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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市棲霞區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后發現丈夫轉移股權,我該怎么辦?
一方有公司股權,離婚時怎么分割?
南京市棲霞區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處理南京市棲霞區及周邊地區的夫妻離婚公司股權的認定和分割,詳述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分割的原則、公司的股權繼承和收益分割
.。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離婚股權分割的復雜性
離婚案件中,所有的財產類型中,股權分割是最復雜、最多變的問題
.。它既不能被簡單地劃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與另一方毫無..;也不會統統都視作夫妻.同財產,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權是個人股權還是夫妻.同財產,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東是經過工商登記的實際股東還是隱名股東,股權(或股票)轉讓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權結構及章程規定情況,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等等都會影響到最終的股權處理結果
.。
當婚姻走到盡頭,婚姻..的雙方當事人面臨的不僅是感情的結束,還要面臨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
.。其中,夫妻.同財產的分割一直是當事人糾紛較多的棘手問題
.。畢竟,從雙方當事人建立婚姻..開始,直到婚姻破裂的這一過程中,財產總是處在不斷變動中的,這些變動涉及到的..也是復雜的。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我們不僅需要根據《婚姻法》和相關法律規定辨明夫妻財產的性質,把握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還應該依據不同的法律對不同性質的財產所作的規定,對具體離婚財產作具體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夫妻財產的表現形式日趨多樣化。人們對財產的認識不再只停留在房、地、現金等這些有形的財產上,而是越來越關注一些代表著一定價值的無形財產?,F實生活中,屢屢見諸報端的富翁離婚案更是將此類財產的分割問題推到法律的前臺
.。但是,由于這些財產形式本身的特殊以及實際生活的復雜性,使得對這些財產的分割在現實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戰。股權這種財產形式的分割就是這些挑戰中的一個典型例子。因此,諸如股權這類財產的分割僅僅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是不夠的,《婚姻法》的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現實的需要,因此針對這類財產的分割問題,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建議結合其他相關的如企業法、證券法等的規定以及有關的法律原則來處理,才能更好的實現對這一問題的解決。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股權分割糾紛常見類型:
1、因一方擅自將自己或自己與配偶雙方名下的股權轉讓引發的糾紛;
2、因配偶雙方對于一方或雙方持有的股權價值分歧導致的糾紛;
3、因一方為隱名股東或對公司出資引發的股東身份確權產生的爭議;
4、因一方利用股權質押擔保導致股東權益減損、滅失,或可能減損、滅失釀成的糾紛。
5、因一方開設BVI公司隱化股東身份、或轉移.同股權價值引發的糾紛
.。
6、因公司IPO、上市融資導致配偶一方名下持股數量變化引發的糾紛。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離婚中的股權確認及股東出資
研究離婚案件中的股權轉讓糾紛,必然先要學.和研究股權取得。實踐中,配偶一方是否擁有股權,往往是解決股權分割或轉讓的前提條件,基于以下理由,離婚中可能產生股權確認糾紛:
其一,配偶一方實際以隱名股東經營公司并持有公司的股權
其二,配偶一方或雙方曾以.有財產向公司投資,但名子并未登記于公司股東名冊
.。
其三,雖然配偶一方被登記于公司工商登記中,但該配偶一方聲稱其僅為“掛名”股東。
股權確認糾紛并不只出現在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投資者之前,在離婚糾紛中,也會出現在配偶之間。通常的情況是,配偶另一方主張配偶一方實際投資并經營著公司,只是沒有辦理工商登記而已(或是出于隱匿財產的目的刻意為之);而另一方則對此予以否認,或置之不理。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夫妻.有股權分割的實質是股權轉讓
夫妻在離婚時對.有股權的分割,除在雙方協商持股一方繼續持股、向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對價等例外情況外,必然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數量上的變化或股東持股份額上的變化
.。無論公司其他股東購買持股股東的股權,或者是未持股方以協商調解或判決獲得一定比例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均為原股東的全部股權或部分股權向他人轉讓的行為。因此,離婚夫妻對夫妻.有股權的分割,實質上是股權轉讓。既然是股權轉讓,就必然要求在處理夫妻.有股權時,應適用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
.。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夫妻.有股權分割方式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只規定了夫妻雙方就.有股權分割達成一致的情形,并且還受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限制。這在實踐中會造成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出現無法分割股權進而使整個案件陷入僵局的狀態
.。但根據前文分析,筆者認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對有限責任公司夫妻.有股權進行分割:1、公司章程對夫妻.有股權分割方式有規定的,依照章程的規定;2、沒有規定的,對夫妻.有股權的分割方式雙方達成一致的,按照協議分割;3、無法達成一致的根據物權法第100條第1款的規定——(1)實物分割,即分割股權份額;(2)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限制干預原則
如前所述,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行列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并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硬性剝奪
.。話雖如此,但在現行的公司法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不允許.強力判令身為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這的確是保護了股東配偶選擇加入公司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于事,最后還是導致股權無法取得,只不過是變相從其他股東那里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無法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法律規定的交叉引起的這種局限性注定對于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有權保護不足
.。也因為這種天生的不足,所以,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建議,離婚案件股權分割,是適用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作為裁判方的.更應該尊重當事人雙方的協商,盡量促使雙方達成協議,以 限度的保護雙方在這一問題上的自主權,而不宜過多干預。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屬個人財產的股權只分收益不分股權
