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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為偷稅逃稅罪提供刑事辯護,申請取保候審,適用緩刑,提供偷稅罪從輕減輕、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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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解讀逃稅罪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倆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
.。
“有..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偷稅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guī)、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
.。
我國刑法所稱“偷稅”,在外國稱為“逃稅”,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
.。我們.慣上把這類行為稱為“偷稅”,主要是傳統(tǒng)上認為:無論公司還是個人,如逃避給國家繳稅,就同小偷到國庫里偷東西一樣。但實際并非如此,納稅是從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給國家,逃稅與“偷”毫不相干。相對于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逃稅在各國都比較常見。我國對經濟犯罪、財產犯罪要求達到一定數(shù)額才構成犯罪,而外國則無具體數(shù)額的要求,理論上都構成犯罪,但即便如此,外國也不是一經查出有逃稅行為就定罪,而大多采取區(qū)別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別處理方式,即對逃稅行為往往查得嚴,民事罰款重,真正定罪的很少
.。中外的稅收實踐已經證明,單憑定罪處罰的威懾力并不能有效解決逃稅問題,而加強稅收監(jiān)管并建立可供社會公眾查閱的單位和個人的誠信記錄檔案,對促使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能起到更為有效的作用
.。
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和做法,考慮到打擊逃稅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保證國家稅收,同時有利于促使納稅義務人依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修正案(七)將刑法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
.。”“有..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
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1)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
.。“偷稅”代之以“逃避繳納稅款”,恢復本來之義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作具體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以適應實踐中逃避繳納稅款可能出現(xiàn)的各種復雜情況
.。(3)對構成“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的具體數(shù)額標準沒再作規(guī)定
.。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逃稅數(shù)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shù)額不作具體規(guī)定,由司法機關根據(jù)實際作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更為合適。(4)對逃稅罪的初犯規(guī)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這是對偷稅罪的最重大修改。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guī)定的數(shù)額、比例,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已受行政處罰的”不單是指逃稅人已經收到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是否已積極繳納了罰款,是判斷逃稅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5)對達到逃稅罪的數(shù)額、比例標準不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也作了規(guī)定——“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處罰的除外”,體現(xiàn)了對有逃稅行為屢教不改的人從嚴處理的立法思想
.。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人又逃稅的,還必須符合..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比例標準,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修正案(七)偷稅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問題,根據(jù)刑法總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對之前發(fā)生的行為適用不溯及既往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對修正案(七)頒布前的偷稅犯罪行為還應當追究,但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時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看行為人是否符合修正案(七)規(guī)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對于符合條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應追究;二是看行為人逃避繳納稅款的數(shù)額是否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數(shù)額標準和規(guī)定的比例。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談逃稅罪的立案標準
1、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談常見的偷稅方法:
1、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稅方式
.。有的是盈利企業(yè),即在假賬上人為制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賬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賬,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款。
3、多行開戶、隱瞞收入。有的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同時使用,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一個,為了避免檢查而露出破綻,他們在“小金庫”走賬時,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銀行兌單,很難發(fā)現(xiàn)
.。
4、假借發(fā)票、偷漏稅款。典型行為有:
..,“大頭小尾”發(fā)票。
第二,人為涂改發(fā)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fā)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
第四,使用外地發(fā)票
.。
第五,不開發(fā)票。
第六,買賣假發(fā)票。
5、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
.。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
7、虛假納稅申報
.。虛假申報的種類有如下凡種:
(1)虛報生產狀況如虧盈等情況;
(2)虛報生產規(guī)模;
(3)虛報應稅項目;
(4)虛報真實收入;
(5)虛報職工人數(shù),等等。
8、以種種借口騙取減免稅來偷稅
.。行為人為了偷稅,常常在此處鉆空子,“創(chuàng)造”減、免、退稅的條件,實則掛羊頭賣狗肉
