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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解答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最新串通投標罪司法解釋、最新串標罪立案條件、犯罪主體、罪名如何適用、如何量刑、罪刑標準、立案標準?提供江蘇南京最新串通投標罪案例和以案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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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解釋串通投標罪
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具體地說,就是指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相互勾結,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
1.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
2.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
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是指招標者與特定投標者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私下交易,使公開招標投標流于形式,.同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包括其他投標者)的利益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 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
.。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
串通投標屬于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除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外,還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一方面,通過串通投標中標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的合同,無法保障合同雙方的權益,招標人可以沒收投標人的保證金,給招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另一方面,根據《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將面臨行政處罰,包括對投標人及其負責人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等
.。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談串通投標罪與賄賂罪牽連行為的認定
在行為人犯串通投標罪的同時,往往可能牽連犯有賄賂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許以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泄露標底,或者招標人接受賄賂,泄露標底等商業秘密
.。由此可見,基于本罪特點,往往可能出現牽連犯罪的情況。對于此種牽連犯罪行為,因無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依法理,適用以一重罪處斷為宜
.。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談如何防范串通投標
1.招標人為投標人提供幫助串通投標。具體表現為:招標人違反法律規定,為特定投標人提供便利,量身定制投標人資格條件,以明顯不合理的要除其他潛在投標人,向特定投標人透露招標底價以幫助投標人串通投標。此種情況下,招標人與投標人構成串通投標罪的.犯,投標人應當根據其在串通投標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另外,招標人在串通投標中收取中標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2.招標人未招標先開工,事后補辦招標程序,可能涉嫌串通投標
.。對于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未進行招標便選定承包商開工建設,已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被查處,相關責任人將承擔行政責任;而招標人為了“完善”所謂招標程序,補辦招標手續,虛假招標,屬于更加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串通投標罪,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3.投標人通過掛靠方式串通投標
.。具體表現為:投標人為提供中標率,通過掛靠兩家或兩家以上有資質的企業進行投標,甚至通過掛靠方式進行圍標(所有投標人均為其掛靠單位)
.。此種情況屬于典型的串通投標行為,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將構成犯罪
.。被掛靠單位如果明知掛靠人通過掛靠串通投標而對外掛靠的,可能構成串通投標罪的.犯。
4.參與陪標可能構成串通投標罪
.。在陪標過程中,陪標人往往不實際參與投標活動,投標文件全部由實際投標人編制,陪標人的投標目的并非中標,而是為實際投標人串通投標提供幫助,陪標人的此種行為不僅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還可能構成串通投標罪,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辯護思路
本案的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單位行賄罪和串通投標罪兩個罪名。其中:單位行賄罪辯護人做罪輕辯護,強調行賄是事出有因,并且未給社會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串通投標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是本案辯護的重點
.。本罪最重要的問題是構成要件不明確,所以公訴機關將本案中所有的違規行為都作為犯罪事實起訴,模糊了犯罪的邊界
.。鑒于串通投標罪是一個空白罪狀,辯護人首先根據行政法規填充該罪構成要件,并進一步分析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行政和民事違法性,水到渠成地推導出其沒有刑事違法性,不構成犯罪
.。
串通投標罪是為了維護招投標程序中的公開公正原則和秩序,所以該罪存在的前提是招投標人基于串通,通過真實的招投標程序讓特定的投標人中標,從而違背了招投標法保護的公開公正的招投標秩序。
在本案的某省項目中,招標人也不是通過評標的結果確定中標人,而是照顧中石油內部企業調整了中標結果,那么我們是否應該認為某省項目也存在串通投標呢?在某市石化公司完全通過行政程序決定中標人,招投標程序淪為形式的情況下,本案根本不存在串通投標罪成立的前提。
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表明,某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市石化乙烯裝置歷時19個月,創造了世界上最短的時間記錄,至今無人打破
.。開車過程無泄露,無安全環保事故,全部產品質量合格,實現一次開車成功,被譽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標志性工程,得到業主、行業以及社會的高度評價。
雖然業主用內定的方式確定某工程公司承包該工程,確實有違規之處,但是可以肯定的說,這一行為并沒有造成國家或他人的利益損害。相反,還為某市石化公司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所以本案不僅形式上不存在串通投標的行為,實質上也沒有造成特定的損害后果,不構成串通投標罪。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以案說法
(1)并非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此認定與事實嚴重不符。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指在單位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指揮作用的,對單位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主管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其一具有主管人員身份,其二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既往判例中多限于法定代表人。所謂直接責任,是指其行為與單位犯罪之間具有直接因果..,是單位犯罪不可或缺的直接原因
.。
被告人楊某某僅是公司的中層領導,受領導指派,奉命參與,實施了上傳下達行為
.。其既不具備主管人員身份,也未起到決定、批準、授意、指揮作用,不應以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論
.。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是在單位犯罪中受指派起重要或主要作用的責任人員,是單位犯罪的骨干分子、積極分子,對單位犯罪的實行和完成起到了突出作用。 在本案中,無論是單位犯意的提起,還是標書制作、與其他串投公司的接洽、投標工作、中標后續事宜均由他人負責,楊某某僅按領導安排進行上傳下達,其作用是次要的、可有可無的,因此也不宜以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論。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以案說法
招標代理機構構成串通投標罪情況主要有:(1)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和投標人.同實施串通投標的行為;(2)數個投標人串通投標,招標代理機構從中予以幫助;(3)招標代理機構與單個投標人串通投標。上例中,作為招標代理的監理公司與投標人的串通行為,應作為串通投標罪認定
.。
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成為串通投標罪的主體
.。首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50條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梢?,追究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投標行為的刑事責任于法有據。其次,招標代理機構能夠直接實施串通投標的實行行為
