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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浙江省浦江縣看守所位于金華市浦江縣楊田周,浦江縣...看守所是浦江縣...關押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律師提示:浦江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刑事律師去浦江縣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面談了解案情、申請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無罪辯護、緩刑減輕處罰、維護合法權益。
★浦江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浦江縣...地址:人民東路128號
浦江縣...交通警察大隊(人民東路)地址:農機大廈
★浦江縣看守所業務交流
為加強監所間的交流與合作,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學.監管經驗和管理模式,.同促進監所規范化管理。武義縣看守所領導到浦江縣看守所交流學.。在浦江縣看守所..的帶領下,看守所領導參觀了浦江縣看守所收押室、在押人員監室、值班監控室等場所,雙方就重點在押人員管理、民警每日進監考核、民警值班備勤安排、協輔警管理等情況進行了深入交流
.。
東陽市看守所..一行到浦江縣看守所交流監所安全管理工作。馬..等人深入監區察看了在押人員羈押情況,在押人員勞動產品情況,單人監室改造工作等,最后,雙方領導就做好監所安全管理工作開展交流
.。
義烏市看守所..帶隊到浦江縣看守所考察交流監管工作
.。雙方就隊伍管理、勤務模式、醫療社會專業化、安全管理等具體問題進行了交流,并對監所管理中的疑難、.性問題及應對措施做了深入探討
.。
浦江..常委、....丁進躍在縣..副..于新宣等人陪同下到浦江縣看守所檢查指導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建設工作,并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局領導徐紅偉、吳勝建及相關單位負責人陪同檢查。
★浦江縣看守所警示教育
縣旅游局組織全體.員干部職工和公司副職以上人員到浦江縣看守所接受警示教育.
“在位的時候他們疏于學.,尚失信仰,濫用職權,循私枉法,最后淪為階下之囚,大好的人生就這樣走到盡頭,也給親人家庭帶來巨大痛苦。這些活生生的案例警醒我們要心有敬畏,心有底線,心有信仰,珍惜現在的崗位和生活”,浦江縣林業局組織全局干部職工前往浦江縣看守所,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動,這也是該局“兩學一做”的自選動作
.。
在浦江縣看守所工作人員的介紹和帶領下,林業干部穿過多重互鎖的“警示之門”,觀看浦江縣看守所關押人員監控視頻,參觀了收押室、監管場所,感受犯罪分子失去自由的服刑生活;隨后大家來到縣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觀看了近年來發生在我市和本地區的多起違紀違法案件展板、陳列物等警示資料及播放的警示教育片;最后.組..、..方向陽向全體干部職工做了廉政警示談話,指出要以這些典型案例為教育,加強學.,時刻警醒自己,愛崗愛家
.。
★浦江縣看守所開展“人權司法保障看守所”集中對社會開放日活動
.。
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徐紅陽帶領縣部分人大代表參觀視察浦江縣看守所
.。
徐紅陽一行先后參觀了羈押管理場所、監控室和監室等區域,詳細了解了浦江縣看守所的工作和在押人員的生活狀況
.。
浦江縣看守所相關負責人介紹了浦江縣看守所的有關情況和今年開展的主要工作,并提出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
浦江縣看守所是我縣的重要單位,在我縣“五水.治”和“三改一拆”過程當中積極配合,承擔了應有的執法工作
.。近幾年來,浦江縣看守所設施不斷完善、執法不斷規范、管理不斷文明、隊伍不斷加強,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本案中朱某某僅從事了幫助老劉在海上運輸柴油的行為。如果將來老劉歸案,他的行為被認定為走私,那么朱某某才存在幫助老劉從事運輸這一環的輔助行為
