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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企業律師為企業度身打造專業的一站式法律顧問服務,擔任公司和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協助企業建立法律糾紛預防機制、及時處理已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與企業相關部門配合,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無論是企業運營管理、產品競爭、公司投融資、進入資本市場、復雜訴訟仲裁案件,還是潛在的法律風險問題,南京企業律師團隊都會用綜合的知識結構和經驗幫助企業在復雜事務中追本溯源,化繁為簡,改善系統,回歸純粹的商業道德與價值典范,為客戶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完善體系,創造價值.
◇南京企業律師專長領域:
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經濟糾紛;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投資并購方案設計
股權激勵
合同管理
股權質押
股權轉讓
法律事務盡職調查等
◇南京企業律師簡介:
南京企業律師某某律師--錢主任,從業律師20多年,積累了大量的執業經驗,尤其是在公司業務領域,小到公司日常業務合同、制度及人事管理,大到對外投資、公司并購、股權轉讓、融資債券等非訴訟業務,以及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等等訴訟案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辦案思路和認真的辦案態度獲得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多年以來,與南京各省、市、區級的工業園區建立了密切的合作..,為園區的各大中小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并倡議設立律師實踐基地,得到所在園區企業及領導的眾多好評
.。
南京企業律師網以各專業法學領域科研成果為基礎,通過擔任政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專項非訴訟顧問的實務操作,以及訴訟、仲裁的司法實踐,在企業投融資、行政法、公司法、保險法、知識產權法、勞動法、房產建筑法、金融及企業境內外發行股票并上市等領域形成了明顯的專業優勢。
通過多年來專業、優質的服務,南京企業律師團隊在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經營和管理業務領域積累了豐富的案例經驗、客戶資源,與省內多家 建設企業建立了長久合作..,在客戶中擁有良好的口碑。同時,依托大學法學院的..資源,本站律師對重大基礎設施領域的法律問題具有很強的研究能力,能夠為客戶提供前瞻性的指導意見和綜合解決方案。現有業務涵蓋了房地產、公路、地鐵、橋梁等各大型建設項目,為基礎設施開發建設、土地一級開發、建設項目投融資、工程施工管理、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等大型建設項目的開發全過程提供法律服務。
南京企業律師團隊在公司重組、并購等法律事務領域具有突出優勢,經過多年實踐經驗,能充分理解重組、并購各方的商業目的,從法律、財務、稅務和企業戰略等綜合角度提供有價值的建議,提供深入的法律服務
.。南京企業律師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盡職調查、交易模式設計、交易流程可行性合規性分析、出具全部法律文書、稅務籌劃、參與談判、交易方案落實等,貫穿公司重組、并購全過程。南京企業律師代理重組、并購項目所覆蓋的行業涵蓋制造業、房地產、通信、服務等各領域
.。
◇南京企業律師服務團隊及特色分工
根據貴司現狀,傳統的單個律師服務的模式已遠不能滿足貴公司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南京企業律師網以團隊服務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務,有針對性地選擇專業律師組成團隊,以.律師事務所的整體資源為基礎,充分發揮“資源.享,優勢互補、統籌安排、合理分工”的作用。
◇南京企業律師談公司出資法律風險點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起人需要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確定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要將出資足額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以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等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對作價有一定控制,且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同時應當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但是,在實踐當中,公司正常經營的諸多法律風險,有相當一部分,都是因為出資履行瑕疵引發的
.。忽視出資履行瑕疵的影響,很可能就會引發諸多法律風險,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
.。南京企業律師提示,常見的有以下情形需要注意:
1、虛假出資引發的法律風險
2、抽逃出資引發的法律風險
3、評估不實引發的法律風險
4、出資財產權利瑕疵引發的法律風險。
出資財產權利瑕疵,主要是指出資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權利財產出資,但是對這些權利財產并不具有合法的處分權利
.。出資人交付的非貨幣財產權利存在權利瑕疵,很可能會阻礙財產權利轉移手續、延誤出資履行、影響公司成立。同時,不合法使用他人的財產權利,還可能因為侵權在先,將公司卷入一系列的賠償糾紛旋渦。出資人自己,如果向其他出資人惡意隱瞞資產權利歸屬,構成犯罪的,也將承擔起刑事法律責任。
◇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章程制定指南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然而很多創業者在設立公司時多委托公司登記代理機構代辦設立手續,而登記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就是盡快完成公司的設立登記,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對創業者進行必要的指導,因而他們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羅列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并無針對性的規定,以至創業者產生糾紛時無章可循。也有很多創業者在創業之初滿腔熱情,創業伙伴之間非常團結,認為所有問題均能通過協商解決,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隨著時間的推移,無論是公司獲得長足的發展還是陷入了困頓,創業者的心態必然發生變化,一定會在某些問題上存在分歧,此時才會發現公司章程并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也沒有規定解決糾紛的機制,糾紛因此無法解決。懸而未決的糾紛又必然成為公司正常運作的有形無形的障礙
