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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擅長處理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債權債務糾紛、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交通事故、離婚訴訟、房屋買賣糾紛、民間借貸等方面的案件,為借貸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怎么從合同法律..來審查合同
從合同法律..來審查合同首先應明確合同法律..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變更或消滅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而審查合同主體是審查合同的基礎。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當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一)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從事民事活動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民法通則》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伙作為公民特殊形態而納入到自然人中。但個體工商戶具有依法登記核準的字號,并以該字號對外交往,也可歸到其他組織中
.。
在審查合同時,自然人做為合同主體的,就要審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適當。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訂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訂立合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訂立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訂立與行為能力相適應的合同。《民法通則》第九至十三條對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合同法》第九條和第四十七條又近一步規定了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的問題
.。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又可以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在日常的經濟活動中,企業法人訂立合同的情況比較普遍
.。下面僅以企業法人為例來說明。
企業法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幾個問題著重予以審查:
1、企業法人超營業范圍的合同效力問題
.。
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取決于其經營范圍,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就是無權利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行為,由此訂立的合同是否當然地無效呢?審查超營業范圍的合同要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當事人在合同中不違反法律規定,又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員超職權范圍訂立的合同問題。
企業法人在對外訂立合同時,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員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訂立合同
.。《民法通則》第63條至第68條對代理行為作出規定
.。《合同法》第48條、第49條、第50條對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權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員超越代理權范圍訂立合同的,除相對人知道越權的事實外,仍然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訂立合同,除企業法人追認或者構成表見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負其責。
3、企業法人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具有企業法人條件的企業應以該企業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連帶責任。
4、涉及企業法人、工作人員犯罪的合同責任承擔問題
.。
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經濟犯罪的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外,企業法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他人明知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進行違法犯罪而與之來往的除外。
(三)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也叫非法人組織),是指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間的做為法律主體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具有有限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但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
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外交往舉債時,如其自身擁有的財產經費足以償債時,則由其自身償還債務,如其擁有的財產不足以償付責任,則由其創設人進行償付,創設人為其承擔最終的連帶責任。確定合同法律..的主體,責任主體以及法事人的訴訟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
除了審查合同的有效、相關條款齊全明確外,其平衡性也是潛在重點
.。所謂平衡性,即是雙方權利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如果審查過程中忽略了這些,可能將來就會遭受利益損失難以追討的后果
.。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講求經濟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的合同效益。在市場經濟社會中,交易主體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 化的主體,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約成本完成交易過程,一直都是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目標。由此,交易主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遵守經濟合理原則是必然的要求。該原則一直為我國的立法所認可,如《紡織品、針織品、服裝購銷合同暫行辦法》規定,供需雙方應商定選擇最快、最合理的運輸方法
.。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情勢變更原則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重大變更,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則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和解除合同
.。所謂情勢,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現的不可預見的情況,即“影響及于社會全體或局部之情勢,并不考慮原來法律行為成立時,‘為其基礎或環境之情勢’”
.。所謂變更,是指“合同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變動。”我國學者一般認為,變更指的是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
.。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定,就是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實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中的具體運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由于戰爭的破壞,戰后物價暴漲,通貨膨脹十分嚴重。為了解決戰前訂立的合同在戰后的糾紛,各國學者特別是德國學者借鑒歷史上的“情勢不變條款”理論,提出了情勢變更原則,并經.采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經過長期的發展,這一原則已成為當代合同法中的一個極富特色的法律原則,為各國法所普遍采用。我國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原則已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勢變更原則,既是合同變更或解除的一個法定原因,更是解決合同履行中情勢發生變化的一項具體規則。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要約的消滅
所謂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產生拘束
.。要約消滅以后,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
.。
要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愛承諾
.。
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
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并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如果要約人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
.。
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
.。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
.。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突然死亡
.。如果未來的合同需要由要約人本人來履行,則要約人死亡不影響要約的效力
.。一般來說,如果法人解散或被撤銷,該法人所發出的要約,自然失去效力。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簽訂了無效保險合同怎么辦
保險合同的法定無效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對于保險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礎性評價意義
.。 保險利益是產生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并為法律所承認的一種法定權利。各國法律都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其要求在保險合同開始后,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從以上規定來看,保險利益構成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缺少這個要件,保險合同無效
.。一般來說,這個要件包括三個內容:
其一,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投保;
其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與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契約失效;其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有保險利益,否則不能提出索賠
.。 我國保險法對此規定不很完善,根據保險法第11條..款“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的規定來看,顯然,它只是明確規定投保人投保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而沒有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效力期間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理,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由于被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享有權益,因此,在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內,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否則,如果發生損害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又獲得保險給付,屬于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而且,否認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這也與填補損害的保險理念相背離。因此,有學者認為,出險時,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是判斷保險合同的效力的最關鍵的問題
.。
除了審查合同的有效、相關條款齊全明確外,其平衡性也是潛在重點。所謂平衡性,即是雙方權利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如果審查過程中忽略了這些,可能將來就會遭受利益損失難以追討的后果
.。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認定顯失公平應注意哪些問題
1、民事行為內容的顯失公平,以當事人所獲利益與其所支付的代價嚴重不相稱為基本特征,因此,顯失公平只能發生于雙方、有償的民事行為,單方行為和無償行為不存在對價..,無所謂顯失公平。
2、行為內容是否顯失公平,必須以行為時的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因此,行為成立或履行后,標的特價格因市場供求..變化或其他因素而發生重大變化,以及農村承包合同或企業承包、租賃合同中,指標定得較低,但不存在以權謀私、壓價承包等不法行為,以后因承包方或承租方經營得當,取得較大收益,等等,不屬顯失公平
.。
3、顯失公平行為中,受損人提出或接受重大不利條件,必須是違背其真實意志,對此受損人在主張行為變更或撤銷時,應負舉證責任
.。
4、顯失公平行為的變更、撤銷請求權應屬于該行為的受損方當事人,但在獲利方當事人不存在故意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如果受損方要求撤銷行為,而獲利方要求變更行為內容以維護行為的效力,對獲利方的主張應予支持
.。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格式條款存在有哪些陷阱?
