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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槍支爆炸物犯罪律師專業辦理非法制造槍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彈藥罪、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非法買賣彈藥罪、非法制造鉛彈、網絡非法買賣彈藥等槍支、彈藥、危險品犯罪案件,為犯罪嫌疑人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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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解釋什么是彈藥
依據現有司法解釋無法判斷氣槍鉛彈是否屬于走私彈藥罪的對象,唯有使用刑法解釋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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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按照《辭海》對彈藥的定義,彈藥的核心含義有三個:..,具有殺傷力功能;第二,以彈頭、彈殼、火藥、炸藥以及其他裝填物作為結構;第三,必須借助武器或其他運載工具發射至目標區域
.。氣槍鉛彈無疑具有殺傷力,在結構上有彈頭,尾部有部分彈殼,可以借助氣槍等武器發射至目標區域,但是沒有火藥、炸藥或者其他裝填物,它與很多非軍用子彈特別是一些運動用彈具有一定的類似性,將其認定為非軍用子彈并不會超出國民預測的可能性;
其次,目前我國海關嚴厲禁止走私任何槍支彈藥的行為,走私氣槍鉛彈不僅擾亂了彈藥監管秩序,還侵害了我國的進出口貿易制度的管理
.。從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出發,對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應當予以刑法規制。
最后,將氣槍鉛彈認定為走私彈藥罪的犯罪對象,與最高人民.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含義相符
.。如《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喘口氣先…)(以下簡稱《槍彈解釋》),明確將氣槍鉛彈作為非軍用子彈的一種做出了列舉式規定。《走私解釋》盡管對走私彈藥罪中的“彈藥”沒有做出類似的列舉式規定,但從用語一致性的角度考慮,《槍彈解釋》的規定無疑具有參考價值。
經過解釋可以確認氣槍鉛彈屬于彈藥的范圍,走私氣槍鉛彈的行為值得刑法規制。
★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依據《最高人民.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31條(31、對于一般.同犯罪案件,應當充分考慮各被告人在.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不同,根據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和《刑法》第27條之規定,從本案整體上分析以及對比另一被告張海及其他涉案被告的犯罪行為和作用,被告吳某某在.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即次要實行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通過庭審清楚地證明,爆炸物的一手賣方是武某,本案被告張海先從武某處購買后,又轉手賣給韓強等,被告吳某某即不是賣方也不是買方,只是認為被告張海生產需要爆炸物才介紹被告張海和蔡軍認識,自己不具體參與爆炸物的買賣,爆炸物價格多少,被告張海又賣給何人,誰掙錢,能掙多少,被告吳某某既不關心也不知道,在當地采礦活動非常活躍的情況下,類似的買賣爆炸物的情況非常普遍,被告張兵只是認為被告吳某某在一個較大的礦口打工,認識人多信息廣,隨口問了被告賈文貴,可不是被告吳某某掌握著獨家信息,沒有被告吳某某提供信息就買不到爆炸物,也就是其作用不是唯一的決定性的。加之,被告吳某某主觀上沒有盈利的故意,所起作用相對較小,應該屬于幫助犯。根據《人民.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中對于從犯量刑的規定,予以從寬處罰,在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予以從寬處罰。
★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以案說法--非法持有槍支罪證據不足
1:公安偵查機關在偵查本案過程中,..次訊問證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時,易亮、萬江異口同聲說槍和刀都是一個外號叫“輪子”的人的,都沒有說是顧某某的,同時,彭洪根證實槍和刀是易軍林、鐘海平的,也沒有證實槍和刀是顧某某的,從他們這幾個知情的最有發言權的人..次在公安機關所證實的事實足以證明這些槍和刀不是顧某某的,但是證人在4月19日(公訴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卻又改口說槍是顧某某和黃毛倆人的,證人易亮第二次的證言明顯不是真的,不能排除是偵查人員誘供的結果。
2:上訴人顧某某本人的供述更不可靠,疑點、漏洞較多,其供述的幾個事實經過偵查機關核查均為子虛烏有,比如他供述其中一把槍是通過一個叫“猴子”的人弄來的,另一把是通過一個叫“老鼠”的人弄來的,但經過偵查,根本就沒有這倆個人,再比如其供述他覺的槍長了點就拿到汽車城那一個修理廠把銃磨短了點;另一把又拿到湖田那邊一個賣鋁合金的店鋸短了點;刀是在鎮上一個打鐵的店里打的等等,經過偵查均為子虛烏有
.。
3:放置槍支的出租屋開始是顧某某在8月份左右租住的,但事實上顧某某在第二個月就搬離該出租屋,與一名叫周夢莎的女子在別處同居,且離該出租屋較遠。顧某某搬離該出租屋與偵查機關在該房內搜查出槍支的時間有3個月左右的時間跨度,如槍真是他的怎么可能放置在與自己居住較遠的地方呢,按正常的情形,自己的槍一定會放置在自己能夠控制的范圍內,基于上述推理也可證明槍不是顧某某的,而是另有其人。