.。因此,在公司創立之初,制定一份適用性強的章程非常重要
.。
新公司法不僅僅在制度創新方面大大促進創業,而且賦予創業者較大的自由度,在許多方面允許創業者通過章程自由約定,因此,制定一份針對公司實際的章程就顯得更加重要。南京企業律師熱線:18801589148,為企業股東提供公司股權法律服務
.。
新公司法授權股東自治權利比舊的公司法有了長足的進步,因此,股東在成立公司不能再走形式抄襲公司章程。能否用好用足新公司法賦與股東的權利,關鍵看股東制定公司章程的水平
.。因此,制定一份優質的公司章程對公司的經營發展及公司內部..起著重要的作用。那么,依據新《公司法》制定章程應注意哪些問題呢?也就是說,新《公司法》授權股東哪些自治權利。
1、出資形式的確定?所占比例?
2、公司注冊資本金確定?首次出資額的確定?(不低于注冊資本20%,不低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其余注冊資本部分何時繳足?(自公司成立時起兩年內繳足)?
4、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5、公司對外投資或擔保由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6、投資或擔保的總額或單項限額?
7、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議召集程序?
8、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議表決方式?
9、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分別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數額應為其應未繳納出資數額的比例?
10、本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的實際價額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 %以上(含 %),應在發現后由該出資股東在 日內補足?
11、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
12、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 部門,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自收到書面請求后15日之內提供查閱,但不得復制。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
13、股東(是否)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是否)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14、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5、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確定?
16、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7、公司股權對外轉讓是否按照公司法要求?
18、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介否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19、公司章程是否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有特殊限制?
20、公司解散是否有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
◇南京企業律師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中常見的錯誤及對策
案例1:張三新入職深圳某公司,入職時人事主管告知,為考察張三的工作能力,先簽定一個1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期滿,如果張三考核合格的,再簽定正式的勞動合同。
南京企業律師評析:
A、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
B、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約定的試用期無效,并認定公司與張三簽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
C、建議:用人單位單獨訂立試用合同,不光無效,起不到試用員工的目的,同時,還白白浪費一次簽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因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主要的是,還要按《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按員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賠償金。
D、本案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方面“只簽定單獨的試用期協議”的典型錯誤
.。
案例:2、張三新入職某深圳公司,公司與其簽定了一份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6個月
.。
南京企業律師評析:
A、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B、仲裁庭認定約定的試用期違法,1年的勞動合同,其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超過的月數的試用期無效。
C、建議: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準確約定試用期。否則,要按《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按員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賠償金
.。
D、本案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方面“錯誤約定試用期限”的典型錯誤。
案例3、張三新入職某深圳公司,公司與其簽定了一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工作任務以某項設計的完成為結束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南京企業律師評析:
