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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專業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解答在傳銷案件中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主體、罪名如何適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構成要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標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標準?
南京刑事律師提供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司法解釋,組織領導傳銷罪判例,南京刑事律師辦理的組織領導傳銷罪案例,最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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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
根據最高人民.于1999 年6 月18 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談犯罪主體: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
★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談組織、領導傳銷行為主體的界定
傳銷組織是一種“金字塔”型的銷售模式,因而對犯罪嫌疑人的組織、領導行為的確定較困難
.。通常意義上,在傳銷組織中除了最底層的銷售人員,其他層級的傳銷人員都存在組織領導行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擊所有的傳銷人員,因此正確理解傳銷組織中的組織、領導行為尤其重要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所謂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談認為,結合司法解釋規定,實踐中對于組織領導行為可作如下理解:
1.在傳銷啟動時,實施了確定傳銷形式、采購商品、制定規則、發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的;在傳銷實施中,積極參與傳銷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講課、鼓動、威逼利誘,脅迫他人加入等,均屬于組織、領導者。
2.“組織”行為應當作限制解釋,即指該組織具有自己的產品或服務,有獨立的組織體系,有獨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個傳銷組織中,所謂組織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東,除此之外的人不應當作為組織者加以處理。
3.領導者是指在組織中實施策劃、指揮、布置、協調傳銷組織行為的人。不僅限定于最初的發起人,在傳銷組織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級管理人員也應當認定為領導者,對領導者身份的認定,應從負責管理的范圍、在營銷網絡中的層級、涉案金額等三個方面進行考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區分
1.罪與非罪。應區分拉人頭傳銷與直銷活動中的多層次計酬。雖然二者都采用多層次計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上看,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交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產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而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只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三是從人員的收入來源上,多層次計酬主要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產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
2.此罪與彼罪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中的參與人員未達到人數、級別的標準但又侵犯市場秩序,或者違反了許可證制度時,則應根據其在傳銷活動中的地位、作用區別對待,作出不同的處理。
★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談如何理解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與組織者、領導者的..
有觀點認為行為人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達到30人以上,且其在形成的層級中處于3級以上,就可以推定行為人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如果按此觀點,相當于將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作為認定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的一個充分非必要條件,筆者對此并不能認同
.。
首先,“對一般參與傳銷的人員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對之予以打擊,可能不會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立法者基于此考慮.無論是刑法還是司法解釋,都將犯罪主體明確定位為組織者、領導者,顯然本罪的正犯是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而不是一般的傳銷人員,處罰的也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而不是一般的傳銷行為。在傳銷活動中并非只有組織、領導者才能實現發展的下線傳銷人員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比較積極的傳銷人員以及在人數眾多的大型傳銷違法犯罪活動中的一般傳銷人員都能達到此標準
.。如果認為只要下線傳銷人員達到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就認為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成立本罪,必然會將大量積極或者一般的傳銷人員劃到本罪的入罪范圍以內,這與本罪的構成要件明顯不符