另據辯護人會見顧某某時了解,顧某某搬離出租屋時把唯一的一把鑰匙交給了萬江,由于顧某某沒有該出租房的鑰匙,據此也可推定槍不是顧某某的
.。
綜上,認定本案的槍支持有人為顧某某只有顧某某本人的供述(但其在庭審過程中翻供),證人易亮的證言由于自相矛盾,不能當作有效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同時,本案的其他證據之間也未形成證據鎖鏈,無法證實顧某某為槍支持有人,據此,辯護人認為本案的槍支持有人不能認定為顧某某,而是另有其人,一審.判決上訴人顧某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證據不足。
★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談槍支鑒定標準
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應當科學合理。為“加強槍支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全”,不僅需要有明確的鑒定標準,而且要求該鑒定標準是科學合理的。所以,從立法政策層面看,應當參考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做法,并結合本國社會治安需要,因時制宜作出調整,使槍支鑒定標準處于一個動態完善的過程
.。然而,與隨著形勢發展而調適的法益相比較,相對穩定的、普適的、具有實操性的這種法益更應當受到保護。更何況,無論是動態還是靜態的,槍支鑒定的相關標準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制定。如果對這里的槍支鑒定標準產生了質疑,則應當展開廣泛探討,進行深入思考,針對質疑者所提出的問題,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結合當時的社會治安狀況,予以充分解釋和說明
.。可以有各種各樣的觀點和看法,甚至可以提出完全與實定法相悖的理論假設,但是,筆者認為,鑒于目前各種類型的仿真槍不斷出現,其外表與殺傷力也越來越接近真槍,使用仿真槍進行犯罪也呈現上升趨勢,對“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實行嚴格規制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對仿真槍放松規制的相關主張則不應當被支持。
另外,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鑒定標準只是.判斷相關槍形物是否屬于槍支的依據,而不是.適用刑法第151條進行定罪量刑的依據,故而.在定罪量刑上可以作出替代公安機關相關判斷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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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以案說法--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對自己的行為已經感到后悔莫及,依法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在被公安機關..次訊問時及時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在我會見時,被告人也表達了自己強烈的悔罪意思,并愿意委托家人上交其犯罪所得
.。由此可見,被告人王某某強烈希望能夠獲得寬大處理,依據寬大與嚴懲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依法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
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前一直奉公守法,善待親朋,并無任何劣跡,但由于被告人失學過早,受教育少,法制意識淡薄,對法律事實與性質認識不足,受朋友的蠱惑,貪圖小利,一時糊涂,導致犯罪,其主觀惡性較小,其犯罪行為所涉及槍支也沒有流入社會造成惡劣后果
.。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綜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雖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但具備法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具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及時坦白自己的罪行,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真切悔罪,對其適用緩刑并不會給社會帶來危害
.。所以被告人王某某也具備了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因此,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可以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這符合我國新時期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符合..提出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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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以案說法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托運的“拉炮”中,含有“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且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與工人的違規操作有關,被告人托運的“拉炮”,不是純粹的火藥,是用硬紙殼包裹有煙火藥的娛樂性商品