A、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B、仲裁庭認定約定的試用期違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C、建議: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準確約定試用期。否則,要按《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按員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賠償金。
D、本案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方面“錯誤約定試用期限”的典型錯誤
.。
案例4、張三新入職深圳某公司,公司與其簽定了3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崗位為人力資源管理
.。試用期滿,公司覺得張三更適合做銷售崗位,于是同張三商量調崗,張三也同意了,單位又要求在新崗位重新試用3個月,說是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不超過6個月,現在2次3個月也不超過6個月。
南京企業律師評析:
A、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B、仲裁庭認定約定的第二次試用期無效。
C、建議:用人單位的試用期約定要合法,否則要按《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按員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已經履行的第二次試用期的期間賠償金。
D、本案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方面“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的典型錯誤
.。
案例5、張三新入職深圳某公司,入職時公司未與張三簽定勞動合同,但張三入職辦手續時的《入職登記表》下面有一行備注:新入職員工試用期4個月
.。另外,公司的《員工手冊》也規定了:新員工的試用期均為4個月。
南京企業律師評析:
A、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B、仲裁庭認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雖然在入職登記表和員工手冊中規定了試用期,但并未與張三簽定勞動合同,因此,該試用期不存在
.。
C、建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還在入職登記表或員工手冊載明或口頭約定試用期而不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將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一方面是載明和約定的試用期無效,視為無試用期,同時,不簽定勞動合同也有法律風險。另一方面,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還要按《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按員工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
D、本案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方面“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如:入職登記表)約定試用期限并且不簽定合同,試用合格才簽定正式合同”的典型錯誤。
案例6、張三新入職深圳某公司,簽定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是3個月。入職后,張三發現單位在試用期內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
南京企業律師評析:
A、法律依據:《勞動法》第72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B、仲裁庭認定單位須為張三補繳試用期限的社會保險,具體險種和數額由社保局裁定。
C、建議: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也就是說,試用期同樣屬于勞動..的存續期間,并非是獨立于勞動..外的特殊時期。按照法律規定,勞動..一經建立,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不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完全是基于僥幸心理,認定員工在試用期內不會出事,但一旦員工發生工傷、疾病或非因工死亡了,用人單位將承擔大筆的賠償費用。另外,單位未為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D、本案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方面“試用期內不交納社會保險費”的典型錯誤。
◇南京企業律師談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風險
一、合同管理制度
實踐表明,出現合同風險和合同欺詐行為,幾乎都與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有關。凡是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的企業都為詐騙者打開了方便 之門
.。因此,企業應根據自已的具體情況,對從合同簽訂到履行完畢的全過程,制訂一套比較完善而嚴密的切實可行的合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包括;合同簽訂等程序和審批制度;查詢對方資信制度;合同專用章與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制度及報及報制度等等。特別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定期監督檢查最為必要,嚴格執行比制度,可掌握合同履行的真實現狀,對有問題的不能如期履行的合同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派人專門了解情況,檢查督促,研究制訂保證如期履行的計劃;對于應收賬款,要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必要時應運用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手段和措施,盡快加以解決,以防因施欠而受騙;對于已被騙走的貨款或商品,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
.。
二、標準合同文本的管理
@ 標準合同文本由相關業務部門起草,經與財務部、信用管理部、法律顧問等部門.同討確定后,報公司制度管理部門通過執行。
