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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從事涉外離婚業務,解決涉外離婚中的各種常見問題,提供全面的涉外結婚手續知識以及涉外結婚、分居、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為您解決涉外離婚中的各種常見問題,專業代理離婚訴訟、涉外協議離婚法律事務。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收集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有財產狀況、子女撫養情況等證據,對于開庭時一方或雙方在國外,無法回國出庭參與訴訟的離婚案件,接受國外一方當事人公證、認證的方式委托,提交特別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無需回國,南京涉外離婚律師可以一人出庭應訴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應當如何辦理?
(1) 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管轄
.。
(2) 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管轄權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起訴,受訴人民.有管轄權。
(3) 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結婚登記地人民.提交書面意見,由人民.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4) 中國公民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起訴離婚,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轄。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外離婚的管轄:
我國.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就有管轄權
.。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的規定,我國.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管轄
.。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起訴的,受訴人民.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管轄。
由于我國大陸與香港、臺灣等地的法律不同,南京涉外離婚律師在此簡單介紹一下:在香港沖突法中,有確定離婚案件審判權的規則,這些規則指出,香港.對法域間的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系;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
臺灣法律之有明文規定者,僅見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八條。該條.有三項其規定要旨如下:
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管轄。
夫妻之住所地.不能行使職權或在 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條..項后段及第二項之規定。夫或妻為 民國人,不能依前兩項規定定管轄之.者,由..政府所在地.管轄。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協議離婚中有哪些常見糾紛
協議離婚的糾紛,有的情況下是因為一方事后感覺在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等問題吃虧上當或不合理而引起的
.。有的人當初簽協議時甚至完全聽任另一方的安排,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
.。這在事后很容易出現糾紛
.。
還有一種情況,則是在協議離婚糾紛中,一方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如有精神障礙),而另一方卻出具了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蒙混過關導致的。南京離婚律師曾代理了這樣一個案子,離婚申請的一方李某有精神障礙,對這種情況,婚姻登記機關本來不予受理離婚請求,當事人只能向.起訴,但離婚另一方張某卻出具了醫院開出的李某無精神障礙診斷證明而順利離婚。李某的家人知悉此事后,遂要求撤銷離婚登記,并出具了該當事人在離婚期間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更為嚴重的是,張某離婚后又與另一人趙某結婚,而趙某已懷有身孕
.。對這種情況,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原離婚協議,而對趙某的權利保護應排在對李某的保護之后
.。如果各方形成爭議,只能向.起訴。
南京離婚律師說,要想避免發生糾紛,離婚雙方在簽協議時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不清楚的方面 請律師指點,或向.起訴離婚。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外收養
涉外收養是指外國人收養中國小孩為子女的行為
.。涉外收養公證就是證明上述收養..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
.。涉外收養公證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在確立了收養..后,準許收養人將被收養人帶出國境。
根據《收養法》第20條的規定,涉外收養應經以下法定程序:“外國人在 人民.和國收養子女,應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分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 人民.和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
.。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自公證之日起成立
.。” 外國人在我國收養子女,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收養人夫妻雙方均年滿35周歲,有正當的收養目的,有可靠的經濟來源,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養人有識別能力(10周歲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養人同意送養
.。四是收養人行為不違反收養人居住國法律。
辦理涉外收養公證,南京涉外離婚律師提示,在程序上應注意下列問題:..,只能由被收養人住所地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處辦理
.。第二,必須由收養人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收養人一方不能來的,可委托能來中國的一方辦理收養公證,委托書必須經過公證和認證。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會組織不得收養,也不得介紹收養。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外繼承案件
以下人民.專屬管轄涉外繼承案件: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管轄。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外結婚程序: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
.。‌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法。商‌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法。商‌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法
.。‌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法。‌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法。‌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準予登記‌,‌并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法
.。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法。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后‌,‌在我國境內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法。‌
對于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法。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外離婚案件需要向人民.提交哪些材料?
