯,同樣并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該商標的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已經直接為其創(chuàng)造了應有的價值,其商標權已經用盡,商標權人無權禁止與限制本案被告人甚至其他人再度銷售該產品并使用相應的注冊商標。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在起訴書稱:當晚21時許,被告人于某伙同阿明在南灣街道丹竹頭窩肚一上坡處與鐘某某進行毒品交易。什么是“伙同”?很不明確。根據(jù)剛才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人于某參與的此次毒品交易完全是阿明策劃安排的,被告人于某僅起次要和輔助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一是鐘雁雄需要毒品是打電話與阿明直接聯(lián)系的,于某只是代阿明接聽了電話。至于阿明的手機從被告人于某身上搜出來,是因為當時被告人于某接聽電話后,隨手將手機放在了自己身上,電話是阿明的。通話清單本身不能充分證明里面的通話記錄與被告人于某有關;二是本案中交易毒品的數(shù)量是多少、價格是多少、放在什么位置都是阿明準備、確定和擺放好的,被告人于某去交易場地收取毒資的時候,并不知道賣的是什么毒品,放在什么地方;三是被告人于某只是替阿明收取毒資,并沒有與阿明一同去購買毒品,然后再販賣毒品;四是本案中當場繳獲的毒品不是從被告人于某身上搜查出來的,而是阿明預先放在石頭下面的,對于在被抓之前,石頭下面放的什么毒品、數(shù)量多大、誰放的,被告人于某都一無所知
.。
以上情況表明,本案整個交易過程中,被告人于某所起的作用是次要和輔助性的,應當認定從犯
.。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于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敬請法庭對被告人于某從輕量刑處罰。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故意
就本案而言,對于涉案車輛將被害人撞倒并拖行的事實已不存在爭議,解決本案爭議的關鍵在于:涉案車輛突然前行是否為尤某某故意駕車意圖傷害受害人,即只有證明其是在非法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驅使下發(fā)動了該車輛,才能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從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看,尤某某在供述中多次表示不知道車子為什么會突然向前沖出去,只是猜測可能是誤踩了油門。在尤某某否認自己具有非法傷害故意的情況下,排除其本人的供述,無論是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還是鑒定結論、勘驗檢查材料以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都僅能證明存在車輛突然前行,將羅映輝撞倒拖行的事實,而不能直接證明尤某某駕車前行是故意傷害他人,屬于證明這一事實的間接證據(jù)。
本案在對主要事實僅有間接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要對尤某某定罪量刑,必須保障綜合全案的間接證據(jù)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確定、唯一的結論
.。但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材料得出的案件事實結論并不唯一,無法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對于諸多案件情節(jié)的推理也不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殺人證據(jù)不足
1、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死者陳某系被告人龔某所殺,依據(jù)的證據(jù)僅僅是被告人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傳來證據(jù),系聽被告人說其刺死了對方一人),除此之外并無其他直接證據(jù),連本案關鍵物證—兇器,都未找到
.。據(jù)此認定被告人就系殺死陳某的兇手顯然證據(jù)不足。
2、被告人龔某對8月13日偵查機關的訊問筆錄合法性有異議
.。被告人稱其于8月13日到達后偵查機關并沒有及時將其移交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直到14日傍晚才送往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羈押
.。被告人稱在送押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之前,被告人暫押于刑偵大隊并遭到了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制作了8月13日的訊問筆錄讓被告人簽字。然,該訊問筆錄上記載的訊問地點為蒼南縣看守所,與被告人供述系在刑偵大隊完成有重大出入
.。故,辯護人認為為了查清該份筆錄到底于何處完成,特申請.依法調查被告人羈押于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的具體時間,以查清該份筆錄來源是否合法,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且5月30日“五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 規(guī)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故辯護人懇請.依法調查此事,以保證被告人合法權益。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次要責任
首先,依據(jù)《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guī)定:“人民.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人民.有權不采納交警作出的責任認定而依職權自行劃分雙方的責任。
其次,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這一條規(guī)定為我們提供了確定責任劃分的兩個標準,即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程度。人民.完全可以參照這兩個標準來確定本案雙方的責任比例。
再次,一審.認定被告人無證駕駛未年檢的機動車,這是沒有爭議的。但認定被告人違背安全暢通原則通行這就有待商榷。結合責任認定書上標明的案發(fā)路段以及控方提供的照片,我們可以斷定本案發(fā)生在未標明交通標線且未標明交通標識的未竣工的公路上
.。根據(jù)庭審筆錄(詳見正卷第27頁),被告人當庭陳述自己在案發(fā)當時車速在40km∕h。被告人并未違反安全暢通原則。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非故意犯罪
張某某在本案發(fā)生前曾經做過的保稅進口貨物申報和保稅貨物申請內銷的申報工作中,都是由海關最終核定價格,而且海關核定的價格都會比申報的價格高,且高于市場價格,因此,張某某一直認為申報價格只是一個程序,最終海關計算應繳稅款的價格由海關根據(jù)貨物目錄決定——張某某具有認識錯誤的直接的認知經驗來源
.。在他聯(lián)系報關公司的過程中,曾被告知申報價格要經過海關部門的最后審核,“只要通過海關審核就可以了”——對專業(yè)報關人員的信任是張某某認識錯誤的間接的認知經驗來源。
張某某向海關提交的報關資料都是按照報關公司預先提供的格式制作,在向海關提交的所有報關資料中(包括進口合同和裝箱單)涉及到的新技術公司人員簽名,大多是由報關公司人員代簽,這個事實足以讓張某某認為報關資料是否真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海關對價格和數(shù)量的審核——這是張某某認識錯誤的重要信息來源。
根據(jù)上述諸多事實,我認為,張某某對本案的因果..產生了錯誤認識,即張某某的行為客觀上引起了進口貨物被低報價格從而新技術公司少繳稅款的危害結果,而張某某自己卻誤認為結果不是自己而是由海關的錯誤核價造成的
.。根據(jù)刑法上因果..認識錯誤的理論,由于張某某根本不想造成這種結果,應排除故意犯罪的成立。
▲臺州市路橋區(qū)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被告人沒有降低車速的行為,與本交通肇事沒有刑法上的因果聯(lián)系。
我國《道路安全交通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夜間行車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到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但是被告人在限速70公里的省道上以60公里時速行駛,已經適當降低了行駛速度,顯然不存在過錯。而且,該“應當降低行駛速度”僅僅是一種倡導性規(guī)定,并沒有在《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規(guī)則(試行)》中予以歸責,交警部門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存在過錯顯然過于牽強
.。
客觀上講,沒有被害人橫過省道中間隔離設施,,即使被告人沒有降低速度甚至存在超速,就沒有本次交通事故,這說明被害人嚴重違反交通規(guī)則橫過有混凝土隔離設施的省道,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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