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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為當事人提供刑事辯護、刑事訴訟、取保候審等法律服務。為您提供專業的刑事辯護服務,解決經濟犯罪、詐騙罪、受賄、毒品、故意傷害等刑事糾紛,代理受害人申請刑事附帶民訴,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擅長:刑事訴訟、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等刑事案件代理,提供專業的刑事法律咨詢。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取保候審的程序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2、取保候審的決定
.。
公安機關、人民.、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
3、取保候審的執行
.。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
4、取保候審的期限
.。
人民.、人民.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在人民.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刑事起訴程序
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指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提起訴訟,請求.對指控的內容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
.。
在刑事起訴程序中,依據起訴主體的不同可以將起訴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所謂公訴,是指人民.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提出控告,要求.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自訴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
人民.審理的各種案件,是以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的起訴為前提,如果沒有人起訴,.對任何案件都不主動審理。.如果接受起訴,同意進行審理,稱為受理
.。起訴的成立,標志訴訟中審判程序開始。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
虛假破產罪和妨害清算罪一樣,都是結果犯,沒有造成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結果,不會引發刑事風險。至于到達什么程度為“嚴重損害”,刑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均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在相關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之前,筆者認為虛假破產罪的立案標準可以參照妨害清算罪的標準,即行為人虛假破產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假冒專利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于情節犯,只有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引發刑事風險
.。根據2004年12月8日《關于審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4條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1)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以上是個人犯罪的立案標準,如果單位要構成本罪,必須達到上述標準的三倍。
早在2001年4月18日頒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64條也對本罪的立案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專利的;(4)造成惡劣影響的
.。
《解釋》和《規定》都對假冒專利罪立案標準作出了規定,但由于《解釋》發布在后,又是專門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所頒布的司法解釋,因此,《規定》與《解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應當以《解釋》為準。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引發本罪的刑事風險。關于“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2004年12月8日《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經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早在2001年4月18日頒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也對本罪的立案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由此可見,《規定》規定的立案標準遠高于《解釋》,兩者發生抵觸。但由于《解釋》發布在后,又是專門針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頒布的司法解釋,因此,《規定》與《解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應當以《解釋》為準。這意味著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門檻變低了,刑事風險相應提高了
.。
上述立案標準中有幾個概念需要明確:“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所得收入”,是指在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銷售出去以后已經收到的貨款金額;“應得收入”,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雖然沒有實際收到貨款,但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或者口頭約定,將來會收到的貨款金額。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虛假廣告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是情節犯,虛假廣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情節嚴重”的標準:
(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亟待明確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可見,“情節嚴重”是強迫交易罪必要的客觀要件
.。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認為,對強迫交易罪中的“情節嚴重”應盡快作出司法解釋,對以下問題應作出明確規定:1、“情節嚴重”究竟應涵蓋哪些法律事實?這些法律事實是怎樣的..?司法實踐中具備哪種或哪幾種情形才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2、對強迫的暴力程度、后果的輕重程度、強迫交易額的大小、強迫交易的次數和人數等有關情節究竟該如何規定,才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筆者認為,所謂“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以強迫交易手段所提供的服務或出售的商品質量低劣的;強行索要的價格明顯超出合理價格且數額較大的;多次或向多人實行強迫交易的;造成被強迫者人身傷害的(僅限于輕傷,如果超出輕傷的程度,即造成了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則應按相關的犯罪論處);由于強行交易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的,可以直接作為宣告刑;但被告人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減輕處罰時,一般應在相應的法定最低刑以下的下一個法定刑幅度處罰,但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處罰仍然過重的,可以在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處罰,但不得因具有數個減輕處罰情節而免除處罰
.。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核心提示】:被告人即使擁有多個減輕處罰的情節人民.也不得給予免除處罰。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減輕處罰情節,可以直接作為宣告刑;如果只有從輕處罰情節,沒有減輕處罰情節的,以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
.。根據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核準的除外
.。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核心提示】:減輕處罰與從輕處罰的區別是,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處罰,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核心提示】:限制加重原則的體現
.。
(4)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六個月以下的,可依法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
.。
