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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浦口合同律師專注于合同糾紛案件的研究和實踐,代理各類民商合同案件、擔任企業合同律師顧問、從事公司財產清算、企業改制、公司收購、并購重組等法律事務。辦理贈與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租賃合同,倉儲合同,保管合同,居間合同,合同范本等合同法服務
.。
★浦口合同律師談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問題
1、如果雙方約定了違約金責任,則守約方請求違約金責任后還能否再請求賠償損失?更進一步,這里的違約金責任賠償的損失范圍是什么?
..,從賠償損失的范圍來看
.。合同解除情形下的賠償損失,通說認為,包括履行利益的賠償。
第二,“履行利益 ”包括合同解除后被“消滅”的這一段合同..。理由:
(1)解除效果本身的邏輯不單純是形式邏輯的問題,還含有每種法律效果所歸屬的請求權類型,牽涉到法律適用及其后果,它應當處于更重要的價值位階,應被選取。
(2)解除制度的目的決定了履行利益包括解除后“消滅”的這一段合同..的履行利益。
(3)“消滅”并非真正的消滅,解除制度與“清償”、“抵銷”等導致合同..消滅的情形不同
★浦口合同律師談關于違約金的含義
一般認為,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的,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具有賠償性、懲罰性和約束性等特點。
所謂賠償性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也稱為損害賠償額的預定,一方當事人在支付了違約金后,不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或者實際履行責任(遲延履行債務的除外)。懲罰性違約金,是指法律直接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作為對違約行為的懲罰,該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損害賠償的存在及其范圍
.。
法定違約金一般為懲罰性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以賠償性違約金為主,也可以是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種類的不同對違約金數額的確定具有很大的影響。違約金的雙重性質在我國立法中都有體現。《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一規定沒有將違約金與損失掛鉤,足以說明違約金具有懲罰性
.。但《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浦口合同律師指出,這表明違約金的數額以損失為參照,調整違約金數額的目的是使之與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基本相當或者大致平衡,因而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方的損失。
《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同樣也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總體上而言,我國立法中違約金的法律性質是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
★浦口合同律師談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浦口合同律師談合同違約的免責規定
條件
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對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
.。中國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見《合同法》第311條。3.債權人的過錯:見《合同法》第311條、第370條
.。
條款
1.免責條款的概念:免責條款,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
2.免責條款的有效與無效:(1)基于現行法的規定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
.。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為目的,因而屬于一種民事行為,應受《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47條、第48條、第51條和第40條的規定調整。(2)基于風險分配理論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3)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合同法》第40條、第53條
.。(4)根據違約的輕重確定免責條款的有效或者無效,中國沒有采用
.。
★浦口合同律師談要約邀請的常見形式
價目表
價目表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價格,并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商品價目表的發送,是商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
.。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合同
.。
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
招標公告
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
.。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財產,防止官商勾結產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采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
.。所謂投標是指投標人按照招標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
.。對于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標是要約,招標人選定中標人,為承諾
.。
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義書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招股說明書是其中之一。
★浦口合同律師談以欺詐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
(1)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欺詐和脅迫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實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2)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后,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維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勵交易,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著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
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浦口合同律師談對于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為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對于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于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確認之訴不受時效的限制已經形成了通說,無論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的確認因為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故不涉及到財產的給付內容,所以不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沒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簽訂的日期或者約定的生效日期來確認時效期間是適當的,而對于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確定其時效期間以及起算點應當參照有效合同的確定方式加以確定
.。
除了審查合同的有效、相關條款齊全明確外,其平衡性也是潛在重點。所謂平衡性,即是雙方權利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浦口合同律師認為,如果審查過程中忽略了這些,可能將來就會遭受利益損失難以追討的后果。
