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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為組織賣淫、強迫賣淫、協助組織賣淫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解答賣淫罪認定立案、情節嚴重的標準、量刑標準、最新賣淫罪司法解釋,為組織賣淫罪緩刑罪輕從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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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什么是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根據 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實踐中主要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采用對他人毆打、虐待、捆綁或以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斷絕生活來源相威脅,或利用他人走投無路的情況下采用挾持的方法迫使他人賣淫
.。如果僅僅是采用物質引誘、暗示、鼓動他人賣淫,沒有違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構成本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為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
.。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為手段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
.。如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強迫賣淫罪的既遂與未遂
強迫賣淫罪屬于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強迫賣淫行為并達到一定程度即視為犯罪行為的完成,該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既遂。強迫賣淫罪的既遂問題,實際上就是如何判斷強迫賣淫行為何時完成的問題。對于本罪的既遂問題,理論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種觀點認為,強迫賣淫罪是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強迫手段迫使他人賣淫行為,因此,只要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完畢,就是強迫行為完成,應當認定為既遂
.。如果其強迫手段尚未實施完畢就被迫停止,就是犯罪未遂。第二種觀點認為,強迫賣淫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它具有行為人強迫和被害人“被迫就范”兩個因素,因此只有被害人在行為人的強迫之下實施了賣淫行為,才是既遂;即使行為人的強迫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發生被害人賣淫的犯罪結果的,屬于犯罪未遂。第三種觀點認為,行為人實施了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被害人因行為人的強迫行為而意志不能自主,被迫同意從事不自愿的賣淫活動,即是強迫賣淫的既遂;行為人強迫后,被害人不屈從,屬于犯罪未遂
.。根據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以及強迫賣淫罪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征,第三種觀點在判斷強迫賣淫罪的既遂問題上所持立場是正確的
.。這是因為,行為人的強迫行為是為了挫折他人不愿意從事賣淫的自由意志,解決的是被害人愿不愿意賣淫的問題,只要不愿意賣淫的被害人被迫同意從事不自愿的賣淫,就是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實際從事了賣淫活動就不是強迫行為所支配的范圍了。因此,..種觀點僅關注行為人的強迫行為,而忽視了被害人的意志變化,不恰當地把既遂成立的時間提前了,而第二種觀點錯誤地將是否實施了賣淫活動作為判斷既遂與否,把既遂時間滯后了。本案中,被告人實施了迫使他人賣淫的強迫和強奸行為,但被害人并沒有因此而屈從于其意志,故仍屬于強迫賣淫犯罪未遂。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強奸的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的加重犯
強奸的行為能否被強迫賣淫行為所吸收,即被告人陳某是構成強迫賣淫的加重犯,還是構成強奸罪與強迫賣淫罪數罪并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將“強奸后迫使賣淫”作為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是指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行為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系,強奸是強迫賣淫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只定強迫賣淫罪即可
.。犯罪分子采用強奸作為強迫的手段,其主觀意圖是通過對被害人實施奸淫,從精神上對其進行摧殘和折磨,迫使被害人違背自己意志,實現強迫其賣淫的犯罪目的。如果強奸行為與強迫他人賣淫行為之間沒有聯系,則應當分別定罪,實行并罰。聯系本案,加重犯還是數罪并罰,主要看被告人陳某強奸被害人時的主觀意圖
.。
被告人陳某構成強迫賣淫罪的加重犯。理由在于,雖然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及辯護人均提出被告人主觀意圖是想“占便宜”,并不是以強迫手段逼迫被害人賣淫,但從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同案犯王某、張某供述均可以證實,被告人陳某在進被害人房間前,說過“格同意賣淫,我一看就知道”,進入房間后,也問了被害人愿不愿意做張某女朋友,讓被害人從四人中間選一個人,跟著后面賣淫,在被害人表示不愿意后,說“我是殺過人的,是他們的老大”等威脅的話,且用香煙燙被害人掛墜的繩子,將金掛墜占為己有,被告人陳某在偵查機關也供述“為了進一步驗證被害人是不是真聽話去浴室賣淫,就想先讓被害人同其和王某發生..”,后被告人與王某一起對被害人實施了奸淫。由此,可看出被告人陳某在進入被害人房間時,是想驗證被害人是否愿意賣淫,在被害人不同意后,與王某輪奸了被害人,且輪奸后與張某、王某對被害人進行訓話,訓話期間張某亦打了被害人兩個耳光迫使被害人答應賣淫
.。被告人陳某進入房間前可能確實有想“占便宜”的想法,但更有采用強奸作為強迫被害人賣淫的手段的意圖,故認定被告人陳某構成強迫賣淫罪加重犯。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如何界定強迫賣淫罪既遂?
