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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綁架罪律師解讀綁架罪立案標準、綁架罪量刑標準、<{{nowyear}}>綁架罪司法解釋,解答綁架致人死亡判幾年?綁架女人如何判刑?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提供緩刑辯護、無罪罪輕等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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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綁架罪律師解讀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南京綁架罪律師談綁架罪罪與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于,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
.。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
.。本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我們認為,對于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如本法頒行前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沖突的,不應再參照適用,并應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界限:
1、本條第3款規定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債權債務..不明的,行為人確系出于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于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2、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后,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后,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但應視此情況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
.。
◇南京綁架罪律師談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
在理論和實踐上主要有三種觀點:..種是不法要求實現的觀點,認為本罪是結果犯,應當以實際勒索到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根據刑法理論區分既遂與未遂的唯一標準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本罪綁架的目的是否得到實現不是構成犯罪必須的,不可缺少的,行為人即使勒索不到財物或滿足不了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仍然構成綁架罪,因此,不法要求實現的觀點是不成立的
.。第二種是控制人質的觀點,認為綁架罪是單一行為,以是否達到控制人質作為既遂的標準,因綁架罪是復合行為,所以這一觀點也不能成立
.。第三種是提出不法要求的觀點,認為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是由綁架行為與提出不法要求行為雙重行為構成的
.。其中提出不法要求行為是目的行為,行為人只有實施了綁架行為,同時又實施了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本罪才能成立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從刑法對綁架罪的規定來看,本罪是行為犯,在客觀方面是由綁架行為與提出不法要求行為兩個方面組成,該觀點符合刑法理論的規定,因而是正確的
.。前兩種觀點對綁架罪的理解都是片面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
據此,南京綁架罪律師認為,本罪的既遂和未遂都存在有兩種情況。既遂的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后,第三人滿足了行為人的不法要求,二是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綁架行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為,但第三人沒有按照行為的意識去做,致使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未得到實現
.。未遂的兩種情況:一是在著手實施綁架行為時,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綁架未得逞,行為人未能控制被害人的;二是行為人已經劫持了被綁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來得及提出不法要求行為的。
◇南京綁架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綁架罪
本案起訴書指控幾被告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結伙綁架他人”,其中,于某等被告人(不含被告人張某,下同)確實存在勒索財物的行為或目的,但本案被告人在挾持被害人后并未以其為人質,更沒有“以被害人為人質來要挾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也就是說,被告人雖然對被害人實施了看守、禁錮、毆打,但是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并沒有對任何第三人以殺害或傷害被害人來進行威脅,也沒有以被害人作為人質向第三人索要贖金。因此,本案被告人實施的行為與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有明顯區別,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
從被告人張某的供述,以及另外幾個被告人的供述等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張某之所以參與到本案中,是因為聽于某(綽號土豆)講他堂弟小再凌晨時被人提刀追打,現在追的這個人抓到了,要求過去幫忙
.。
也就是說,被告人張某是因為堂弟小再被被害人追打了,才“幫忙”的,被告人張某參與了毆打,以及看守的部分
.。
被告人張某雖然應他人提議參與了犯罪,但被告人張某并沒有向被害人索要錢財,更沒有以被害人為人質要挾第三人。當被告人聽到被告人于某要被害人拿錢時,還說:“拿個毛,販毒的,馬上把他們送到.去吧”。
因此,被告人主觀上并沒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目的,也沒有參與犯罪的預謀,沒有與其他被告人關于“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意思聯絡。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主觀故意僅在于為了幫助堂弟“小再”而毆打了被害人,客觀上又實施了非法拘禁的行為。因此,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應當構成非法拘禁罪。
◇南京綁架罪律師以案說法--被告人有無持刀劫持這一情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起訴書稱“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見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周某某出門,遂拔出折疊刀劫持周某某,并脅迫周某某進入房間內。在劫持過程中,將周某某的右手背及左手手指劃傷”。關于這一節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當我往樓下走時,看見四樓與五樓間的休息平臺站著一個男的,他一邊往樓上走來,一邊拿出一把折疊刀...并用刀抵著我的脖子逼我往回走...我手上的筆記本和文件、資料都落在門口的地上,人也被劉某某逼到了門前”(卷二第23頁第7行到倒數第2行),而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卷二第10頁第2-3行)“我等了一會后,周某某家的門打開了,周某某從門里走出來,我就走到門口把周某某攔住...邊說邊把周某某推進門內”被告人的供述與證人劉某某的證言一致可以相互印證(卷二第42頁中間):“我聽到對面縣政府宿舍樓那兒傳來象爭吵的聲音,是一男一女,我就走到走廊上去看,看到剛才那個男人站到了左邊頂樓的房間門前,那個房門是打開的,里面傳出來一個女人的聲音和站在門外的男人爭吵,我看了幾分鐘,但是聽不清楚他們說話的具體內容。這是案發當日看到過被告人的目擊證人之一,根據其證言并未看到其手中持有刀具。也并未看到樓道上有散落的筆記本和紙張。
梅某某也是案發當日看到過被告人的目擊證人之一,根據其證言,并未看到被告人手中持有刀具。也并未看到樓道上有散落的筆記本和紙張等物品。
..批到現場的邱某某、鐘某某、李某某、葉某某所做的證人證言筆錄中均無人提到看到過地面上有散落的筆記本、文件、資料。鐘某某在第二次做了筆錄專門就這個問題陳述,說是在李副縣長門前的地面上看到一本筆記本和一些資料,大約距離李副縣長家的門約一米左右的位置的墻邊”這一說法不但與他的..次證言相矛盾,而且也沒有其他證人的證言可以佐證,鐘某某又是被害人的秘書,不排除與被害人有就該問題做過溝通可能的合理懷疑,因此其第二次所做的證言不具備客觀真實性,沒有證明力