★浦口合同律師談未成年人有權訂立合同嗎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下的公民都是末成年人,但是關于其行為能力卻分為三種情形。..類是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類是10周歲以上的末成年人,他們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第三類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根據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
由此可見,年滿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末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有權依照合同自由原則訂立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末成年人原則上都無權訂立合同,但是如果他們訂立的合同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則合同有效
.。無論如何,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訂立純獲利益而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
.。
★浦口合同律師談賣方對買賣合同應注意什么
1、主動明確價格條款
.。價格是買賣合同的一項重要條款
.。如果價格條款沒有或不明確,買方付款就沒有標準,沒有依據,很容易發生糾紛。
2、敦促買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
.。在即時清結的買賣合同中,買方應按規定支付價款,否則,可要求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
3、敦促買方接受標的物
.。一般來說,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標的物,買方會按約定接合同的約定及時接受標的物這會給賣方造成不利
.。賣方若遇買方無故拒不接受標的物或由于買方的原因無法交付的情況,為終結買賣..也可將標的物交公證機關或有關單位提存。
★浦口合同律師談簽訂承攬合同應注意什么
承攬合同中,根據承攬工作性質或者交易.慣,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應當約定提供材料的時間、數量和質量
.。定作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符合約定數量和質量的材料
.。該材料主要指承攬立作所必須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承攬工作的對象(亦稱為工作基底),如修理電視合同中的電視,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屬于材料范圍
.。
當定作人按約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攬人應當立即檢驗原材料
.。檢驗的內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原材料的質量是否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承攬人應當確認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經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攬人應當通知定作人補齊;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以達到合同要求。因承攬人原因,未及時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影響完成工作時間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視為原材料符合約定,因該原材料數量、質量原因造成承攬工作不符合約定的,由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報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措施,補齊或者更換原材料使其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因定作人遲延補齊、更換的,工期順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補齊、更換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攬人損失的,由定作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經承攬人檢驗,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該原材料,因承攬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損失的,由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
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約定的,承攬人在工作中應當以該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換原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質量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報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承擔賠償責任。承攬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當符合合同中約定或者合理的損耗量,由于承攬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費的,承攬人應當與賠償,造成材料短缺的,由承攬人負責補齊。如果完成承攬工作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剩余的,承攬人應當返還給定作人
.。
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的,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在修理合同中,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修理物品損壞的部分,并保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部分的零部件。如定作人將損壞的進口照相機交承攬人修理,承攬人經檢查后,發現是一個齒輪磨損的,承攬人應當更換該磨損的齒輪而不得以次充好,更換其余的齒輪
.。承攬人更換應修理以外的零部件,承攬人應當恢復原狀并承擔賠償責任。浦口合同律師提示,除了審查合同的有效、相關條款齊全明確外,其平衡性也是潛在重點。所謂平衡性,即是雙方權利義務要相對平衡
.。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如果審查過程中忽略了這些,可能將來就會遭受利益損失難以追討的后果。
★浦口合同律師談賣合同審查內容有哪些
1、注意審查對合同項下標的的描述,應當有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或總價)。
2、交貨條款:交貨時間、地點
.。
3、付款方式:應注意審查付款條件。
4、驗收:應注意驗收與付款的銜接問題
.。
5、運輸條款:應注意審查運輸費用的承擔、運輸和交貨條款的銜接。
6、包裝: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
.。
7、檢驗條款:第4項所列明的驗收條款是基于通信類產品、設備往往需要在安裝、調試后經過試運行方可確定產品或設備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類產品和設備的買賣合同中與付款相掛鉤的往往有初驗、終驗等條款。而此處檢驗條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條、158條規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貨時的檢驗,對此應掌握《合同法》第157條、158條的規定。
8、安裝、調試、初驗、試運行和終驗條款。應注意各個環節的銜接幾各環節的處理和對下一環節的影響。
9、培訓條款:注意培訓費用、培訓內容的約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點和保修期內故障的處理。
11、索賠和違約責任:有關違約責任及賠償并不一定僅出現在索賠和違約責任這一專章條款中,可能散見在各個條款中,因此在審查違約責任時應浦口合同律師提示,注意前述各條款的內容中是否存在出現違約的情形,如果在相關各方義務的條款(如保密條款)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則應在違約責任專章中有所約定
.。對于違約責任部分,可以列一個帽子條款,將各種違約情形籠統的約定在一個條款中,如:任何乙方違反本合同中的承諾、保證及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12、爭議解決
.。注意審查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
.。
13、不可抗力條款
.。應注意對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規定的一致。
對于買賣合同,應當掌握合同法關于分期付款買賣、適用買賣、憑樣品買賣的特殊規定,尤其是對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規定,這與違約責任有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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