.。傳銷的“經營規定”非由其而定,一般的傳銷人員只是作為遵照傳銷“規則”的行事者,將其認定為組織者、領導者,則難以在司法中控制打擊面。
其次,如果認為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就是認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以及成立本罪的入罪標準,那么《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8條第2款就沒有必要再單獨解釋何謂本條所稱的組織者、領導者,而應當直接在..條中的“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之后以并列的形式羅列其他可能評價為組織者、領導者的具體情形或標準
.。再則,按照此觀點有可能出現行為與責任不符的情形
.。例如,甲發展了乙,之后甲悔悟不再發展下線傳銷人員,乙則執迷不悟繼續大肆發展下線人員,.發展了丙等29人為其下線人員并形成了多個層級。如按照上述觀點,甲作為乙的上線,根據傳銷活動的基本特征和運作規律,乙的下線全部算作甲間接發展的傳銷人員,也算作甲的下線,則甲符合30人及層級在3級以上的要件,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乙卻因其下線人員只有29人不構成犯罪,這樣的結論顯然與甲、乙二人在傳銷活動中的行為以及所起的作用不相符合,違反基本的公平原則。
因此,筆者認為,司法解釋中的30人及層級在3人以上只是一個成立本罪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在滿足下線人員達到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的基礎之上,還必須考量行為人在傳銷活動中是否能被評價為組織者或者領導者,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本罪
.。
★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談如何理解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本罪處罰的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因此在理解本罪時就要準確界定傳銷“活動“,特別要注意傳銷活動與傳銷組織的區別
.。廣義的傳銷活動包括了傳銷組織的發起、設立等行為,但顯然傳銷活動的內容不僅限于此,還包括了狹義的傳銷即發展下線人員等一系列行為。所以,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范疇要明確大于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整個傳銷組織位于“金字塔”頂端的人,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包括了在傳銷組織中位于“金字塔”頂端的少數幾個人,還包括傳銷活動在局部、區域中因傳銷網絡形成的“金字塔”中處于相關頂端位置的組織者、領導者。這樣理解有利于在保持刑法謙抑性、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最有力的打擊,也符合現階段呈現的多區域網絡傳銷的復雜局面,做到打擊圈的適中化
.。如朱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2010年9月至今,犯罪嫌疑人朱某伙同陳某、陸某,在南京市秦淮區某咖啡店等地,組織他人以傳銷方式銷售某公司的原始股。在該傳銷活動中,已直接發展下線的傳銷人員.39名,形成傳銷層級10級,朱某等3人的層級均在3級以上
.。朱某、陳某組織并負責為新發展的下線傳銷人員講課,加入某公司原始股傳銷的人一般將現金交給陳某,或者通過匯款方式將錢匯人朱某或者陸某的帳戶,再通過朱某將錢匯至上海某電子商務公司,之后朱某再幫助新加入的傳銷人員完成在某公司網絡上的注冊。
★南京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提供的典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本所接受被告人龔某某親屬的委托,指派本人擔任龔某某的辯護人,本辯護人通過會見被告人、查閱案卷材料、參加法庭調查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不持異議。現本辯護人就被告人具有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龔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不是組織、領導者,只能算是一個積極參與者
.。
在組織、領導傳銷犯罪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是指策劃、發起、設立、指揮、協調傳銷組織,進行傳銷活動。傳銷組織者、領導者是傳銷組織的核心。一個傳銷組織中,有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與者、一般的參與者
.。因傳銷組織都是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進行活動,在層級的頂端或中心起的作用 ,反之作用就小。在本案中,被告人龔某某在整個傳銷活動組織中其位置是處在層級的末端,所從事的行為只是在他人的授意下在網上發貼,進行宣傳,沒有起到組織、領導的作用,其作用小,危害也小,只是一個積極的參與者,與龔某某處于同等地位和作用的人在“1040工程”中還有很多,因此,對被告人賀福喜的量刑不應與其他被告人同等對待。
二、被告人的犯罪主觀惡性較小。他們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對傳銷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產生錯誤認識,不是明知犯罪而為之
.。
龔某某家庭經濟非常困難,夫妻倆都沒有工作,屬于零就業的家庭,孩子又在上學,一開始被告人只是抱著找份工作的想法,接觸到傳銷組織
.。去聽完課后覺得《1040工程》很好,況且該組織的宣傳中還有國家部委的一些文件以領導人的講話,被告人辨別真偽的能力較低,信以為真加入了該組織,同時認為可以通過這種活動,介紹他人入會,從中掙點提成費,所以說,被告人對傳銷活動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法律意識淡漠,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其主觀惡性較小
.。從另一角度來說,被告人在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同時,自己也成為了一個受害者,被告人參加傳銷活動也繳納了280元的入會費。本來想找工作卻誤入傳銷組織中,浪費了時間并且觸犯了法律,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三、被告人龔某某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社會危害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
