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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辦理信用卡犯罪案件,解答信用卡詐騙罪司法解釋、信用卡詐騙案例、罪名如何適用、如何量刑、信用卡詐騙罪量刑標準、信用卡詐騙罪案例,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辦理的信用卡詐騙罪案例,最新信用卡詐騙罪辯護詞等
.。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談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
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2、惡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里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2) 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談惡意透支
1997年刑法對“惡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
.。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持卡人在銀行交納保證金的,其惡意透支數額以超出保證金的數額計算。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談信用卡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區別
當然,實踐中,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罪兩者并不全然涇渭分明,有時會出現交叉的情況。比如,某甲有一張過期的信用卡,對某乙謊稱是一張有效卡,并以自己急需現金為由,提出用信用卡換取某乙的現金。因某乙不熟悉信用卡的使用規則,遂予同意,當其持卡到銀行取款時方發現被騙真相。筆者認為,盡管例案涉及到信用卡,并且行為人系利用其進行犯罪,但并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某甲的行為仍屬傳統的詐騙罪。因為,其侵犯的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公民的財產權,某乙雖去了銀行取款,但他所持的已作廢的信用卡并不具有取款功能,也就談不上對國家金融秩序的侵害了。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有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也有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這也正是信用卡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的根本區別所在。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談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之間的界限不難區分,容易混淆的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別:
..、犯罪客體不同。信用卡詐騙罪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權,而且還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屬于復雜客體;而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民財產權,屬單一的客體。
第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盜竊罪主要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得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往往處于被動狀態;詐騙罪主要通過欺騙的方式讓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處于主動狀態。即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通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讓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也處于主動狀態
.。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談信用卡應當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借記卡
為了結束由于相關金融法規的規定變化帶來的司法中準確界定刑法意義上信用卡范圍的分歧,保證執法的統一,2004年12月29日, 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該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可見,立法機關的意圖很明確,就是通過立法解釋進一步擴大并統一刑法意義上“信用卡”的范圍認定,即針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電子支付卡,只要其具備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屬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
.。借記卡和貸記卡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借記卡和貸記卡在其他功能上并沒有實質的區別。因此,除在惡意透支這一信用卡詐騙形式上有所不同外,利用借記卡進行詐騙和利用貸記卡進行詐騙不應該有實質的區別
.。據此,我國刑法中的信用卡應當既包括國際通行意義上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銀行借記卡
.。也就是說,在該立法解釋出臺后,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的范圍與相關金融法規意義上的信用卡范圍有所不同。作為專門性立法解釋,自頒布之日起當然應當在刑事司法中遵照執行
.。
刑法對其他法律的從屬性并不具有普遍性,刑法上的概念大多有自己的特定含義,不一定受其他法律概念的制約
.。根據商法理論,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又分為貸記卡與準貸記卡)與借記卡,這一區分在商法上具有意義:信用卡的持有人與借記卡的持有人的法定權利義務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信用卡持卡人與發行銀行之間存在借貸..、擔保..;而借記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之間并不存在這種..。可是,這種不同法律..在刑法上并不重要。刑法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既是為了保障信用卡管理秩序,也是為了保護持卡人、發卡銀行與特約商戶的財產。對借記卡的發行與使用同樣存在類似的管理秩序;利用借記卡騙取財物與利用信用卡騙取財物,在刑法上并無實質的不同。既然如此,對刑法上的信用卡概念當然可以作出不同于商法的解釋,它將解決有關司法實踐中的分歧,有利于在打擊信用卡犯罪活動中實現統一執法,確保我國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
