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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寧波市看守所地址:寧波市海曙區麗園北路489弄6號,俗稱寧波市.看守所、寧波市海曙看守所,介紹寧波各縣市區看守所地址、電話,包括: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余姚市、奉化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等,寧波市望春監獄地址電話。
律師提示:寧波市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師去寧波市看守所會見被拘留的親屬家人、面談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無罪辯護、緩刑減輕處罰、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寧波市看守所及區縣看守所地址:
寧波市...地址:中興路658
寧波市望春監獄地址:寧波市海曙區望春街道,下設12個職能科室、11個監區、2個直屬分監區。
寧波市看守所:寧波市海曙區麗園北路489弄6號
寧波市鄞州區看守所:寧波市鄞州區鄞江鎮建岙村
寧波市鎮海區看守所:寧波市鎮海區莊市徐家堰
寧波市北侖區看守所:寧波市北侖區富春江路東武夷山路北
余姚市看守所:余姚市黃山西路
奉化市看守所:奉化市長汀西路500號
慈溪市看守所:慈溪市橫河鎮馬鞍村
寧海縣看守所:寧海縣桃源街道堤樹村北側
象山縣看守所:象山縣丹西銜道何家村
■寧波市看守所簡介:
寧波市看守所分為一科和二科,一科是指未被.判決的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監牢,在一科的犯人三區女犯,六區未成年犯。二科是已判決的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犯人服刑勞動的監牢。一科又分為“過渡籠”,“未決籠”,“已決籠”。
過渡籠是指新送人看守所的犯人所呆的籠子,一般呆二十天左右,在這里面學.行為規范,學.籠牢里的一切規矩
.。
未決籠是指從過渡籠調過去的犯人但未被判決的犯人所呆的籠子
.。
已決籠是已經被.判下來的法人,在這里等待起監去二科或監獄的人所呆的籠子
.。
“黃馬甲”是指我們一般犯人所穿的衣服。
“紅馬甲”是指死囚犯。
一科時的籠子里一般關押的犯人在二十個左右,籠子的面積在三十個平方左右吧,有一臺電視機,每天晚上七點到九點可以收看電視,有一個很長的大木板床,上面一般睡十幾個人,一個洗臉水池和一個便池,籠子后面是放風場,夏天可以在上午和下午分別半小時在放風場做隊列,或者簡單運動一下。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取保候審以案說法:
申請事項:對XXXX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XX,男, XX 歲,XX省××縣××鄉××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XXXX年×月××日被寧波市.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
.。
事實與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系申請人之XX
.。X××雖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系過失犯罪,與被害人系近親屬,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諒解及賠償協議
.。X××若被取保候審,不致危害社會。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局申請取保候審,敬請考慮
.。
申請人為保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X××遵守有關規定,提出由 擔任保證人
.。保證人 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處,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申請人和保證人監督被保證人X××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做到:1、遵紀守法;2、保隨傳隨到;3、不干擾證人作證;4、不作毀滅、偽造證據和串供的行為;5、保證不離開本市,并且保證隨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的情況
.。
此致
寧波市.
申請人: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談取保候審
需要強調的是,在辦理取保候審的過程中,戶籍也是司法機關考慮是否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關鍵因素
.。
通常,本地戶籍的居民適用取保候審的幾率遠遠高于外地居民,主要原因在于,司法機關認為相對于本地居民,外地居民流動性大,經濟來源、社會..都不夠穩定,不利于取保候審后的監管
.。一旦發生犯罪嫌疑人逃跑,往往會對案件的進展造成重大阻礙。甚至,做出取保候審決定的辦案人員也會負上一定責任,因此,即便單純從案件本身情況看某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是,如果其不具有本地戶籍,則成功辦理取保候審的幾率還是會大打折扣。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談取保候審要交多少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可見,取保候審的種類有兩種:人保和財產保。
人保又稱保證人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和人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保證人在擔保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違反或者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擔保是純粹的人格擔保。保證人如果沒有盡到法定的義務,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證人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末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和人民.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的形式只能是貨幣,包括中國貨幣和可以在中國金融機構兌換的外國貨幣。
保證金數額的多少,根據六機關《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由決定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人身危險性、經濟狀況、涉嫌犯罪的數額、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及認罪、悔罪表現等確定
.。按照最高人民.《規則》第44條的規定,保證金數額最低為1000元。根據六機關的《規定》,無論是人民.、人民.,還是公安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由公安機關統一收取和保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于"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規定,兩種取保方法只能選擇其一,不能同時并用
.。至于選擇哪種保證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審的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37天黃金時間”得以成功取保候審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在當事人被拘留后即介入本案,在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審查逮捕后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從所謂非法出版物是正規出版物的贈品、鑒定結論缺少合法性和真實性、劉某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出版的故意以及本案客觀上沒有社會危害性四個角度說明劉某某無罪,.采納辯護律師意見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只能對劉某某取保候審。