.。招標代理機構雖然是中介組織,但中介組織也有不同的類型
.。按照其發揮作用的形式、提供服務產品的特點,中介組織可以劃分為經濟鑒證型、行業協會型和市場交易型三類。招標代理機構應該是代表一方的市場交易型中介組織,即它直接代表招標人一方參與交易活動
.。因此,與其他中介組織不同,招標代理機構不完全具有獨立性
.。招標人通過代理招標協議把招標人的部分權利轉移給了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在行使這部分權利時,一方面受代理協議的約束,不得損害招標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作為招標人的代理機構,又必然受招投標法的約束,承受招標人的法律義務
.。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自然也能得出作為代理機構也不得串通投標的邏輯結論。再次,刑法中的概念內涵與外延的認定不必拘泥于與其他法律一致性,就規范目的分析,串通投標罪的主體應該是指招投標的參與人。前文提及的高級人民.、.、公安廳《辦理串通投標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也規定,受招標人委托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代理機構,私自與投標人進行串通投標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23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協助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犯罪的,按.同犯罪處理
.。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以案說法摘錄
首先,被告人陳某某受某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委托,參與投標后,其結果并沒有中標,不影響整個招標活動的順利進行,也未給招標公司、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同時,公訴機關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陳某某的投標行為給招標公司、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造成直接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
其次,被告人陳某某參與投標的某某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標過程中并未中標,因此不存在違法所得及中標項目金額,也就是說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并未涉及《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第(二)、(三)種情形
.。
再次,被告人陳某某在本案中并未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進行招投標活動。
最后,被告人陳某某沒有受過任何的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某某在主觀上沒有串通投標的直接故意,在客觀上沒有實施串通投標的行為,其所實施的投標行為亦未給招標方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依法不構成串通投標罪。辯護人認為,在沒有充足證據證明被告人陳某某有罪的情況下,貴院依法應當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無罪,并當庭釋放。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關于證據采信問題
通過對立案程序和案件存在的客觀書證的分析,結合法庭調查,有理由讓人相信案件存在弄虛作假、違法取證等情況
.。應當以所有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陳述作為定案依據。
一是從立案開始即給被告人顧某某達扣上了一頂涉黑犯罪的帽子,從此就開始了構陷顧某某達涉嫌黑社會組織犯罪艱難的偵查歷程,從顧某某達被抓,所有制作的被告人筆錄、證人證言筆錄、受害人陳述筆錄,從問話模式到回答方式,結合證人與案件本身利害..,充分說明是主觀認定顧某某達屬于涉黑犯罪,故而在所有的調查取證過程中,無視法律規定,想盡辦法達到認定顧某某達涉黑犯罪的目的。
二是顧某某達涉嫌強迫交易案件存在客觀證據--書證,偵查機關卻能通過口供或證言將原始客觀存在的書證所證明的客觀事實進行改變
.。書證證明是債權債務..,證言卻能證實為強迫交易。這充分說明案卷中制作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及證人證言筆錄均存在嚴重問題,不應當做為定案依據。
三是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前提
.。立案程序違法,直接導致的后果是此后的偵查行為無效。所有指控顧某某達涉黑犯罪的證據均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做為定案的依據
.。
四是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顧某某達當庭陳述的內容客觀、真實,并與其他被告人當庭陳述吻合,與書證吻合,應當以當庭陳述內容作為定案依據。
◆南京串通投標罪律師以案說法--串通投標罪不成立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確認招標、拍賣、掛牌三種方式不存在相互包含的..:
..,從確定競得人的方式上看,對于招標,要求需要評標小組進行評標
.。招標出讓方式中標人的產生不僅需要五人以上評標小組進行規范評標,而且中標人的產生不只是看他的投標價格是否是最高,對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的滿足,也是招標人所側重的一個方面。而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則以出價最高作為競得人確定的標準
.。
第二,從透明度上看,對于招標而言,所有的報價過程都是在所有符合資格的競買人.同參與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的透明度較高
.。但是,對于掛牌出讓方式而言,出讓人在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將掛牌宗地信息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由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出讓人在確定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再繼續接受新的報價,直到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時間截止,以最高出價者確定競得人
.。整個競價過程的進展,作為競價人而言只有通過出讓人在確定新報價之后更新顯示的掛牌價格來獲知,交易的透明度要低于拍賣和招標
.。
第三,從出讓的程序上看,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需由出讓人代表及有關..組成評標小組進行評標。此外,招標及拍賣都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由所有符合要求的投標者或競價者參與其中,并由專門的主持人或拍賣人主持現場,需要借助較多的人力和物力
.。而掛牌則無需這些。
第四,從法律依據上看,串通投標行為應當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7條規定,除中標無效外,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串通拍賣行為《拍賣法》第65條規定,即“違反本法第37條的規定,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惡意串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拍賣無效,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參與惡意串通的競買人處最高應價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參與惡意串通的拍賣人處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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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是: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棱兩可。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僅規定了“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即投標方式)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而本案中,葛某某被控的三起所謂涉嫌串通投標的違法事實中,無一系投標行為,依法不屬于應受刑法調整的范圍
.。拍賣、掛牌與招投標是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三種不同的方式,雖然在拍賣和掛牌中也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但刑法第223條規定的串通投標罪針對的是招標人、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串通的行為,并沒有明確把串通拍賣與掛牌包含在串通投標罪中,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能隨意擴大范圍而將串通拍賣與掛牌的行為定為串通投標罪
.。也就是說在拍賣與掛牌中串通的行為不能以犯罪論處,只能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
因此,本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在認定被告人葛某某的三起串通行為分別是在掛牌和拍賣過程中進行的情況下,仍然將其行為定為串通投標罪,適用法律錯誤,二審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法改判葛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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