.。如果由老劉控制的劉氏集團的行為經查證構成犯罪,那么老劉就是劉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個犯罪行為的首要分子只能是一個,若是的話也只能是老劉,而不是朱某某。因為老劉才是整個行為的組織者、策劃者,他實施了組織貨源、尋找運輸人、進行銷售等整個行為的所有環節,他起了主要作用,朱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朱某某不可能再被單獨劃定為運輸環節的“首要分子”,這于法無據。依照《刑法》..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犯論處。”很顯然,朱某某僅提供運輸,屬于從犯,按照《刑法》第27條的規定:“在.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如果查清了老劉是從事走私行為的話,毫無疑問老劉是首要分子,而朱某某只是按照老劉的指示幫助老劉實施了《刑法》第156條的運輸行為,在這個角度講,朱某某屬于起輔助作用的從犯。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從國家對打撈的有關規定分析,也可以得出一致的結論。一是,《船舶登記條例》,第40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自船舶沉沒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注銷登記。二是,《打撈沉船管理辦法》規定,1年內未進行打撈的,喪失所有權
.。三是,1992年7月12日國務院令第102號發布的《關于外商參與打撈中國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于沉船沉物,不僅我國公民或單位可以打撈,外商也可以打撈。以上立法,是一致的,就是以公法強制形式規定了鼓勵打撈,而不是限制打撈。并且,即使是外商參與打撈,也只要依法審批且將撈獲物與我國進行分成就行,談不上構成犯罪的問題
.。當然,按照如果有人證明其系物主的,在扣除必要的打撈費用之后返還就是了,但也根本談不上犯罪問題。[2]海商法..z某某文也明確指出,“沉船被他人打撈的,沉船所有人可以主張權益,在支付相應的打撈費用后獲取打撈后的利益。”根本不會成為刑事審理的對象。
因此,辯護人認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中,真正可能具有刑法上社會危害性的,并不是這個打撈行為,而是撈取財物后不返還給物主甚至擅自處分的行為
.。換句話說,清除沉沒物的行為,不管是清除自己留下的還是別人留下的,國家立法是大力鼓勵和明確肯定的,當然也要加強行政審批。對于值錢的沉沒物,應依法返還給物主,而不能擅自處分,否則,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其一、辦案機關采取了有罪推定的辦案方法,將原經過兩級驗收、政府已經出售土地指標的同一套土地工程資料臆定為偽造,全盤予以否定;為了證明有罪,組織了原工程參與人員重新以證言來證明親自參與的工程都沒有實施
.。這一自相矛盾的證明方法,不僅是本案有罪推定的寫照,也暴露了辦案機關迎合國家審計署“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心態,卻罔顧基本事實,罔顧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其二、選擇性制作口供,大量指供、誘供,不進行同步錄像,只制作對被告人有罪、罪重的口供,不允許被告人供述無罪、罪輕的口供,將刑事訴訟法“收集能夠證明被告從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拋諸腦后,致使桑玉奎口供根本不具有客觀性。庭審前庭審中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要求調查取證105萬元資金來源問題,繼續刻意掩蓋,這是在原來錯誤道路上的繼續,是危險的辦案方式
.。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面對不法侵害,難道只有逃跑?
在講這個問題之前,請先允許我講一件我小時候親身經歷的事情
.。那是我在上小學的時候,有一次坐公交車,其實就是一個中巴車,車上有一個人大約20歲,跟另外4人發生了爭執,另外那4人也都20歲左右,但是那一個人將那4個人叫到車下,對那4人打耳光,讓那4人跪在地上,讓那4人管他叫爺爺。那4人真的管他叫爺爺
.。然后那1人上車,過后揚長而去
.。我那時在想:為什么那4個人不奮起反擊?只要其中一個人奮起反擊,可能4個人一起遭受如此的羞辱嗎?我想在今天得法庭上問問各位:如果你看到了這樣的場景,你會認為這幾個人是男人嗎?如果你是一個女人,你愿意嫁給這樣的男人嗎?