首先,要準確把握強迫賣淫罪所侵犯的客體。強迫賣淫罪在刑法條文被歸入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社會秩序是其侵犯的客體之一;而強迫賣淫同時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人身權中包含的重要一點就被害人性的自由權,這是強迫賣淫罪的特征客體
.。..種觀點認為只要以強迫賣淫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但是被害人沒有同意賣淫,其性的自由意志沒有受到強制,沒有侵犯到被害人性的自由權這一特征客體,將其認定為犯罪既遂是不恰當的。
其次,要準確理解強迫賣淫罪的概念。強迫賣淫是通過強迫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這里的“迫使他人賣淫”是僅指被害人被迫同意賣淫,還是指被害人被迫實施賣淫行為?筆者認為應理解為被害人被迫同意賣淫,因為此時犯罪客體已全部受到侵犯,尤其是人身權中的性的自由權這一特征客體也被侵犯,行為人強迫賣淫的犯罪目的也達到,主客觀行為已經具備,強迫賣淫的構成要件也已齊備。因此,第二種觀點,以被害人被迫同意賣淫認定犯罪既遂是恰當的
.。
再次,要準確界定賣淫行為在認定強迫賣淫罪中的作用
.。賣淫行為是被害人被迫同意賣淫這一犯罪結果的必然延伸,是犯罪結果的進一步體現,是對犯罪對象、犯罪客體進一步深層次的侵犯,這種延伸行為的發生與否,對犯罪是否既遂沒有影響,只能作為量刑輕重的因素
.。
綜上,強迫賣淫罪是一種典型的行為犯,行為人通過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不僅侵犯了社會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利,還侵犯了他人性的自由權這一特征客體。一個身心發育正常的人,都具備對性行為的理解、選擇與承受能力,即性的自由權力,這種權利是不應當被任何人侵犯的。因此,將強迫賣淫罪中被害人同意被迫賣淫界定為犯罪既遂標準,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利,行為人一旦實施強迫他人賣淫,迫使他人作出同意賣淫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實際上已具備了觀念性的危害結果,應在此時認定為強迫賣淫罪既遂
.。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犯罪未遂。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某某涉嫌強迫賣淫罪,辯護人對此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本案應屬強迫賣淫罪未遂。理由是:強迫賣淫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本案被告人龔某某等2月23日將受害人鎖某某、倪某某騙來后,強迫二人同意賣淫,但事實上2月25日下午17點半左右,兩位受害人已脫逃報警;公訴書也認定“2月25日,被害人鎖某某、倪某某趁機脫逃”;市.2月25日對鎖某某的詢問筆錄、同日對倪某某的詢問筆錄都證明了二人是在2月25日下午脫逃的,并未真正實施賣淫活動。所以,辯護人認為,本案應屬犯罪未遂,屬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即屬于《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辯護人認為,本案應屬犯罪未遂,并應按未遂犯處罰。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徐某某的行為,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犯罪構成
..,徐某某沒有實施組織、策劃、指揮等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也沒有采取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沒有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
.。徐某某雖然承租了某某俱樂部,但他當初與張某某約定,其不參與經營,具體經營事宜由張某某負責
.。事實上,徐某某沒有任何組織、策劃、指揮等組織賣淫行為,也沒有采取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沒有的行為。如果某某俱樂部有違法亂紀行為,與徐某某無關
.。
第二,徐某某主觀上沒有組織賣淫的直接故意。
徐某某與張某某合作經營某某俱樂部,徐某某要求張某某守法經營,不做違法亂紀之事。張某某超范圍經營俱樂部,并非徐某某的本意,違背徐某某的意愿,其行為是張某某個人行為,不能代表徐某某的意志
.。因此,徐某某沒有組織賣淫的直接故意,也就是說徐某某主觀上沒有組織賣淫的犯罪故意
.。