.。從被告人提供的證據看,瀏陽市的經銷商曾經多次托運,均沒有出現問題。這次發生爆炸,根據.認定的事實,是工人違規操作,“將一個紙箱從車上扔到高祥站立的附近,紙箱掉地后內裝物品發生爆炸。”直接丟在地上發生的。托運公司沒有開箱檢查,也沒有按照被告人提示的“玻璃制品”的提示要求操作,是發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應該承擔相當大的責任
.。
被告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其家屬積極籌集資金賠償了被害人22萬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人民.依法對其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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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談購買、出售特定物品
我國刑法對購買、出售特定物品的行為規定了三種立法例:(1)運用“購買”、“收購”或者“出售”、“販賣”、“倒賣”、“銷售”、“轉讓”等概念,從而明確規定僅處罰購買或者僅處罰出售行為。如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銷售偽劣產品罪,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倒賣偽造的有價證券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販賣毒品罪等犯罪
.。(2)同時運用“出售、購買”概念,從而明確規定同時處罰購買與出售行為
.。如出售、購買假幣罪,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等,上述犯罪的購買與出售行為因其違法性程度大體可以等量齊觀,一并入罪,同等處罰。(3)運用“買賣”概念
.。如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等。上述犯罪情形相當復雜,買方與賣方在客觀危害與主觀惡性上未必可以等量齊觀。根據體系解釋的規則,這里的“買賣”就值得推敲
.。因為刑法沒有采取上述前兩種明確的概念配置模式而使用“買賣”這一表述,就表明刑法在犯罪構成設計上試圖構筑彈性框架,將解釋權和判斷權交付司法實踐的需要,因此,對于購買和出售是否一同入罪需要給予個別化論證。
★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以案說法--情節不嚴重
1.從客觀上講,..支槍也就是JM—83型單管獵槍,既沒有相應的16毫米口徑子彈,同時也是生銹的故障槍支,毫無使用價值。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明:周明最初想法是“搞上—支獵槍”。關于這第—支槍的來歷,經手人劉某某在他的供述里(偵查卷第5頁)講的很明白:“我到一個朋友的辦公室玩,偶然發現他的辦公室門后立著一把槍,我問他哪來的,他說他從某某公司買的,我說能否借給我,他說這種槍沒有子彈,子彈不生產了,沒有用了。我騙他說借給我玩兩天,他就把槍借給我,這支槍到礦上后,因沒有子彈,也買不上子彈,事實上成了擺設,形同一條木棍
.。再者就槍本身而言,其實際所有人的證言證實:該獵槍因生銹連機頭部打不開,不能使用
.。在此有必要說明的是,楊某某的“調查筆錄”系由被告人劉某某(存疑不起訴)的辯護人馬明強律師調取。馬律師亦將該筆錄的原件向公訴機關遞交。但公訴人并未向法庭出示,更未列入證據目錄。辯護人從馬律師處調取該筆錄并向公訴人核實時,因公訴人建議該筆錄由辯護人在法庭上出示,我們才放棄了要求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這份“調查筆錄”。楊某某在“調查筆錄”中講“槍是壞的,槍管都生銹了,機頭根本打不開,用不成”,“槍放在我辦公室都生銹,連機頭都打不開。我在江明市.向辦案人員說了,而且辦案人員當場也試驗了,機頭確實打不開”。事實上這支槍在礦區也從未使用過。對此,礦場管理人員陳力、許小寶倆人的證言可予佐證。本案亦無使用過該槍的事實和證據
.。至于.鑒定人員如何又扳下機頭,裝入子彈試射,從而得出“機械性能完好,能正常擊發16號獵槍彈”的結論?我們不得而知,也不能認同。據楊某某講,槍在他那里閑放了十幾年都沒用過,子彈早就不生產了
.。在.的辦公樓上,公安人員當著他的面都打不開機頭,銹住了
.。如果..支槍能使用,被告人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再去搞第二支槍
.。因此,第二支槍的出現是有原因和背景的。
2.從主觀上講,被告人從未有過同時持有、使用兩支獵槍的主觀故意。任何人都不會把—個既無子彈又生銹故障的槍作為確實有殺傷力的槍支來持有。正是沒有子彈和槍支生銹故障才導致了被告人非法持有第二支槍的法律后果,這和一個人積極主動去獲取第二支槍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而規定非法持有兩支槍為情節嚴重的司法解釋,其本意也不是針對的這種情形。,請法庭在合議時給予高度、應有的重視。
★南京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1、從主觀方面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農村,小學文化程度,對于法律的認知不足,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其與劉某某從認識到同居有了孩子,僅僅是四五年的時間,在這期間,被告人一直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靠劉某某來供養,也就是說在這個家庭中經濟不占主要地位,基于農村“男尊女卑”的思想,其在家庭中的地位不高,所以在生活中,劉某某給其的“任務”與“生活觀”就是:照顧老人、照顧孩子,多余的事不能問不能管,所以,在這樣的環境下,李某某對其丈夫劉某某就是百依百順,只要照顧好老人、孩子、家庭,有自己吃有自己喝有自己穿就足矣,過著農村“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傳統生活
