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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解讀死刑案件的法律法規、提供死刑辯護法學理論研究、死刑案件辯護詞、死刑案件辯護指南、死刑復核、死刑辯護權、死刑辯護案例、死刑辯護方法、死刑辯護技巧、死刑審判、死刑改判、死刑存廢、死刑核準、注射死刑、無罪辯護、死刑緩刑、死刑判決、死刑辯護法規、死刑辯護等與死刑辯護最相關的法律知識。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死刑的基本定義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死刑辯護
在死刑案件中,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能做什么,應該做什么呢?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認為,在死刑案件中,律師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
一、律師要熟悉實體法律,熟練掌握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的實質要件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因而我國刑法對適用死刑的條件也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被告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都不能適用死刑
.。自首和立功也是能否適用死刑的一個重要衡量標準,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所以死刑案件中的刑辯律師一定要對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及立功情節予以高度重視。
死刑分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簡稱死緩)兩種,二者雖然都稱為死刑,但一生一死,天壤之別。因為如果被告人被判處死緩,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就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核準,執行死刑。
作為死刑案件中的南京死刑辯護律師,一定要熟悉刑事法律,深刻理解、熟練掌握并運用“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規定,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挽救被告人的生命。另外,律師對程序、證據等都應當熟悉。如果不熟悉刑事法律, 不要承辦刑事案件,起碼不要單獨承辦死刑案件。因為不懂裝懂遺害無窮,既不能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實現司法公正。
二、律師要熟悉程序法律,尤其是死刑案件的程序
我國法律規定,有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必須要有律師,即使被告人本人或家里不請律師(無論出于什么原因,如貧窮、絕望等),.也必須要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免費為其辯護。當然,.在指定時,也應當指定有經驗的、 的刑事辯護律師,被指定的律師也應當熟悉刑事法律,否則,可以說明理由,請.另行指定可以勝任的刑事律師
.。
在目前的中國,有的案件判處死刑后,必須由最高人民.核準死刑才能夠執行,如金融詐騙、走私、貪污、受賄案等;有的案件判處死刑后,不需最高.核準,而是由省一級的高級人民.核準,如殺人、搶劫、強奸等。在既有由最高.核準的案件又有由高級.核準的.同犯罪案件中,則一律由最高人民.核準
.。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特別指出的是,販毒案件,只有云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貴州省的高級.有權最后核準死刑,其他省一級的高級.無權核準死刑,而必須由最高.核準死刑
.。
此外,律師對上訴不加刑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其應當重視,如果被告人被一審.判處死刑,一定要讓被告人提出上訴,因為上訴不會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存在著減刑改判的希望
.。
死刑案件的律師對死刑復核程序一定要非常熟悉并熟練運用,因為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后一道關口,每年各省級高級人民.報請最高人民.核準的死刑案件,大約有百分之十幾到百分之二十幾的改判率。律師對執行死刑的程序等也一定要非常熟悉,這樣才能盡一切可能,用盡一切救濟途徑,盡量挽救被告人的生命,使被執行死刑的人真正是那些理應受到死刑懲罰的人。
我國刑訴法規定了“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負責執行死刑的.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發出執行死刑命令的.由其作出裁定:①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②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懷孕
.。第①和②項停止執行死刑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發出執行死刑命令的...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第③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依法改判
.。
我國刑訴法還規定了“暫停執行”死刑的情形;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裁定。
三、律師要熟悉證據原理、證據規則等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我國刑事法律也是嚴格堅持證據裁判主義的。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近似于英美國家的“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最高的,死刑案件的證明標準可謂高之又高,謂之“鐵案”,經得起時間和歷史的考驗
.。有些案件,如故意殺人、販毒案件,只要事實成立,判處死刑理所應當。但作為辯護律師,首先要考慮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成立,控方的證據能否證明事實存在,是否達到了認定有罪特別是死罪的證明標準
.。在事實證據無懈可擊的前提下,才談得到量刑輕重問題
.。
對于承辦死刑案件的律師來講,一定要在證據上下功夫,研究該案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我國法律規定,利用威脅、欺騙、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即排除規則。即使被告人自己已供認的指控事實,如殺人、搶劫等,也不要忽視證據問題
.。因為我國實行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定罪和處以刑罰,反之,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確實充分的,也一樣可以定罪處罰
.。
在一些沒有直接證據,只有間接證據的案件中,間接證據可以定案,但必須遵守間接證據定罪的規則,如排除其他可能性,排除矛盾,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等。
律師應熟悉并掌握調查取證技巧、交叉詢問技巧、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審查判斷證據方法,疑罪從無,有利被告規則等。我國刑訴法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疑罪從無,有利被告。控方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則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
.。
我國實踐中已有多起因故意殺人罪或販毒罪的證據不足而無罪釋放被告人的案例
.。
刑辯律師,重擔在肩,任重道遠。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進行復核,以決定是否核準死刑判決并執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特殊程序
.。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和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序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認為,死刑復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死刑復核程序審理的對象,僅是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只能由最高人民.或高級人民.行使;
(3)引起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經和終審程序
.。