.。時下騙取退稅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犯罪,騙取減稅和免稅仍屬偷稅罪的范圍。常見的騙取減、免稅手法有偽裝合資或合作企業(yè)、偽裝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yè)、偽裝高新技術企業(yè)等等。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以案說法--證據(jù)非法
第二次技術鑒定時,物證已受到“污染”,其技術鑒定報告及其后的價格鑒定結論是非法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首先,當兇案發(fā)生后,“注意保護現(xiàn)場、保護物證”,這是常人都明白的道理
.。但是,我們注意到本案偵查部門在取證程序上卻犯了嚴重的錯誤。案涉物品進行了兩次鑒定,兩次鑒定時間相隔半年之久
.。..次鑒定時,在鑒定文書中已經體現(xiàn)對案涉物品進行了鑒定,并拍照舉證
.。如果因為缺乏技術人員到場需要二次鑒定的,更應當及時對涉案物品進行封存。但是,..次鑒定之后,案涉物品卻交由被害人保管!?被害人當庭也確認了在保管期間,案涉物品從XX路搬至XX路店,并且隨意擺放在展廳里,沒有經過特殊的保護處理。在這期間還曾多次發(fā)生過不認識的人到店里鬧事、打砸
.。辯護人認為,案涉物品可能在搬運、保管過程中損壞,還可能是被害人提到的“不認識的人”到店里鬧事、打砸時損壞,甚至不排除與被害人出于使被告人加重處罰的目的,而惡意損壞案涉物品的可能
.。案涉物品在本案還沒有終結以前就被銷毀,也進一步印證了辦案程序的不合法性。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關于被告人是否受雇于賈某的問題,被告人在供述中承認是受雇于一個叫“高飛”的老板,并且每天的工資是50元,此在公安機關所繳獲的“豪邦金海岸日報表”可以印證被告人是受雇于他人的,并且工資為日50元,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在今天庭審中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朱某某家屬提供的《股分轉讓書》等證據(jù)可以證實的是被告人是受雇于“高飛”而不是賈某的,被告人并不是所謂的“老板娘”,所謂的老板娘是否另有他人請.予以查實。雖說被告人朱某某是受雇于賈某或高飛并不影響定性,但對于案件認定的事實是有影響的,也對以后對賈某的量刑也是有影響的,鑒此,請法庭依法予以查清。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從違法所得的角度分析,被告人獲利較少
.。根據(jù)庭審中審判長對被告人發(fā)問可以獲悉,被告人開票金額雖然高達6100余萬元,但是傭金的收取比例為0.2%,獲利總計十萬余元;虛開的發(fā)票的用票人用該普通發(fā)票多列成本較少所得稅稅額時,是按照3%的稅率來沖抵的,票據(jù)使用人的獲益相當于開票人的15倍
.。刑法第205條之一..款的規(guī)定,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發(fā)票,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法條雖然沒有規(guī)定虛開發(fā)票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但是營利數(shù)額的大小應該是.衡量被告人行為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指標
.。
從該罪要給予刑事制裁的犯罪主體來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需要制裁的主體包括虛開發(fā)票的主體,介紹虛開發(fā)票的主體,具體使用虛開發(fā)票的主體
.。本案中被依法提起公訴開庭審判的10名被告人從身份上來區(qū)分,或者是開票人、或者是介紹開票人,沒有具體適用虛開發(fā)票的主體
.。辯護人在閱卷的時候發(fā)現(xiàn),虛開的發(fā)票的具體使用人身份非常敏感,包括上海分公司等國企甚至央企,本案中貌似使用票據(jù)的主體沒有被追責,這種嚴重的主體沒有追責原因多多,根據(jù)罪刑法定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要考慮個案平衡,既然票據(jù)使用者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那么虛開發(fā)票罪即使因為司法實踐責任被起訴并開庭審判,但是其社會危害性比較小,自然要給予罪責刑相適應的較輕的刑罰
.。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被告人李某某在.同犯罪中屬于次要的輔助地位,系幫助犯、從犯,同時犯罪動機也不是XX提出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并無犯罪起意,犯罪動機也不是由其首先提出的,其在.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了幫助和促成的作用。根據(jù)相關筆錄記載,被告人XX只是公司的普通打工人員,在該.同犯罪中只是根據(jù)公司負責人的指示從事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業(yè)務中的報關的相關流程,其他的并未參與,對于其他事項也并不清楚,對于開票的包括品名、數(shù)量、金額、受票公司在內都是公司老板XX直接給被告人XX要求其寄送的,這與普通正常的工作沒有什么兩樣,在.同犯罪中只是起輔助作用,屬于從犯的地位,在犯罪情節(jié)上較輕,請求.在法定刑以下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況且,被告人李某某在整個案件過程中,僅僅是拿每月3500元的普通工資,并沒有參與任何分贓,這對于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贓款來說是微不足道的,請求.以此作為量刑的依據(jù),酌情從輕或減輕對被告人XX的處罰。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以案說法--發(fā)票的事實存疑
被告人李某某訊問筆錄及同案被告人宋某某訊問筆錄中均顯示,宋某某是以快遞的方式將發(fā)票寄給李某某。根據(jù)國家郵政局于2011年8月11日印發(fā)的《快遞業(yè)務操作指導規(guī)范》第三十條..款的規(guī)定,“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
.。快件外包裝完好,由收件人簽字確認。”可知,收件人收件時應在回單上簽字確認,快遞公司以此作為收件人收件的憑證。但在本案中卻未見被告人李某某簽字確認收件的快遞回單,《快遞公司資料》(23卷p134)僅是快遞公司單方出具的書面材料,并非快遞回單,更何況其上所載內容亦無被告人李某某的簽字確認。所以,本案郵寄發(fā)票的事實存疑,案卷所附證據(jù)——《快遞公司資料》之證明力無法對此予以證實。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所實施的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行為,如果沒有被告人羅x樂的居中介紹和被告人宋某某、陳x群的同意應允,是不可能完成的
.。尤其是被告人宋某某、陳x群的同意應許,是實現(xiàn)該行為的關鍵,因為他們手中掌握著認定犯罪成立的客觀要素——“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此可見,被告人宋某某、陳x群在.同犯罪中起著主要作用,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只是起到次要作用,根據(jù)《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某應認定為從犯,并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南京逃稅罪辯護律師以案說法--事實不清
根據(jù)現(xiàn)有當事人的筆錄、口供和證人證言,尚不足以證明“王某某與馬某某商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這一情節(jié),起訴書指控的“合謀”不能成立
.。因為,(1)王某某的口供存在反復且又是經過將近十年時間根據(jù)回憶所作的,其證明力遠不如供貨、付款憑證等書證,不能推翻書證所反映的事實;(2)王某某當庭陳述其患有嚴重的內耳室膽汁脂肪瘤(有醫(yī)院病歷等證明),嚴重影響聽力和記憶力。每次去公安部門作筆錄時,滿腦子想的是“進去后會不會出不來?如果出不來,我的家怎么辦?我分管的兩個企業(yè)怎么辦? 名職工會怎么想?今后的工作怎么開展?等等”,公安人員又說只是作份筆錄,承認了就能走
.。在多種因素的影響下,王某某曾經承認皮塑公司與化輕公司之間沒某某物貿易往來。可見,王某某曾經作過的有罪口供也是迫于無奈所作的;(3)馬某某的幾份證言存在矛盾之處,特別是貨款的付款方式,且其筆錄中講到的兩個重要情節(jié),在相關書證是很容易取得的情況下卻得不到相關書證支持,因此該證言不能作為定罪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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