通常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往往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立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費者的條款。消費者通常不太注意此類條款,不知其存在;或者雖知道其存在,但因條款大多為冗長、字體細小的文字,不易閱讀而不去看;或因為條款文字拗口,而難以理解條款的真實意思;再者即使能理解其真意,知道這是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卻也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
我國的《合同法》就對格式條款作了許多限制性的規定,比如對具備“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和“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三種情形的格式條款認定為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南京專業合同律師談簽訂合同要注意什么
信用風險的控制的最后一關,就是正確的簽訂合同
.。現在利用合同詐騙的情況非常之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詐騙被視為經濟糾紛,使騙子們逍遙法外,騙子有了實力后往往會設計更大的騙局。關于如何正確地簽訂合同,不同的情況自然有不同的要求。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和國際誠信企業協會總結了九條普遍適用的注意事項,以有效地幫助人們防止上當受騙,降低信用風險
.。
1、在簽訂合同以前,經營者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
.。審查身份就是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和真實存在
.。審查履約能力就是要查清對方現有的、實際的、真實的經營情況。
如果我們按照信用風險控制的一般程序進行至此,通過信用調查和信用分析最終形成的信用評價報告將對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介紹。如果我們之前沒有進行信用調查和信用分析,為了避免上當受騙,簽約前應盡可能通過信函、電報、電話或直接派人上門了解等方式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仔細的調查,切實掌握與了解對方的真實身份和履約能力。
2、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對方在合同上簽公章,并不能保證合同是有效的,還必須保證合同的簽字人是對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經法人授權的經辦人
.。
3、簽訂合同時應當嚴格審查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條件的不妨向專業人員咨詢
.。根據合同詐騙的特點.為了防止對方利用合同條款來弄虛作假,應該嚴格審查合同各項條款以便使合同權利義務..規范、明確,便于履行
.。對于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關于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質量標準、結算方式、貨物價格的約定更要力求表達的清晰、明確、完整,決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兩可,給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隱患。
4、約定信用監督條款(cs條款)。cs條款分為一般cs條款和特殊cs條款,在合同約定信用條款的方法是,即在合同中直接加上cs條款。本合同遵循誠信的原則簽訂并執行,一方失信違約的,另一方有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公開投訴規則》,在國際信用監督網(www
.。ice8000。org)和其它媒體進行公開投訴;也有權按照《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永久曝光規則》,將失信違約事實在國際信用監督網和其它媒體上永久曝光。約定cs條款,可以利用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的爭議解決機制解決問題,在實踐中將大大減少受騙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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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兩者分別指的是什么?
行政措施和強制
執行措施兩者分別指的是什么?一、行政措施和強制
執行措施兩者分別指的是什么?行政措施,是國家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時,針對具體的實際問題,所施行的單方面的決定和處理。它是用得最廣泛的一種國家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強制
執行是特定行政機關采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其特點表現為:一是行政性,發生于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二是強制性,基于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三是
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
公務員被辭退福利待遇是什么? 公務員被辭退福利待遇是什么?一、公務員被辭退福利待遇是什么?公務員被辭退后就失去了公務員身份,不再享受公務員待遇,對公務員的權利影響也比較大。辭退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
保險。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
通常勞動合同滿幾年不辭退
通常勞動
合同滿幾年不辭退?符合法定條件的不管勞動
合同滿幾年都可以辭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
一、跨省重婚能領結婚證嗎? 一、跨省重婚能領結婚證嗎?跨了省同樣不能領結婚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二、重婚罪的犯罪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
工廠里辭退員工有何補償? 工廠里辭退員工有何補償?一、工廠里辭退員工有何補償?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
工資的經濟補償。月
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
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要按照經濟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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