關于劉某某、王某某、江某某被控非法經營一事法律意見書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受劉某某妻子的委托,依法在劉某某、王某某、江某某被控非法經營一案中為劉某某提供法律幫助。劉某某、王某某在寧波文化執法總隊接受調查詢問后即被移交寧波市.立案偵查,當天被刑事拘留
.。目前,該案有可能呈交貴院審查批準逮捕。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在接受委托之后,全面了解了案件的經過并查閱了相關資料
.。為了使貴院審查批捕的辦案人員更好地了解本案,特將以下事實理由與法律分析陳述如下:
本案中,作為負責人的劉某某被控非法經營一萬多冊圖書,表面上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對于這些贈書的鑒定是由寧波文化執法總隊委托作出,并未聽取當事人陳述,缺乏必要的公正性,而“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的鑒定結論實際上完全忽略了學名出版社已經審查內容并查驗樣書的事實,是將這些贈書與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備》人為分離而得出的,事后也未送達,不能作為認定劉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的證據。在主觀方面,智星發行的所謂“非法出版物”在內容上已經學名出版社審查,包括其在內的《中考必備》樣書也通過了學名出版社的查驗,作為發行商負責人的劉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這些“非法出版物”均系合法;在客觀方面,這些贈書在內容上不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實際上,將這些贈書與正式出版物《中考必備》配套,劉某某的這種行為并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
.。
最后,寧波市.采納了律師意見,成功取保。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談取保的難題: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會受那些“專辦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率極高”的“ 刑事辯護律師”蒙騙。這些“律師”,收了“律師費”后裝模作樣,隨隨便便地寫一份取保候審申請書交給公安機關,便沒有下文。最后當事人被批捕了,其親屬找上門來了,這些“律師”便開始忽悠他們,當事人之所以被捕下來,是因為這個案件比較特殊,我跟.的某某人很熟,等這個案件到.審查起訴了,我再幫你把人撈出來。
有的犯罪嫌疑人親屬取保心切,會受到那些“認識.領導”的“律師”蒙騙。這些“律師”,經過了解案情,或收到內幕消息,知道這個案件極其可能捕不下來,便會跟當事人家屬說,我認識.的某某人,你給我五十萬,我幫你擺平這件事,然后什么事都不做,在那里靜侯消息。如果當事人釋放出來了,就跟其家屬吹噓,這是他的功勞;如果當事人被捕了,就忽悠其家屬,說我還認識.的某某人,到審查起訴階段,我找他出面,幫你把人撈出來,你這筆錢先放在我這里,審查起訴階段用得著。
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情況有一定了解后,便不應該過分迷戀這些“霧中花,水中月”
.。在當前的中國,什么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很多時候是浮云來的,都是公安機關在搞一言堂,一個人說了算,公安系統主管刑事偵查的副..一個人就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刑拘某人
.。
事實上,公安機關拘留某人后,后來即便發現他極其可能沒有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也不大可能對他采取取保候審
.。
為什么會這樣呢?決定拘留人的,是公安機關,決定釋放人的,也是公安機關,這不是變相要求公安機關承認自己辦錯案了嗎?反正人被刑事拘留后,被證明沒有犯罪事實或因證據不足沒有批捕,最終被釋放的,公安機關也不算是辦錯案,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用國家賠償,為什么要釋放呢?
這就會出現一種極其離奇的現象,就是公安機關拘留某人后,發現其極其可能沒有犯罪事實的,依然繼續羈押,而不是主動將其釋放,等到拘留期即將屆滿了,公安機關就將該案呈送.提請批準逮捕,將這個燙手山芋拋給.,如果.不批準逮捕的話,就放人;如果.批準逮捕的話,就將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
如果案件情有可原,有理有據的話,正確的做法應該聘請律師,依法依情依理抗爭到底,在公安機關將案件呈送.提請批準逮捕時,通過律師提交律師意見書到.的偵查監督科,向.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為,阻止.批準公安機關呈捕申請。
對于有辯護律師提交法律意見的批準逮捕申請,.對辯護律師提交的律師意見,基本上都會考慮,逮捕與否,通常都會比較慎重。
總的來說,對于有理據的案件,當事人委托到有職業道德的刑事專長律師的話,取保候審是不可能的了,無罪釋放倒是可能
.。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成功取保之趙某某侵犯著作權案取保候審申請書
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申請取保候審
.。
事實和理由:
結合現有證據分析,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如下:
一、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
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
二、犯罪嫌疑人趙某某主觀上不具有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的犯罪故意。
會見犯罪嫌疑人趙某某期間,其本人供述稱,他負責印制材料的裝訂工作,被抓前連工資都沒有發放
.。..,趙某某才工作半個月,不可能對其行為有充分的違法性認識,即不能完全了解自己從事的印刷材料裝訂工作是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第二,趙某某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亦未完全了解,據其供述稱,印刷的材料均為學生考試資料,作為打工者,材料的來源及印刷費的結算均不是由其經辦,他不可能有沒有能力分辨印刷材料的版權是否合法;最后,趙某某也沒有“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打工僅半個月,就突然被抓,連所謂的“違法所得”都沒有掙到,沒有從所謂的“危害結果”中獲利。因此,趙某某不具備非法經營罪的主觀故意。
三、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的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危害后果。
非法經營罪屬情節犯,即犯罪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兩種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一是出版、發行、復制發行具有反動性政動性政治內容出版物、侵權復制品、淫穢物品等以外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為;二是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
.。前者為出版內容違法出版物,后者為出版程序違法出版物。
與上述法條相對應,最高人民.和公安部發布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其中第79條第1款第5項針對的即是出版內容違法出版物的行為,追訴標準是,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圖書二千冊以上;第6項針對的即是出版程序違法出版物的行為,追訴標準是,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圖書五千冊以上;兩種行為的追訴標準是不同的,出版程序違法出版物的行為的追訴標準高于出版內容違法出版物的行為。