(5)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綜合全案考慮依法確定是否適用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6)綜合全案考慮,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確屬罪刑不相適應的,可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宣告刑。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舉證
在法庭上舉證,是控辯雙方借用證詞和物證進行口語表達,以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為了便于理解我們這里以控方如何通過舉證來強化指控:
控方舉證至少要處理好以下四個..:
1、處理好節錄宣讀案卷筆錄與同一事實前后連貫的..;
不能顧此失彼,顯現矛盾;對于無法避免的矛盾,亦應宣讀
.。
2、處理案卷中被告人供述與被告人當庭翻供的..;
要針對被告人翻供,摘要宣讀被告人、證人已供,已證的二個以上證詞,以否定被告人翻供
.。
3、處理好言詞證據與書證、物證的..;
言詞證據要能反映書證和物證的事實,以證明書證和物證是言詞證據的客觀反映。
4、處理好各項證據的..,已達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
處理好言詞證據、書證、物證與現場勘驗筆錄、司法鑒定材料、實驗筆錄、辨認筆錄等其它證明材料的..,做到以綱帶目,綱舉目張,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
.。
舉證完畢后,要對在法庭上所舉證據進行歸納,說明所舉證據的種類、數量、質量,進一步強調證據的客觀性、一致性、連貫性,以強化指控
.。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控方舉證方法的具體確定
(一)對于一名被告人有一起犯罪事實或案情比較簡單的案件,可以按照下列順序逐一舉證:
1、宣讀被告人供述;
2、宣讀被害人陳述;
3、要求證人到庭作證或宣讀未出庭的證人證言;
4、出示物證、書證;
5、宣讀勘驗筆錄、檢查筆錄、鑒定結論;
6、播放視聽資料
.。
逐一舉證時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上述順序作出調整
.。
(二)對于一名被告人有數起犯罪事實的案件,可以以每一起犯罪事實為單元,將證明犯罪事實成立的證據分組舉證或逐一舉證。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節的證據,應當在對該起犯罪事實舉證中出示;涉及全案綜合量刑情節的證據,應當在全案的最后出示。
(三)對于數名被告人有一起犯罪事實的案件,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情節,一般先出示證明主犯犯罪事實的證據,再出示證明從犯犯罪事實的證據
.。
(四)對于數名被告人有數起犯罪事實的案件,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組方法和舉證順序,或者按照作案時間的先后順序,或者以主犯參與的犯罪事實為主線,或者以參與人數的多少為標準,參照本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舉證方法綜合舉證。
在辦理本類案件時,應注意區分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一般.同犯罪行為和個別成員的犯罪行為,并分別進行舉證。
(五)對于單位犯罪案件,應先出示證明單位構成犯罪的證據,再出示對其負責的單位管理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證據。對于指控被告單位犯罪與指控單位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犯罪的同一份證據可重復出示,但重復出示時僅予以說明即可。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刑法“法益維護說”
一種行為之所以稱其為“犯罪行為”,是因為其具有社會危害性
.。這種危害性從“法益維護說”來講,實質是某種行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護的某種權益。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是雙重法益—單位財產所有權以及信賴利益。后者“信賴利益的破壞”是區分此罪彼罪的關鍵,也是職務類犯罪重點損傷的法益。從人性和社會發展來講,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必定受到滋生的文化土壤的影響,并貫穿法律發展和適用的始終。 民族一貫主張“天下之性,人為貴”,倡導相互信任的“和諧之美”
.。在開放自由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職務侵占罪對于建立在誠信基礎上的單位與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的破壞,從法益角度講更為嚴重。
職務侵占罪客觀上必須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侵占行為,而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轉移給行為人所投資公司占有不符合刑法對侵占罪“非法占為己有”的要求,同時還存在法律上的其他障礙。首先,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法人地位,并同時具有以下三個獨特屬性:一是有獨立的財產;二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商事權利;三是能獨立承擔民事、商事責任
.。公司所具有的這三個特征也意味著公司股東一旦將自己的投資財產投入并轉移給公司,就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從而取得股權,而公司則對股東投入的財產享有完全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那么,雖然占A公司95%股權的股東廖某就A公司的非法獲利從中可以獲得較多利益,但基于法律對法人獨立地位和獨立財產權的規定,并不能將A公司的非法獲利等同于股東廖某非法獲利
.。其次,“非法占為己有”在學理解釋上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同占有,但該“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是否包括法人,在學理解釋中存在較大爭議,基于此,認定“第三人占有”包括法人存在疑慮。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的區別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存在密切的..,從立法過程上看,職務侵占罪由貪污罪分化而來
.。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者的相同點是:⑴主觀上均由故意構成
.。⑵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⑶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盜竊、騙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財物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⑴犯罪主體不同,這是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⑵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占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財物,也可能是非公.財物
.。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法性,其犯罪對象僅限于公.財產
.。⑶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和法定刑不同
.。職務侵占犯罪的數額規定高于貪污罪。依照《解釋》的規定,職務侵占罪以“5000-20000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定刑上,職務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這與我國“從嚴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
★浦口刑事辯護律師談合同詐騙罪:
正確界定“合同”一詞,應從這樣幾個因素入手:
(1)從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性質來看,合同詐騙罪之“合同”,必須是能夠體現市場經濟..的
.。大凡與這種社會..無關的各種“合同”、“協議”,如婚姻、收養、扶養、監護等身份..的協議,不在該“合同”之列。
(2)在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考慮懲治犯罪的 需要。雖然合同詐騙罪之“合同”淵源上為經濟合同,但立法淵源不應影響刑法的目的解釋。換言之,只要除利用經濟合同外,還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進行詐騙且足以擾亂市場秩序,而在刑法上將之解釋為合同詐騙罪又具有“可預測性”的,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則上都屬于合同詐騙之“合同”。
(3)考慮定罪證據的客觀可見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則決定,在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中,需要能夠證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證據是最起碼的要求
.。而在總體上,合同具有各種各樣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證形式、見證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具有舉證難易程度的差異。因此,從證據的客觀可見性要求來說,口頭合同一般不應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但因為口頭合同也是合同法確認的一種合法形式,如果被告人的詐騙行為發生在經濟往來過程中,所利用的口頭合同符合合同詐騙罪之合同要素,且通過簽訂、履行口頭合同過程而騙取財物的,亦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應從嚴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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