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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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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合同律師談公民應如何訂立合同?
實行合同制,使公民可以通過各種合同取得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務,也使各種經濟主體明確自己對消費者的責任
.。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公民可據此防止不法交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要求當事人誠實、守信用,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對方
.。
通常訂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頭,書面、鑒證、公證等形式
.。但為避免發生糾紛,以及發生糾紛以后有據可依,訂立合同以書面形式為妥
.。口頭形式雖然快捷,但無據可查,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它一般只適用于集市貿易、市場零售等小額交易
.。
訂立合同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即為發出締結合同建議的行為,要約一經發出,提議人即受到自己建議的約束,表明提議人在對方的有效答復期內,負有和對方訂立合同的義務,違反該項規定造成對方損失,有賠償損失的責任。承諾是對提議人的建議予以答復的行為,答復應是對提議人的提議內容完全同意的答復,有新提議不算答復,只能構成答復人的新要約。答復一經向提議人表示,表明訂立合同的階段結束,合同成立,這時不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義務即構成違約責任。
※南京合同律師談合同當事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
.。如法人應當經過企業法人登記,并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
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并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訂立經濟合同。
三、當事人應當具備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當事人是否具備履約能力直接..到合同能否順利履行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具備以上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其合法權益都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
※南京合同律師談合同爭議當事人如何解決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執行
.。
※南京合同律師談合同仲裁和訴訟
仲裁和民事訴訟都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爭議發生之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方做出裁決,爭議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就是人民.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的總和
.。
一、兩者有一定的聯系:依當事人申請人民.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進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并且可以執行、撤銷仲裁裁決。
二、仲裁與訴訟相比,又有自身的特點:
1、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仲裁協議,表明自愿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
.。而民事訴訟不需要雙方協商,只要一方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就會受理。
2是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而民事訴訟的審判人員由人民.決定
.。
3、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這有利于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而民事訴訟無特殊情況必須公開審理。
4、仲裁實行一審終局制。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申請仲裁,也不能向人民.再行起訴、上訴。而民事訴訟可經過一審、二審和再審三個階段
.。
※南京合同律師談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和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項之規定,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
.。經濟第十五條規定,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人擔保,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擔保法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現行司法解釋也作出了相應規定
.。
一、關于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實際上也就是民法理論上講的補充責任保證
.。補充責任保證包括代為履行的保證和代為賠償損失的保證
.。代為履行的保證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要求債務人履行,如果債務人確實不能履行時,債權人才可要求保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保證人沒有條件代替債務人按主合同標的履行,就需要以代為賠償損失來履行保證義務。代為賠償損失通常用金錢來進行,亦可由當事人協商選定以實物折價、財產權利轉讓等方式進行。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對一般保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這種保證中,保證人享有自己特有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
.。所謂的先訴抗辯權,系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而得不到滿足時,才可請求保證人履行,否則保證人可拒絕履行。現代各國立法也都規定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從而使保證人處于第二債務人的地位。
一般來說,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有四種方式:
1、債權人必須證明已向主債務人實際執行而無效果,否則,保證人可行使抗辯權
.。舊中國的民法和瑞士的債務..法均作了這樣的規定
.。
2、債權人必須對主債務人進行訴訟上或訴訟外的催告,否則,保證人可以拒絕履行,如奧地利民法;日本民法還規定,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前必須先向主債務人催告,催告后若保證人證明主債務人可以履行前,債權人必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否則,仍可拒絕履行。
3、債權人必須向保證人出具證明可以向主債務人提出請求的文件,并將擔保該請求的權利轉交給保證人,才能請求保證人履行,如前蘇聯民法典
.。
4、一些國家法律又規定,如果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后,主債務人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使債權人向其請求清償發生困難;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或根據情況推定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保證人不得提出先訴抗辯權,如德國民法典
.。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⑴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⑵人民.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⑶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一般代為履行特定標的比如代為供貨、代為運輸、代為保管、代為供電等,在實踐中不多,也不太現實,歸納起來,還是以約定承擔代為履行金錢義務或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保證居多。這是因為,經濟合同多種多樣,要求保證人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不僅要求保證人有必要的財產實力,而且必須具備特定的履約能力,如履行要有運輸能力,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或加工承攬合同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設備等條件。如果要求保證人必須承擔實際履行合同的責任,那么,保證人只能在具有履行該合同能力的單位中選擇,這樣勢必將保證人限制在狹小的范圍內。這樣不僅不利于經濟交往的開展,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不現實。比如在購銷彩電合同中,保證人供方向需方如約供應彩電,否則,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應當說這是典型的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擔保人將承擔的是代為履行責任,然而,如果保證人是彩電生產企業,那么它的保證義務是能夠完成的,但如果它是銀行的話,銀行又沒有經營彩電的范圍,就恐不能盡到這一保證責任。這時,在作有利于債權人──需方解釋的前提下,就應當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釋為代為償還金錢責任,或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以實事求是的態度處理此種案件。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釋也正是針對這種情況,對債務人不能履行合同時,保證人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作出了規定。不論是代為履行或是賠償損失的責任,均是一種補充責任,這是應當予以明確的。
※南京合同律師談合同解除
當事人事后協議解除合同,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不因此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利益,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約定或依法定解除合同,當約定條件出現或法定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
.。若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如以機動車輛、船舶、不動產為標的的建設工程合同,解除時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南京合同律師談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而且是確定的絕對的無效,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不過是不確定的有效
.。
第二、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當然無效,任何人都可作出意思表示來主張或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要成為確定的無效,必須是有權人作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無效合同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均有權主張,同時人民.、仲裁機構在審理時有權依法認定其無效。而可撤銷合同,主張的主體只能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申請撤銷,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沒有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的申請是不能主動撤銷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說明該合同的決定權主要在于該合同的當事人
.。
第三,無效合同因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可撤銷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可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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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宣布
拘留是否就是羈押?根據法律規定宣布
拘留不是就是羈押,
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
拘留是在未批準
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
執行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
法院決定
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并且實施
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
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
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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