原告:1. 身份證明;2. 結婚證;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 在華居留證明;5. 民事起訴書;6. 授權委托書;7. 書面意見;8. 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5、6、7項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被告:1. 身份證明;2. 結婚證;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 在華居留證明;5. 民事答辯狀;6. 授權委托書;7. 書面意見;8. 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5、6、7項文件:如被告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并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外國.的離婚判決書在我國是否有效
對外國.涉及中國公民的離婚判決,須由我國人民.對外國.離婚判決裁定承認后才在我國生效。中國公民向人民.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經審查,如該外國.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
.。裁定后不得上訴。
涉外離婚訴訟是解除涉外婚姻..而引發的訴訟。依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人,或者婚姻登記在國外辦理
.。對于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一方或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訴訟,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涉外離婚訴訟。
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問題較非涉外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要復雜的多。
依據最高人民.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對于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案件,如定居國.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管轄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注:上面提到的是應是夫妻雙方為華僑的情況,不單指一方;婚姻締結地即婚姻登記地)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權管轄
.。國內一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如國外一方向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起訴,受訴的人民.有權管轄
.。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轄。(南京涉外離婚律師注:夫妻雙方出國留學后分道揚鑣的不在少數,若一方提出離婚,則在管轄問題上適用這一規定
.。)
對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訴訟,如果雙方均為外國人,我國.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果雙方為中國公民(南京涉外離婚律師注:不管有未在國外定居),則我國.在受理時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記地.出具的“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管轄”的證明
.。
被告若為外國人,在我國國內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為管轄地
.。比如:被告是美國人,被派遣到美國一家公司在武漢的代表處工作,則武漢的.有權管轄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注:隨著經濟、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的結婚率也日益攀升。作為在我國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在我國沒有法律意義上的“住所”、“經常居住地”,只有所謂的“居所”
.。從“原告就被告”這一一般性的管轄原理出發,應以居所地作為管轄地)
“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為有管轄權的.
.。”這一民事訴訟法關于“默認管轄權”的規定。對于涉外離婚訴訟而言則不適用
.。對于一件涉外離婚案件,如果本應屬于他國管轄,原告卻向我國.起訴,則不能因為被告沒有異議而使我國.成為管轄.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外離婚案件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 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 人民.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需要注意到:此類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
其次,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 人民.和國的律師。
再次,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但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審人民.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外離婚案件實體審理
當被告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為妥?筆者認為,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應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
.。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
.。.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以及考慮執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
.。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調查,目前.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
.。對此,筆者建議:
1、在國外的當事人一般不可能親自回國出庭,絕大多數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而委托代理人則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 人民.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那么,.可要求該當事人在認證授權委托書的同時,向使領館出具可靠的資產證明,并由使領館審核。
2、可以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當地.代為調查國外當事人的財產狀況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與外國.互相委托調查的司法協助不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將來會越來越頻繁。在查明財產的情況下,對于此類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分割也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外的實際情況,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多得財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在夫妻.同房屋等不動產的處理上,一般應歸并給在所在國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決。.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
.。一般.的具體做法為:
..步:一方當事人向.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
.。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于人身..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關于境外結婚注冊證書的認證問題;
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也有越來越多的國人嫁娶外國人,這就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在國外注冊結婚的人在國內辦理訴訟離婚的現象
.。對于國外婚姻登記證書,國內.不能直接認定,需要經過相關認證程序
.。一般做法是: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
..、 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書進行公證;
第二、 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公證的結婚注冊證書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第三、 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公證過的注冊證書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第四、 國外律師將認證過的法律文書寄回國內,成為向.立案的依據。
一般而言,做此項業務的美國律師收費最高,日本律師和英國律師收費適中,愛爾蘭律師收費較低,平均下來,做該項業務一般會在四千到一萬人民幣左右
.。
2、香港結婚證書的認證:
..、 委托香港的中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師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第三、 將該份文件寄回國內,作為立案依據
.。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證人資格的律師收費在二千至三千港幣左右,呵,價格差不多吧,不算貴。
3、澳門結婚證書的認證: 直接委托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
.。
4、臺灣地區注冊證書的認證: 較為麻煩:
..、 委托臺灣律師到臺灣公證機關作公證;
第二、 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文書副本寄交上海公證員協會和大陸當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陸一方將公證文書拿到上海公證員協會做核證;
第四、 將核證過的公證書交至.作為立案的依據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雙方均為外國人在中國離婚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國內.一般不會受理雙方為外國人的離婚問題,除非原婚姻締結地在國內,國外.以婚姻締結地為連結點為由,拒絕受理其公民的離婚案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就離婚問題已協議一致,一般國內.可以受理作調解書,一般外國.對中國調解書經過法定程序是承認的,比如日本、美國。當然也可能有些國家不承認中國調解書。這需要提醒律師注意,因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國家不承認調解書。如果雙方當事人雖然是外籍,婚姻締結地也不是在國內,但被告方在中國形成住所,.一般也會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師采用技術手段,最終.判離的可能性也會大打折扣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雙方均主張房屋的產權分割問題
以往對于雙方均主張房屋產權的案件,.調解無效后,會勸一方撤訴或判決不予離婚,特別是在上海住宅非常緊張的時代。但現在,如果雙方均主張房屋權利,.首先考慮照顧無過錯方和帶孩子一方,但如果雙方勢均力敵,.會響應最高院關于房屋競價的精神,主持雙方競價,將房屋所有權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一方惡意轉移存款的方式及對策
離婚時,轉移隱匿.同財產是極為常見的,幾乎每一個案件中均會出現,這是正常的,是人類自私本性的體現。我們不能過高要求從精神風格上教育任何一方當事人,我們要學會發現和解決轉移隱匿財產的方式和辦法。關于這一點,我上半年的文章《離婚案件中常見財產隱匿的方式與對策》已有詳細描述
.。我這里想補充的是,對于股票,不論是深市還是滬市,律師都可以通過正常途徑查詢。而對于銀行存款,如果是正當途徑,知道具體賬號或具體存款銀行后,才能查出
.。當然,市場上出現了某些自稱能通過某些渠道查出的個人或機構,這里面魚龍混雜,當事人花錢時一定要小心慎重,不見兔子不撒鷹,并注意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
.。而對于惡意轉讓房產的問題,解決起來比較復雜。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問題
比如,張男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且支付30%首付款,婚后同劉女.同還貸。結婚九年后,雙方離婚,對于夫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離婚時如何分割,是很多朋友關注的問題。從目前司法實踐看,.一般對劉女要求按相應比例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要求不予支持,但當然也有個案判例例外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認為,一概認定房屋增值部分不予認定的結論有些不妥,應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才可。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關于財產分割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即離婚協議書瑕疵的問題
在有些區的民政機構,僅寫“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而沒有具體財產分割條款內容的協議出屢見不鮮,一方當事人又要求.對.同財產予以確定的案件已有前例。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書具有財產合同性質,而合同標的具體明確,是合同形成的條件,如果分割內容約定不明,視為沒有約定,合同不可操作,歸于無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的寫法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對現存財產狀態的確認,即在誰名下的財產就歸誰所有。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值得商榷
.。如果財產狀態一直沒有改變,不能因為簽訂“財產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的協議后,就認為財產所有權性質發生了轉化。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短信的證據效力及其認定
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證明財產權屬..等
.。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一般內地.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人民.報》曾于去年刊登過一個判例,認定短消息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之一。隨著手機的普及,上海.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
.。手機短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內容不容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內容的
.。此外,手機短信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
.。其一,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個收發,有發信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或卡,辦了手續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
.。因此,符合下列情況,.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1) 保護手內短信不被刪除;保存好,手機內容有一定的儲存空間;
(2) 固定下來,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證據才能推翻
.。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采納的
.。
(3) 訴訟時,交給.,.當場制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保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這個一定要公證。 呵,正因為如此,奉勸各位不要輕易將自己的手機借與他人發短信。否由,他人一旦發出不利已的短信,手機持有人不能證明不是自己所發,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電子郵件證據效力及認定:
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來源于《合同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但首次被人民.采用是上海.一起案例
.。2002年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8848網上買賣案中,在國內..次將經過公證取得的電子郵件作為定案依據。 由于電子郵件的用戶名、賬戶名、密碼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冊用戶的用戶名、密碼,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臺聯網的計算機在該用戶名所對應的電子信箱上收發、刪除電子郵件,因此,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往往成為雙方的爭議焦點。
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
.。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 采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或將載有電子郵件的軟盤交到.,由.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并打印內容
.。目前,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和浦東.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均有實踐,公安部門對于郵件的源文件是否經過修改也可以進行鑒定
.。
●南京涉外離婚律師談涉傳真件效力的法律問題
越來越多的觀點認為,傳真件有二份原件,即發件人和收件的手中的文件
.。根據電信部門的記錄,很容易核實在特定的時間點,當事人雙方是否發生過傳真往來行為。一旦證實發送過傳真,必然會存在發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兩份文件。當事人雙方都有義務向.舉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時間收取的兩份文件修改之處便一目了然。如果傳真件內容均為手寫,且筆跡較清晰,一般可以鑒定出是否經過修改
.。如果筆跡模糊,或基本為打印字體,鑒定難度將會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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