.。
1、被告人所從事傳銷活動的時間短,從2009年8月參加到傳銷組織中來到2009年12月案發時,僅有四個月的時間;
2、被告人所從事的活動簡單,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網上發貼對幸福199工程進行宣傳活動,介紹他人入會,對傳銷活動的宣傳是每個希望發展下線的參與者都會涉及到的問題,只是每個人宣傳的方式不一樣而已,雖然此養老工程帶有很大的欺騙性,但被告人并沒有其他的違法行為,相對于其他傳銷活動中采取的對參與人進行洗腦、脅迫、限制人身自由、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來說,本案中被告人的情節非常輕微。
3、發展的下線少,總.發展了6個下線;其中只有2人是通過被告人直接介紹入會的,另外四人是看到被告人在網上發的貼,自己報單的,因此也算入了被告人的下線;非法獲利也少,總.獲利才320元,且自己也交納了280會費,實際獲利才40元。
相對整個傳銷組織發展會員達到萬人,非法獲利達二百多萬來說,龔某某的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被告人只是初犯,且認罪和悔罪的表現好。
被告人龔某某此前遵紀守法,從未有犯罪前科,此次為找工作而誤入傳銷組織當中,被公安抓獲后,被告人都能積極配合偵查人員的調查,如實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每次供述都是一致的
.。在今天的庭審中,也能如實的回答公訴人員和審判人員的提問,被告人已經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表現出極大的悔意。
綜上所述,被告人龔某某只是傳銷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所起的作用很小,犯罪情節較輕,并且有很好的認罪和悔罪的表現,更重要的被告人也是一個受害者,況且已經羈押了九個多月,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了,根據最高人民.《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賀福喜從輕或減輕處罰,在一年以下量刑。讓被告人更快地回歸社會和家庭懷抱,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能充分考慮并予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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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有期徒刑緩刑期間要遵守哪些 罪犯在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其實很大可能會被同時宣告緩刑,這當然是很有利的事情。而在緩刑期間,罪犯也是需要實際履行相應的義務,遵守有關規定,否則的話就會被撤銷緩刑。那究竟3年有期徒刑緩刑期間要遵守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3年有期徒刑緩刑期間要遵守哪些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
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
有期徒刑罰金的執行方式分別是什么
有期徒刑屬于刑事處罰中主刑的一種,而罰金則屬于附加刑,同時也會財產刑。實踐中,針對這兩種不同的刑事處罰,其實都是有一定的
執行方式,而司法人員就需要按照規定好的方式來進行
執行。那到底有期徒刑罰金的
執行方式分別是什么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有期徒刑
執行方式是什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具有強制性,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通過勞動,可以使罪犯認識自己的罪行,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并學會和掌握基本的生產.
該怎么將管制折抵刑期? 管制刑屬于限制罪犯人身自由,這點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直接剝奪了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實踐中,不管是被判拘役還是管制,要是在被判刑之前先行羈押的話,那此時可以進行刑期的折抵。究竟該怎么將管制折抵刑期呢?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怎么將管制折抵刑期管制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
執行期,但.
實踐中徇私枉法罪如何減刑? 實踐中,無論罪犯是觸犯了怎樣的罪名,在服刑期間只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么都是可能獲得減刑機會的,這樣實際服刑的刑期就會比判決時的刑期少,這是對罪犯很有利的。那實踐中徇私枉法罪如何減刑呢?下文中我們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徇私枉法罪如何減刑刑法規定的刑罰
執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是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
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
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
法律規定什么條件可以判緩刑? 罪犯要是在最后判刑的時候適用緩刑的話,那自然是再好不過的,畢竟被判緩刑的話可以暫時不用
執行刑罰。不過話說回來,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判緩刑的,那根據規定究竟什么條件可以判緩刑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什么條件可以判緩刑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
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后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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