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保證適用死刑的準確性,防止錯判錯殺;有利于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有利于正確理解、統一執行國家法律。
長沙律師特別說明死刑復核是由最高人民.復核,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死刑復核程序有利于保證適用死刑的準確性,防止錯判錯殺;有利于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有利于正確理解、統一執行國家法律
.。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死刑與死緩的區別
我國刑法既規定了“死刑”(實際指死刑立即執行)又規定了死緩,哪些情況應該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哪些情況應該是用死緩呢?審判機關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況。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節。
3、是否是.同犯罪中的從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
.。這也主要考慮其主觀惡意不大。
4、行為人的危險性。如行為人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壞人,并且對周圍人的危險性特別大,則不宜適用死緩。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應當適當考慮死緩
.。
6、是否可能是“活證據”。比如行為人是一個特大犯罪集團的知情人,如把他判為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使這個特大的犯罪集團的線索就此中斷,因此可適當考慮死緩,不失為上策。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死刑的適用罪名
..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3個)
24.走私武器、彈藥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7.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8.集資詐騙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3個)
3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42.貪污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適用條件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核準??梢娝佬踢m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秷蟾妗贩Q,最高院堅持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嚴格掌握和統一死刑適用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死刑適用的限制性規定
1.適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彼^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
2.適用對象限制
.。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典第49條增加1款作為第2款: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適用犯罪性質限制
.?!缎谭ㄐ拚福ò耍啡∠撕苌龠m用過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
4.適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核準
.?!薄蛾P于死刑案件核準問題的決定》規定,因殺人、搶劫、強奸、爆炸、防火等罪行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核準,不必報請最高人民.核準。
5.執行制度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的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其基準刑;
(2)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依法確定宣告刑。
2、確定基準刑的方法和步驟
確定基準刑的步驟如下:
(1)確定量刑起點,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確定基準刑,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
.。
3、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多種量刑情節并存時,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確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比例
.。
(2)多個量刑情節與免處罰情節并存時,應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和法律規定,決定是否免除處罰。
(3)同一行為涉及不同量刑情節時,不得重復適用。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談死刑的廢除
雖然世界上已經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廢除了死刑或事實上停止適用死刑,但中國目前還一時難以廢除死刑。死刑在立法及司法中的存在還是一個現實性的問題,對此我們必須予以正視和重視。
任何一個死刑案件都必須有律師參與,任何一個死刑案件的辯護是否成功都與判決結果有著直接的聯系。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認為,作為承辦死刑案件的律師(無論是聘請的還是指定的),必須意識到自己責任的重大,精通業務,掌握刑辯技巧,為被告人提供優良的服務,使每一個罪不致死的被告人都不被適用死刑
.。 限度地、用盡一切救濟途徑挽救被告人的生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死刑廢除論者如是說
一、死刑并不比終身監禁具有更大的威懾力。 即使人們同意刑罰的目的在于阻嚇將來犯罪的發生,也不一定要堅持惟有死刑才可達到 的威懾作用。事實已經證明,存在死刑的國家,與廢除死刑而以無期徒刑為最高刑的國家,死刑與無期徒刑對于犯罪的威懾力是相等的。
二、死刑斷絕了犯罪人悔過自新的道路
.。 死刑以消滅肉體的方式來消除人內心的惡,這無疑是將生命作為刑罰目的實現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觀念卻被懸置起來。
三、死刑是遠古野蠻時代血腥復仇的遺留。 報應論的公平原則雖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況下,執法者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
.。 四、死刑涉及到對生命權的保護,社會應該為犯罪行為承擔必要的代價。 從經濟的或者功利的觀點看,一般來說,處決罪犯的確比長期關押罪犯更省錢。但是,生命的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無論這場關于死刑存廢的學術爭議還將持續到何時,但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這場爭論似乎并沒有阻止死刑在一些國家廢除腳步,從18世紀的奧地利到現在111個國家實際上廢除了死刑,這就是很好的例證。那么本人也相信,在今天這個21世紀高度發展與文明世界里,這場爭論也不可能阻止得了中國廢除死刑的必然性。(據有關資料顯示,2001年底,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有84個,普通犯罪廢除死刑的國這15個,實際廢除(雖有但不執行)的有22個,全面廢除的國家多達74個,即實際廢除的國實已達111個。)
南京死刑辯護律師認為,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體制都是建立在傳統基礎之上逐步發展進步的
.。比如,在死刑實施中的錯殺、冤殺成為困擾整個中國封建時代難以解決的問題,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正是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們更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由于死刑實施中的公正問題系困擾我國古代社會兩千多年的難題,那么說徹底地解決死刑制度中的社會公正問題,它必然地需要一個長期的、艱巨的過程。另外,司法體制改革 的原動力是什么?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社會對于司法體制的需求系司法體制內部進行改革的 原動力;因此,一方面,目前時有刑事案件發生之后,社會公眾和媒體不僅僅對于案件的真實性予以關注,同時對于案件應當如何量刑也予以了前所未有的關注,這正是說明我們的社會對于司法體制的公正性有了前所未有的要求;另一方面,社會廣泛的關注和批評,往往會成為司法體制主動進行體制改革,以逐漸減少死刑制度實施中的各種問題,最終構建起與社會需求相適應的理性的司法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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