.。
◇南京綁架罪律師以案說法--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今天庭審調查的事實表明,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某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搶劫罪構成客觀條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從屬地位,是次要的。理由是,首先,在起訴書指控的兩起搶劫犯罪中,每起搶劫的犯意都是由其他被告人提出的;其次,雖然在這兩起搶劫案中均是吳某某率先上前攔下被害人的自行車,且分別使用磚頭和砍刀威脅被害人交出財物,但這只是年青人出于江湖義氣不自覺中表現出的一種,在他們看來是英勇無畏、沖鋒上前的逞強顯英雄的心里,不能憑此就否定吳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況且雖然吳某某在作案過程中用磚頭和砍刀威脅了被害人,但今天的庭審調查已經表明,吳某某此舉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只是想以此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客觀上吳某某也沒有用磚頭和砍刀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因此其社會危害性還是相對較小的;最后,本案中幾名被告人對劫取到的財物是進行平均分配的,而且兩次搶劫后,主持銷贓和分贓的均不是被告人吳某某。由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兩次搶劫的.同犯罪中都是起次要作用,屬于從屬地位,是本案的從犯
.。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辯護人希望合議庭對被告人吳某某量刑時適用該條款的規定。
◇南京綁架罪律師以案說法--自首、從輕判決
被告人高某檢舉、揭發當時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且經查證屬實,對此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
《解釋》第五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高某到案后,檢舉揭發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犯罪傷害罪的4名同案犯的犯罪行為且經查證屬實,應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高某到案后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
《解釋》第六條規定:“.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發同案犯.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高某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同案犯的大量犯罪事實尚未被揭露。其中的多名同案犯尚未進入公安機關的視線
.。正是有了高某的如實揭發,才使公安機關掌握了全部案情,使所有同案犯均陸續落入法網。這顯然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安定,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
被告人高某參與搶劫被害人王某某、張某某的出租車時,因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應對此兩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被告人高某、李某、劉某某等人在梁山縣拳鋪鎮寶金加油站欲搶劫王某某停放在院內的黑色奇瑞轎車時,因被害人某某將車鑰匙奪下而未得逞;同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某等多人預謀,騙租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黑色桑塔納轎車至約定的一危橋時,因張某某發現有人搶劫而高速沖過,從而使被告的搶劫未得逞
.。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這兩起劫車行為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南京綁架罪律師以案說法--從輕減輕處罰
本案中,楊某某沒有從事培訓、教唆、誘騙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也不存在強迫及傷害他人的情節,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
.。
這一點,在賣淫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反映,相互印證
.。各賣淫人員均稱為自愿賣淫,為了賺錢,并不存在誘騙、強迫及傷害情節。而且,場所內的賣淫人員日常管理、培訓均由D一人負責,楊某某負責整個場所經營管理,對賣淫事宜全權交由D管理,沒有參與培訓賣淫,這一情節請合議庭予以考慮
.。
楊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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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某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此情節有到案說明、結案報告予以證實,起訴書中也有反映。根據我國刑法六十七條的規定,楊某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楊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有立功表現,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在楊某某取保候審期間,協助黎明.抓獲販毒人員,現場查獲冰毒40克(詳見溫州市.鹿城區分局立功認定意見書)。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并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分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條,浙江省公、檢、法、司《關于認定立功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三條之規定,屬于立功表現。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南京綁架罪律師以案說法--從輕量刑
1.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作為一名15歲的初中學生,因同學間的小沖突一時失去理智,激情之下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但與傳統暴力犯罪不同,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具有較強的可改造性,能夠通過教育改造,迅速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而且被告人李某之前從未有違法行為,在校表現良好,成績 ,獲得老師和同學們的一致好評。由此,本辯護人希望法庭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2.被告人李某能夠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很好,具有明顯的悔改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傷害事件發生后,被告人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其將被害人打傷的全部犯罪事實。這表明,被告人能夠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同時,在.于詢問筆錄中,被告人李某說,“我對這件事感到很后悔,當時不應該打人,應該通過老師解決這件事情
.。”在詢問筆錄中說,“我非常后悔,我保證以后再也不干違法的事了,一定好好學.。”這表明,被告人有深切的悔改表現。此外,在公訴機關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始終堅持誠懇的認罪態度,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辦案
.。特別是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能如實地回答公訴人和法庭的訊問,態度誠懇,明確表示認罪,而且之前被告人及親屬明確表達了對被害人及親屬的愧疚之情。這都表明,被告人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對自己的罪行感到萬般后悔,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對以上情節,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此,辯護人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到被告人李某的認罪態度,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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