第三,徐某某沒有與張某某等人.謀,沒有實施組織賣淫的.同犯罪行為
.。
徐某某沒有與張某某或者其他人預謀,.同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行為。徐某某沒有組織賣淫的犯罪故意,更沒有伙同他人組織賣淫的.同犯罪故意。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構成組織賣淫罪證據不足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構成組織賣淫罪的主要證據證人證言,而所有的證人證言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不能采信。
1.趙某的證言不能采信。
首先,趙某的證言是孤證,其又是本案的當事人,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按證據法的一般法理,其可信性不足。
其次,趙某的證言與其他人的證言相矛盾,楊某已經證明:小姐她們自己就到處串旅館攬生意,其真實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
第三,趙某的證言并不能證明控方的觀點。即使任某有聯絡趙某賣淫的意愿,但是該種聯絡意愿并不能證明任某有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既沒有對賣淫女的控制和管理,也沒有對賣淫活動進行統籌安排,更沒有對賣淫活動收取任何費用,因此趙某的證言不能支持控方的觀點
.。
2、姜某某的證言沒有真實性與關聯性
.。
公訴人指控被告觸犯組織賣淫罪的證據不足
.。
庭審中,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具有組織賣淫行為。作為公訴機關對組織賣淫罪案件指控的證據,應當是被告如何組織賣淫女賣淫、如何指揮和策劃賣淫、如何招募賣淫女、如何強迫賣淫以及如何通過賣淫獲取暴利的證據,以佐證其指控的內容。事實上,在公訴人出示的被告人筆錄之中,被告人只是供述了其工作職責、工作情況、及其了解到的賣淫女活動的情況、浴場的經營模式、工作人員分工等客觀事實,并無被告人組織或容留賣淫的事實。故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有組織賣淫罪的證據不足
.。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
被告人不應該是本案的被告。被告人是被浴場聘用的一個員工,一個打工的農民工。被告人雖然被投資人委任為經理,但是經理這個稱謂,不能作為其成為替罪羊的依據。經理這個稱謂,在九十年代初可能是投資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一種象征,隨著經濟的發展,經理的外延逐步擴大,甚至一個部門負責人、個體戶、酒店大堂負責人等,均可以稱之為經理,但這些經理的概念已經不是責任主體的承擔者,而是一種無責任、無意義的稱謂。因此,人民.不能以被告有經理的頭銜,而將被告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
.。如果將被告作為犯罪主體追究,那么在浴場打工的員工都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都可以抓起來進行審判,這樣勢必造成打擊面過大,而不利于社會安定,從而起不到法制的效果。本案真正應該追究的是浴場的老板及其幕后策劃者,是這些人為獲取高額利潤而制造了這個犯罪場合,被告人等也是其中的受害者
.。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談
從事實層面上看,被告人王某某介紹賣淫行為具有下特殊特點,故不屬于情節嚴重。
1.被告人王某某屬于偶犯、初犯
.。
根據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以及偵、控機關所掌握的證據來看,被告人王某某參與介紹賣淫活動僅有一次,并且以前沒有犯罪記錄。因此,屬于偶犯、初犯,不應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2.被告人王某某沒有以介紹賣淫的行為為職業,社會危害性較小。
根據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僅8月至12月在美容美發店工作,且其工作的主要內容為打掃衛生。因此,不難看出被告人進入美容美發店的工作時間很短,而且沒有以介紹賣淫的活動為職業,給附近居民的生活沒有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應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
3.被告人王某某參與介紹賣淫活動是源于受社會不良人員影響,誤入歧途。