.。從我在看守所會見她到今天的庭審,她對丈夫劉某某的工作與收入不多過問也不多管,所以對于其制造什么東西,更甚是制造什么爆炸物,一無所知,所以,李某某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也沒有要參與劉某某制造爆炸物的想法。
2、從客觀方面分析,在庭審中,李某某交代,在xxxx年xx月x日和x日,她只是在孩子睡覺后,其丈夫劉某某讓其幫忙、搭把手,把引線與雷管通過機器制壓在一起,她既不知道原料是誰提供的,也不知道把兩樣東西制壓在一起就是國家明令禁止的爆炸物,也不知道制壓在一起后其丈夫劉某某要做什么,是個很短暫的過程
.。
綜上,被告人李某某法律意識淡薄、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基于給丈夫幫忙、搭把手,在整個非法制造的.同犯罪中起到了輔助的作用,故李某某在本案中是從犯。《刑法》第27條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懇請.對被告人量刑時從輕處罰,予以充分考慮與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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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從輕處罰是什么意思? 一、刑法從輕處罰是什么意思?從輕處罰簡稱從輕,是在法定刑范圍內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有法定從輕和酌定從輕兩種,亦可分為一般從輕和特別從輕。一般從輕適用于所有犯罪,特別從輕由刑法特別規定,只適用于特定犯罪。《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是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并具備法定量罰情節的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
行政處罰。在執法實踐中,對此法定量罰情節的理解、
執行存在一些不同觀點,如不加以統一和規范,將影響量罰的正確適用。二、正確理.
2023年緩刑期滿可以出國嗎? 一、緩刑期滿可以出國嗎?要出國可以先持護照申請旅游簽證,按照常規來說不論是有無犯罪歷史的人出國旅游都是可以的,但是還是要看簽證官批不批你的簽證。二、緩刑考驗期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三、緩刑考驗期需要注意什么1、不可以觸犯新的罪名2、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比如遵守會客規定,遷離居住城市要.
婚檢是強制的嗎? 婚檢是強制的嗎婚前檢查,是指結婚前對男女雙方進行常規體格檢查和生殖器檢查,以便發現疾病,保證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檢查對于男女雙方都有著重大意義。婚前檢查的內容包括詢問病史和體格檢查兩大部分。婚前檢查內容包括: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婚前檢查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進行的常規體格檢查和生殖器檢查。是對男女雙方可能患有的、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婚前體檢對防止傳染病和遺傳性疾病的的蔓延,保障婚姻家庭的幸福美滿,保障民族后代的健康都有重要意義。婚.
對于工傷認定的質疑怎么辦?
對于
工傷認定的質疑怎么辦?《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
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
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
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
協議的
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
協議或者規定的;(五)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
老板拖欠工資不給怎么辦
老板拖欠
工資不給怎么辦(一)如果你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三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
工資:1、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
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
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雙倍
工資。如果是以拖欠
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
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
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
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3、向
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去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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