.。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談惡意透支行為主體的限制性
什么樣的主體能進行我國刑法一百九十六所規定的惡意透支行為。根據刑法一百九十六第二款的相關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這說明我國立法上所規定的惡意透支行為主體是“持卡人”,顧名思義,持有信用卡的人,如果僅僅從字面意義上來說,這又陷入了一個謎團,如果持有信用卡人并非是卡的實際擁有者,那該如何處理?固然有學者會說根據相關的信用卡管理條例,信用卡不得轉借他人,所以持有信用卡的人就是信用卡的實際擁有者,只能說,這確實是一種比較理想的應然狀態,但終歸脫離現實,實然并非如此,之所以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便是實證。因此既然持卡人并非信用卡的實際擁有者的現象存在,那么我們在定性惡意透支行為并不得不對之予以考慮和分析。
對于此處“持卡人”的理解,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認為應該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加以分析
.。我們不妨先分析下信用卡詐騙行為中的另三類行為,即使用偽造或虛假身份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以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上文中筆者已經提及該三類行為所涉及的信用卡類型是既包括貸記卡也包括借記卡的,為了更好的與惡意透支行為想比較,這里就只討論具有透支功能的貸記卡的使用與冒用問題。從一般常識的角度出發,如果一個打算實施信用卡詐騙行為的嫌疑人在實施使用偽造、作廢信用卡或冒用信用卡的行為時,毫無疑問,卡中剩余的錢他必定會取出,而對于可以透支的額度,同樣他也會盡其所能通過多種方式予以透支,舉個例子來說,某犯罪人甲通過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千辛萬苦偽造了一張信用卡,而本人的這張卡中還存有2萬元,甲首先肯定會將卡中的錢取出,而如果該卡還可以有1萬元的最高透支額度,相信甲絕對不會突發仁慈之心的予以放棄,相反會想方設法的把該錢取出或花光,這樣問題也就產生了,將取出卡內本有的2萬元行為歸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行為本然應有之義是很好理解的,但對于透支1萬元的行為是否也當然的歸于使用偽造的信用卡行為,還是可以從惡意透支行為來加以解釋,因為畢竟根據我國刑法一百九十六第二款關于惡意透支行為的解釋,透支一萬元的行為是可以納入的,但如果這確實成立的話,必將導致信用卡詐騙諸行為的混淆。相信,這是最初的立法者們所不愿意見到的
.。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經典案例:巧妙辯護被告獲緩刑輕判
林某在南京市工商銀行辦理了六張信用卡并使用,截至案發,一.透支本息人民幣20余萬元,美金1萬余元。銀行多次催繳仍未歸還,最終以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5月27日被鼓樓.刑事拘留。林某的家屬,在得知此事后舉債近二十萬,于6月30日之前歸還了銀行所有欠款。
《刑法》..百九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信用卡詐騙數額10萬-100萬,刑期在5~10年,退還全部贓款的可以從輕處罰
.。也就是說,依照信用卡詐騙的法律法規,若透支金額超過10萬,即使還清欠款,刑期也不能低于5年。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接受林某家屬的委托后,對案件的基本事實有了較全面的了解后,發現本案存在多處疑問,并找到了本案突破口。首先,根據法律規定,信用卡詐騙僅能將本金認定為詐騙金額,而本案中,偵查機關將利息也計算進了透支金額
.。第二,有一張信用卡在案發前已經全部還清,但偵查機關還是將該張信用卡的透支金額列入犯罪金額當中。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最高人民.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然而林某有一張卡尾號4713的信用卡,雖然透支了上萬元,但銀行沒有提供出催收過兩次以上的催收記錄,因此相應透支金額不能認定
.。第四,律師查閱了上海大量案例,發現有.對有些信用卡透支金額超過十萬,并全部退賠的被告人,法官可運用《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緩刑
.。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針對以上四點事實理由,向公訴機關出具法律意見書
.。最后公訴機關直接采納了前兩點意見,將利息和滯納金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并將其中一張銀行卡從本案中撤出。至于后兩點意見,公訴機關認為,因為林某透支銀行卡較多,因此是對所有信用卡整體進行的催收,沒有尾號4713這張信用卡的催收記錄純屬正常,屬于銀行的催收慣例,不影響該張信用卡犯罪金額的認定
.。另外,公訴機關認為,不能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的規定,對林某進行減輕處罰,林某雖有坦白情節,但僅能從輕處罰,雖然上海有個別.運用該法條做出過判例,但運用該法條屬于對法條的擴大解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再者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不代表其他.這么判了,本案也得這么判。最終,公訴機關建議林某刑期是5-6年
.。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對此并不放棄,在庭審時,律師針對公訴人的上述觀點,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信用卡詐騙罪為一種法定犯,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
.。也就是說“催收兩次以上”是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因此若拿不出催收兩次以上的客觀證據,就無法認定4713信用卡的透支金額為犯罪金額。2、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并且退賠了所有本金和罰息,最終沒有給銀行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之規定,應當對林某減輕處罰。再考慮到林某家境貧寒,其父母舉債為其還清全部欠款,實屬不易,希望能讓林某早點回歸社會,幫助父母還清欠款。