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和庭審供述可知,被告人是來自農村的一名外地務工人員,離開父母、家鄉獨自來到北京這個社會..復雜的大城市,因受到美容美發店老板的小恩小惠,處于感激之情,來到康園為其負責清潔店面的工作。由于被告人年紀尚輕、社會經驗尚淺,所以受到社會不良人員的影響,誤入歧途,參與了犯罪活動,但是,被告人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具有明顯的悔改表現。
4.被告人王某某的介紹行為始終處于被動情形。
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以及本案的證人陳文、張強、李梅、張艷的證言可知,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待嫖客陳希文等人時從始至終都沒有向陳文等人推薦李梅、張艷等賣淫女,而是由陳文等人主動要求李梅、張艷等賣淫女進行嫖宿
.。為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所參與的介紹賣淫活動是屬于一種被動的“介紹”,相比較主動推薦、牽線搭橋的介紹賣淫行為而言在刑事處罰上應該有所區分。
5.被告人王某某沒有收取嫖客的嫖資。
根據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和證人證言,均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陳文等人的嫖資是由被告人所收取,因此,被告人并沒有獲取非法所得。
◆南京組織賣淫罪律師、南京強迫賣淫罪律師、南京協助組織賣淫罪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在本案中認定徐某某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的關鍵應查明其是否能夠控制賣淫女?辯護人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徐某某雖然為賣淫女提供吃住,并且也存在一些所謂的規定,但她們之間并不是控制與被控制的..,而是為賣淫女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介紹,提供媒介,以促使賣淫活動在本無聯系的賣淫女和嫖客之間進行。當有嫖客需要性服務時,徐某某便會聯系賣淫女,介紹她們去接客,但接客與否并不是徐某某能控制和決定的,這取決于賣淫女是否同意,如果賣淫女不想接客,那么徐某某并不會去為難她,而是會再介紹別的賣淫女去接客,可見徐某某與賣淫女二者之間是一種很松散的..,并不存在控制與否的問題
.。
起訴書指控徐某某制訂了一些規定,但這些所謂的規定并不能體現出組織賣淫罪所要求的控制性,徐某某與賣淫女有約在先,自己給賣淫女提供吃住,介紹嫖客,收取賣淫女的收入的50%作為報酬,徐某某的所謂規定,均是圍繞關于報酬的約定如何實現而定的,并非是對于賣淫女的控制,比如徐某某要求賣淫女出臺前要跟其打招呼,注意這只是個招呼,而不是須經其同意批準,顯然這就是為了統計嫖資。比如起訴書所謂“安排Z等人干領班管理其他賣淫女及賣淫所得”,那Z是如何管理的?這個所謂的領班無非就是記記帳而已,這顯然也是為了統計嫖資的需要,而并未對其他賣淫女實施控制行為
.。按照起訴書的指控,如果徐某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話,那么這個為她干領班負責“管理其他賣淫女及賣淫所得”的Z就應當構成.犯,起碼也應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事實上本案Z是作為介紹賣淫罪被取保候審了,在同一案件中怎么能采用雙重標準來定罪呢?再比如賣淫女Z供述“不許私自藏錢,必須都交到徐某某那里”,辯護人認為通過庭審調查可知,該規定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莫過于本案的書證——賬本,這個記錄賣淫女賬目的賬本上標注了“+”和“-”,“+”代表賣淫所得的錢,都存在徐某某那里,“-”代表欠徐某某的錢,如果真的事實如Z所言不許私藏錢,必須都交到徐某某那里的話,那么“-”是如何產生的呢?顯然這就是錢在賣淫女手里,徐某某還沒有得到約定的50%報酬。偵查卷114頁X謦證實其賣淫所得的400元錢就是自己先留了200元,然后把剩下的200元交給了徐某某。偵查卷74頁J證實其給張喜峰介紹嫖客自己也從中提成,可見嫖資也并非全額交到了徐某某手中。由此可見這個關于嫖資必須先交到徐某某手里的規定是不存在的。另外至于嫖資的標準以及包夜的時間問題,這都是“業內慣例”并非徐某某所創造,Z等賣淫女在來徐某某處之前便已是賣淫女,對這些“業內慣例”是心知肚明的,并不在遵守徐某某規定的問題
.。綜上分析可見,徐某某與賣淫女之間并不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正如各賣淫女證言中所言,徐某某“負責給我們介紹嫖客”,這才是她們的實質性..,因此徐某某的行為不應構成組織賣淫罪,而應認定為介紹賣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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