因此,本案的關鍵點就是,到底趙某某等實施的是出版內容違法出版物的行為還是出版程序違法出版物的行為。辯護人認為,趙某某等實施的僅是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印刷行為,即程序違法的非法出版行為。..,趙某某等所在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印刷業務,被繳獲的印刷材料大部分為考試資料,沒有內容違法的出版物;第二,出版物的來源基本上由附近的大學高校學生會提供;最后,印刷后的發行對象也只是高校學生內部使用
.。本案中,由于印刷公司尚未領取營業執照,又大量印刷了出版物(據交代約兩千冊),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行為達到程序違法的非法出版行為追訴標準(五千冊以上)以及構成情節嚴重的后果。
綜上,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的行為尚不構成非法經營罪,懇請偵查機關慎重處理,同意對其取保候審。
此致
寧波市.經濟偵查支隊
最后,寧波市.采納律師意見,同意取保候審
.。
■寧波市看守所律師成功取保之申請事項:對涉嫌非法經營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與理由: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經寧波市人民.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寧波市看守所律師受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的父親的委托,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并可按照貴局的要求為其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申請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對楊某某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
就本案而言,楊某某自被羈押以來,主動積極配合偵查機關的調查,態度較好
.。涉嫌犯罪的的有關證據已經為偵查機關掌握,如果犯罪嫌疑人楊某某有罪,其隱匿證據逃避追訴已無可能,離開羈押場所不會妨礙對案件的刑事偵查,或者對他人和社會產生侵害
.。因此,對楊某某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險性
.。
二、本案為非暴力犯罪,楊某某本人主觀惡性不大,沒有人身危險性。
案發之前,楊某某只是一個普通司機,一個靠辛勤勞動賺取固定工資的普通員工,其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一貫表現良好,無犯罪前科
.。本案為法定犯,對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的認知要求比普通的自然犯要高得多,楊某某根本不知其涉嫌犯罪不足為奇
.。他為此不僅丟掉了工作,連累了家庭,更對他今后的人生造成了巨大打擊
.。就本案而言,可以說楊某某也是一個受害者,可見其主觀惡性不大,而且本案為非暴力犯罪,楊某某亦沒有人身危險性
.。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之規定,結合本案案情,楊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相關條件。懇請貴局予以批準
.。
最后,寧波市.采納律師意見,同意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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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包括兩部分:
誤工費包括兩部分:1、傷者本人治療創傷造成誤工發生的費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損害導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發生的誤工費用;2、事故當事人及其親屬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參與處理事故誤工造成經濟減少的費用,包括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期間的費用。二、誤工費賠償標準:1、誤工費是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的。傷者本人的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治證明確定。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最終評定
傷殘的前一日。2、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實際減少的.
解除撫養關系訴狀怎么寫? 每個人都是在前輩的庇護下成長起來的,在法律層面,學理上有“親權”這一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中,為了規范社會關系,規定了“
撫養權”這一權利。這一權利的使用,會產生撫養關系。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會有用到解除撫養關系訴狀的時候。一、什么是撫養關系撫養關系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法律關系,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
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軍人離婚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
軍人
離婚孩子撫養費如何確定?子女撫養費的多少及各方承擔的份額,直接關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撫養費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1、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
工資、級別
工資、職務
工資、工齡
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2、對于無固定收入的.
哪些刑事訴訟法酌定不起訴?
一般來說,如果觸犯了法律,有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是會被國家的公訴機關所追訴。但是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酌定不
起訴的情況也是有的,下面我會為的您介紹一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酌定不
起訴的情況有哪些,希望可以幫助到您。一、什么是酌定不
起訴酌定不
起訴,又稱相對不
起訴或裁量不
起訴。是檢察官根據
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舍棄而決定不
起訴。我國現行的酌定不
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于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
起訴決定。對于酌定不
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
父母雙方因為矛盾離婚后
父母雙方因為矛盾
離婚后,孩子的
撫養權成了一大問題,如果父親獲得的孩子的
撫養權,孩子的母親需要承擔其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責任。但是如果遇到父母
離婚后母親撫養費怎么辦如果不給的話?孩子和監護人一定要了解這方面的法律維權知識。
離婚后母親撫養費怎么辦如果不給?按照法律規定是必須要給撫養費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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