最終,.接受了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將信用卡的透支金額,從犯罪金額中剔除,并認定林某主動坦白,避免了特別嚴重的結果發生,所以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談信用卡詐騙無罪辯護案例
被告人趙某辦理三張信用卡的目的是為了酒店資金周轉之用,并且事實上所透支的全部款項也確實用于酒店經營,沒有用于揮霍或者其他非法用途,后來是 因為酒店經營不善、虧損嚴重的客觀原因而直接導致沒有如期足額償還銀行信用卡透支款,但被告人趙某對該信用卡透支款項始終是認可的,并且一直在陸續償還或者準備償還,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依法不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現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五)》對惡意透支犯罪行為的規定,構成惡意透支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2)客觀方面必須有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3)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且數額較大。也就是說構成惡意透支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則,就不構成成惡意透支犯罪。如何認定惡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律師認為,應當結合持卡人的客觀行為及其他主客觀因素綜合加以認定。一般來講,如果持卡人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規定的期限透支,經過銀行的催收后仍不歸還,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而成立惡意透支。但是如果被告人確有事實證明其不歸還的原因不是主觀上不想歸還,而是由于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無法返還或不能返還,則因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從而不成立惡意透支罪
.。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原是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該酒店于2005年5月28日開業,于2007年2月15日停業,在經營酒店期間,被告人趙某辦理信用卡的目的是“從銀行提出錢來做酒店的周轉用”,并且所透支的錢也“用于酒店的經營上”,之所以沒有償還,不是被告人趙某有錢不還,而是因為“經營酒店,客戶欠錢沒有結到”“酒店資金周轉不過來”由此可見,被告人趙某透支信用卡資金僅是“周轉之用”而非“非法占有”。
庭審中,公訴人依據1996年《最高人民.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認定被告人趙某構成惡意透支犯罪,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因為該解釋所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2)明知無力償還,透支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3)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也就是說, 持卡人只要具備《最高人民.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定“惡意透支”三個條件之一便可認定為惡意透支犯罪.事實上,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五)》將<<刑法>>..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進行了修改, 明確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也就是說,構成惡意透支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目的為要件;(2)客觀方面必須有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3)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且數額較大。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完全具備,否則便不構成惡意透支犯罪。
◆南京信用卡詐騙罪律師提供的信用卡詐騙罪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江蘇.律師事務所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金某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一案,XX年11月3日被南京市.朝陽分局抓捕,XX年11月4日轉押于南京市鼓樓區看守所
.。根據涉嫌信用卡詐騙罪金某本人的要求,我作為犯罪嫌疑人金某的近親屬(與嫌疑人姐弟..)提出對金某申請取保候審。我愿意提供合格的保證人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
申請取保的主要理由:
1,金某本人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經歷,這次案發和其法律知識嚴重缺乏有很大..,據了解金某一直到承辦警官提審時都誤以為欠銀行信用卡的錢屬于一般民事糾紛。為了使其早日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爭取寬大處理,我特委托律師就有關信用卡犯罪的法律知識向金某緊急普法。據了解,金某經過律師有針對性的普法后,對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并表示徹底認罪。
2金某本次犯罪數額較少,根據最新信用卡犯罪有關司法解釋,惡意透支數額一萬以上才夠刑事處罰,不包括利息、違約金等。而金某本次涉嫌犯罪數額約一萬四千多元。從犯罪數額上來講,金某顯然屬于情節較輕。
3最新信用卡犯罪有關司法解釋將惡意透支信用卡的行為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的行為,在定罪處罰上有很大區別,前者比后者要輕得多,并且規定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金某屬于惡意透支類型的信用卡犯罪并且受金某的委托我已經幫其還清了所有涉案的款息
.。
綜上所述,金某惡意透支信用卡的犯罪行為情節較輕并且已還請所有涉案款息,按照最新信用卡犯罪有關司法解釋,金某有可能會被免除處罰或施以緩刑。故請求南京市.鼓樓分局對金某取保候審。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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