公訴人的邏輯是,明知危險來臨,只有逃跑,或者報警。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本案當中,被告人一方并不是沒有報警
.。但正是長達兩天半的播放錄像過程,清晰地告訴我們,證人張家敏報警之后,警察并沒有立即到達現場,也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到達現場
.。同時本案證人徐建中在法庭上的證言也表明,徐建中曾就自己遭到毆打、恐嚇、威脅的事實報過警,但是警察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基于這樣的事實,我們認為本案被告人在明知危險來臨時沒有報警,完全時基于對公權力的不信任。何況,法律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并沒有要求報警這一要件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本案中警察對證人報警無動于衷的事實,被告人在面臨危險時采取自我防衛的措施,也并無不當
.。同時,法律也沒有規定,只有當面臨不法侵害逃無可逃的時候,才能對不法侵害實行防衛。因此,正當防衛不以逃無可逃作為實施的先決條件。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開庭之前通過查閱卷宗及與被告人會見辯護人了解到:其一、偵查機關提供的訊問筆錄中被告人有三次明確回答襲擊法警和某某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阻攔了被告人襲擊法官,所以才對他們動手,并且動手的目的是刺倒他們,而非直接使他們斃命,以使其刺殺法官的目的得以實現。分別體現在訊問筆錄..頁內容及第二頁內容
.。其二,在會見中辯護人詳細了被告人襲擊被害人的心態,其被告人之陳述與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完全一致,他并沒有要直接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狀態
.。而其,其在刺殺法警和某某時都是刺殺腹部,此部位除非多次反復刺殺可以導致受害人死亡,一般情況下不容易造成被害人死亡,對于刺殺部位的選擇同樣反映了被告人并沒有積極追求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心理,因為其在突然襲擊的狀態下如果欲致受害人死地,完全有可能直接刺中胸部使其斃命,而不是選擇相對不容易斃命的腹部進行襲擊,所以也可以看到被告人并不是積極追求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在會見陳述中被告人也表達了如是認為。尤其是其主要襲擊目標很明確就是法官,其為了急于實現其預先襲擊目標, 而對安保人員實施了襲擊
.。當然,辯護人需要申明在這里并不認為襲擊法官是合法與正當的,僅僅從其主觀狀態的角度做出判斷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在明知可能會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放任此結果的發生,導致其中一個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觀上明顯屬于間接故意的狀態,他并不追求或者希望被害人出現這一后果的,所以其主觀惡性相對直接故意而言較小,并非窮兇極惡之人,辯護人希望合議庭能充分考慮這一因素從而做出適當裁判
.。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不能證明被告人夏某某有具體實施搶劫的行為。..,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夏某某經預謀,將被害人陸某約至#####街道附近,乘被害人陸某不備,持瓶酒瓶毆打其后腦部實施搶劫。這是錯誤的指控,首先,在案發現場,沒有發現“啤酒瓶”這個作案工具
.。其次,被害人陸某的尸體勘驗鑒定書中指出被害人生前身體上曾遭鈍物打擊過。也不能證實所謂的鈍物即本案的作案工具。最后,是誰使用該作案工具打傷被害人的,這又是一個疑問。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公訴機關就妄下結論,這對被告人夏某某顯屬不公的指控。第二,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落掉被害與被告人夏某某之間關于介紹買賣黃金的部分事實
.。在被害人與本案在逃的戴江之間到底發生什么樣的爭執,是關于哪些方面的,被告人夏某某因走在前面無法知曉。但辯護人認為,該事實部分與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搶劫罪的罪名與事實之間存在很大的..。縱觀本案的事實,在戴江打了被害人陸某之后,被害人逃跑,戴江就趕著追,而作為介紹人的夏某某在案發當時走在前面,無法得知他們二人之間的這些行為。況且案發當時只有在逃的戴某、被告人夏某某和被害人陸某(已死亡),對于該事實部分無法查清,存在事實不清的情況,同時也沒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加以證實。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胡某不是玩忽職守罪適格主體
.。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身為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審核土地前期成本抵頂土地出讓金的過程中玩忽職守。被告人胡某主體身份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 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 人民.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只有符合 人大常委會上述解釋規定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主體。
而公訴機關所舉的書面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國家機關委托收儲中心從事公務,即委托收儲中心行使對轄區政府上報的土地前期成本資料進行審核之職權