@ 標準合文本內容包括兩個務;標準條款和補充條款,其中標準條款為固定文本,補充條款則由經辦人在具體經辦事同時自擬加入(手工填寫)。
@ 在客觀條件發生生重大變化、原有標準合同文本不再適用時,由業務部門及時提出,相關部門參改調整
.。并報公司制度管理部門通過后執行。
@ 標準合同文本定稿后,采用電腦文本格式存儲,由檔案管理部門統一電腦存盤、管理和發放
.。合同經辦人辦理合同時,從檔案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所需的標準合同文本(電腦文件)。
@ 業務部門具體辦理時,對標準條款部分采取填空方式進行,不得對規定標準條款進行涂改;特殊事項通過補充條款明確
.。
@ 參與審批的有關部門和人員只需對合同填空內容和補充條款做重點審查即可;但合同的具體執行及監督則是全面的,經辦部門在執行時應嚴格對照合同的所有條款,財務部、信用管理部應履行全面的監督職能。
@ 經辦人與同對方協商確定,達成一致意見,或通過招標確定了合同條款后,由合同經辦人將合復印四份(或依合同要求數量復印)并加蓋合同對方公司公章后,到合同檔案負責人那里申請合同編號,然后向公司申報合同審批
.。合同編號根據種類由檔案部門統一進行編制分類管理
.。
@ 合同蓋章生效后經辦人轉合同對方公司二份合同原件,公司內部兩份原件分別交由財務部和檔案負責人保存,信用部及經辦部門均留合同復印件
.。
合同審批程序
@ 建立企業合同評審制度,尤其對與客戶和主要經銷商簽訂的合同
.。
@ 合同審批過程由合同經辦人負責合同的催辦,正常合同審批過程要限進完成;合同審批通過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并由辦公室加蓋公司公章交經辦人。
合同變更管理
@ 當發生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時應另簽補充合同
.。
@ 當甲乙雙方對原合同條款提出變更或補充時,應簽訂補充合同。
@ 合同的變更應明晰與原合同的法律..。
合同履行的管理
@ 合同履行過程中,執行合同的主辦人員必須負責跟蹤合同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各部門負責人保證合同條款按期優質完成。
@ 由于相關責任人失職、未采取預防措施等主觀原因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
合同檔案管理
@ 專案、專檔。
@ 查檔審批,只有在涉及拆訟時,才可調出原件
.。其他情況皆只提供復印件
.。
@ 案卷保存,所有的與戶往來的文件,包括提單、發票、往來信函、傳真件和各種憑證都需要保存,尤其是口頭合同的相關文件更需要妥善保管
.。
◇南京企業律師談企業債權債務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公司往來賬款的管理,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防范財產流失的風險和債權債務糾紛.
2、范圍
適用于某公司所有債權債務管理,控制的全過程.
3、職責
3.1 財務部門負責對債權債務往來款項進行核算和監控.
3.2 業務部門負責與客戶,供應商等往來單位進行聯系,協助核對賬目.
4、內容與要求
4.1 應收(預收)賬款的管理
4.2 應付(預付)賬款的管理
4.3 其他應收(付)款的管理。
◇南京企業律師談企業常見刑事犯罪及刑事法律風險預防: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運行中一類重要的以贏利為目的的組織形式,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隨著國家近年來對經濟犯罪的查處力度,企業涉及經濟犯罪而最終破產清算、鋃鐺入獄的屢見報端。因此,企業不僅面臨民事、經濟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也需要格外的防范
.。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指的是人們在公司的設立、運營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嚴重的違法行為或犯罪時,應該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為接受刑罰。而刑罰又分為死刑、自由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財產刑(沒收財產和罰金)、政治刑(剝奪政治權利)。不同的犯罪,其犯罪雅間的構成不公,承擔的刑事責任也不同。下述幾個是比較常見的企業刑事犯罪行為
.。
一、公司注冊資本方面
(一)虛報注冊資本罪
.。
(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
二、企業稅務方面
(一)逃稅罪。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
.。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
二、發票管理犯罪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三)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三、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
.。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三)假冒專利罪。
(四)侵犯著作權罪。
(五)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六)侵犯商業秘密罪。
(七)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四、產品責任
該類產品責任刑事犯罪,主要是針對社會公眾切身利益..較大的產品犯罪。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五、安全生產
(一)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資金、財務管理
(一)高利轉貸罪
.。
(二)集資詐騙罪
.。
(三)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
七、企業經營
(一)串通投標罪。
(二)合同詐騙罪。
(三)非法經營罪。
(四)強迫交易罪
.。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六)非法采礦罪
.。
(七)逃避商檢罪
.。
(八)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九)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
八、職務犯罪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三)行賄罪。
(四) 受賄罪
.。
(五)貪污罪。
(六)挪用公款罪。
(七)職務侵占罪。
(八)挪用資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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