.。雖然在土地管理委員會【2007】26號會議紀要規定:從2007年8月日起,所有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由所在地區政府、收儲中心、開發商三方簽訂項目開發協議,.同認可前期成本費用
.。但土地管理委員會屬于協調性機構,不屬于正式國家機關,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其也無行使對轄區政府上報的土地前期成本資料進行審核之職權,故談不上再行委托給收儲中心。且上述規定在以后的實踐中也沒實際執行
.。因此,公訴機關認定胡某系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于法無據。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被告人在作案時的年齡是18歲6個月,剛剛成年,但是,無論其身體、智力或情感尚未完全具備一個正常的理性的成年人的特征。特別要提的是被告人成長的家庭背景和社會環境。由于被告人出生于粵西一個農民家庭,兄弟姐妹多,父母僅僅依靠種植甘蔗以維持家庭生活,被告人適齡讀書至初中一年級即綴學回家務農,父母疏于管教,文化程度較差
.。根據其家人的陳述,被告人少年無知、好勝逞強、遇事容易沖動,自我控制能力比較差,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缺乏預見。根據被害人的同廠某某的證詞,被害人是四十歲的壯年男人,身體較強壯,還練過武功,被告人在搶劫過程中遇到了被害人的激烈反抗,被告人一時沖動之下,失去理智,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以致釀成命案,屬于臨時起意,主觀惡性要小于有預謀的致人死亡。案發之后,被告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家人,均為他的行為感到痛心疾首,對該行為對被害人的家屬所造成的經濟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感到深深的內疚和同情,盡管經濟困難,其家人愿意盡 的能力代被告對被害人家屬進行經濟賠償。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還年輕,之前也沒有受過刑事處罰的前科,不是一個作案累累、屢教不改的頑固分子,只具有有限的人身危險性。假以時日和正確的引導,被告人完全有可能改造成為一個去除惡.、依靠自己的勞動來養活自己的正常人
.。希望法庭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在量刑時給予從寬處罰。
★浦江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本案中,被告人吳某某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搶劫罪構成客觀條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從屬地位,是次要的
.。理由是,首先,在起訴書指控的兩起搶劫犯罪中,每起搶劫的犯意都是由其他被告人提出的;其次,雖然在這兩起搶劫案中均是吳某某率先上前攔下被害人的自行車,且分別使用磚頭和砍刀威脅被害人交出財物,但這只是年青人出于江湖義氣不自覺中表現出的一種,在他們看來是英勇無畏、沖鋒上前的逞強顯英雄的心里,不能憑此就否定吳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況且雖然吳某某在作案過程中用磚頭和砍刀威脅了被害人,但今天的庭審調查已經表明,吳某某此舉并沒有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只是想以此威脅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客觀上吳某某也沒有用磚頭和砍刀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因此其社會危害性還是相對較小的;最后,本案中幾名被告人對劫取到的財物是進行平均分配的,而且兩次搶劫后,主持銷贓和分贓的均不是被告人吳某某
.。由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兩次搶劫的.同犯罪中都是起次要作用,屬于從屬地位,是本案的從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辯護人希望合議庭對被告人吳某某量刑時適用該條款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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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了強奸罪可以減刑嗎? 如果犯了強奸罪可以減刑嗎?強奸罪可以減刑。強奸罪減刑的條件:(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強奸罪一般起刑點是三年有期徒刑。(二)在刑罰
執行期間,正在
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
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
《民法典》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的方法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的方法有哪些?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的人。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監護人分為3種: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3、由監護機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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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期間對方騷擾怎么辦?如果對方威脅涉及到人身安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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