屬于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后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
.。這部分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在婚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于夫妻.同財產
.。(參見《最高人民.關于適用; 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婚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例如,男甲方與女方乙2006年辦理結婚登記,甲2004年出資30萬入股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占股比例為50%。這50%的股權便是甲男的個人財產,但最近二年以來,該公司的凈利潤分別為30萬(2007年)、40萬(2008年),那么甲由此獲得的股權收益15萬、20萬則屬于夫妻.同財產,應當均分。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對于不涉及他人(即不步及男、女配偶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股權分割
(1)如果是個人獨資公司,或者:
(2)如果有其他人,但該其他股東是“虛擬”股東,根本沒有這個股東的情況下,則可以在離婚案件中予以比例劃分的分割。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提示注意,如果是要求分割股權,.應予以受理。但如果是要求分割折價款,則要看配偶雙方是否都能同意、是否能夠協商一致
.。如果能協商一致,按協商辦;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則.沒有主動的義務去安排審計與評估,而應該按比例劃分。當然,如果實踐中,有一方(如男方)持高股比例或實際控制了公司,另一方(如女方)持低股比例將來作為小股東有不利之處,應控制股權的一方(如男方)要求給女方錢款折價股權,.也可以做調解工作,畢竟要有物盡其用的原則。但如果女方堅決不同意,.直接判決把女方的股權折價(包括同意男方的審計評估申請)是值得商榷的。而應該在劃分比例的判決后,由當事人自行按公司法的相關程序和法律規定處理。注意,以上觀點是我個人的觀點
.。不過,實踐中,非持股一方確實要面臨很多困難,比如,在不了解和掌握公司財務憑證和信息的情況下另案訴訟,確實有難度;并且,如果是“一人公司”,直接劃分處理會不會改變公司的“個人公司”屬性?這..到“法人資格擊穿”的問題,因此,我個人意見是,除非結果能按公司法的規定改變公司“個人公司”性質,否則,.不能直接將“配偶一方持股的個人公司”的股權,直接判決按比例分割。再次強調,這是我個人觀點。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提示注意,如果非持股一方,起訴離婚,訴請只有要求股權對價款,而不要求得取股權,.一般不予支持
.。主要原因是,離婚股權分割,是確權法律..,是確認股權中有自己的財產份額,而不是給付法律..。離婚要分割的是夫妻.同財產,.同財產的標的物沒有辦法分割的時候才能折價。比如汽車,房產,一方得,另一方給對價這可以理解;而股權,是可以再分的財產。在標的物是可分物的時候,當事人要訴請標的物的折價價值,.強行支持的可能就相對困難了
.。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離婚訴訟中的股權分割問題
股權又稱股東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的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一般說的股權是指狹義上的股權。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則和程序參與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蛘呷缬械膶W者所指出的,股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行為而在依法設定的公司中取得股東地位,因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財產受益權為核心并可依法參與公司事務的權利。
由于股權的特殊性,在離婚案件審判實踐中,涉及夫妻.同財產中股權等分割問題的操作難度較大。尤其在當前夫妻.同財產數額日益增大,來源也日益復雜,不少當事人在以這些.同財產進行投資時,有的記名,有的則隱名,這更是增加了處理的難度
.。新《婚姻法》對這些財產分割規定得比較原則,而司法解釋又規定得不夠明確具體,沒有涵蓋當前社會生活中的出現的新問題。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已不能適應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實踐的需要,客觀上使一些夫妻財產不能正確及時地加以認定和分割。
當夫妻.同財產是股票時,由于其價值有很大的浮動性,不同的時段其價值可能就是天淵之別,因此,由法律規定來確定一個分割點亦是不容易的。再者,財產分割時是以股數分割還是以股值分割也是有區別的,對此法律也無明文規定,因此分割這部分財產時,雙方也必將就此發生爭議。如果以股數分割,看來似乎簡單明了,然而一旦不能平分,就必然要涉及股值的計算問題
.。如以股值分割,是以買進時的股值計算?還是以起訴時的股值計算?或者以.判決生效時的股值計算?這在審判實踐中分歧仍然較大,尚無定論
.。況且,股權本身的性質就決定了涉及股權分割的問題,其內容不僅涉及財產性權利的評估合轉移,同時也包括公司事務參與權的附隨轉移,這樣股權的享有方才能行使一項內容完整的權利,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風險。因此,夫妻對公司是否擁有同等的管理權,這種管理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何體現,就成了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
.。當然這對于高度資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比較簡單,誰持有該公司的股票誰就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則不同,它兼有“兩性”的特征使得這個問題的處理變得更加復雜
.。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婚后一方取得的公司股權離婚時如何分割?
案情: 馬先生與王小姐于 2005 年前通過網戀認識后結婚,婚后雙方經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無 和好可能。2010 年,王小姐向.提出離婚訴訟。據悉,2007 年馬先生投資入股一家化妝 品銷售公司,持有 40%股權;2008 年時又投資設立了一家貿易公司,擁有 80%的股權。夫 妻雙方對這兩家公司的股權分割產生了爭議。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解析: 由于上述兩家公司都是馬先生在婚后以夫妻.同財產所設立的, 此時夫妻.同財產已轉化為在兩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因馬先生在上述兩家公司所持有的股權系夫妻.同財產, 王小姐有權要求對馬先生在上述兩家公司所持有的股權進行分割, 王小姐如果對公司業務不甚 熟悉,不想取得公司股權的話。 王小姐可以向.申請對其丈夫所持有股權對應的凈資產進 行評估后進行分割,由馬先生以現金方式對王小姐進行補償。
當夫妻協商同意由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取得相應出 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人民.可依造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若該方不愿 承受出資額成為股東,則可評估公司現有凈資產。公司凈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資比 例計算出相應的凈資產價值, 再按.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由取得出資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應得的 錢款或財產。評估費用由主張評估一方預付,或雙方各半預付
.。當事人均不愿意進行評估的,則人民.可對此部分.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配偶之間對公司“出資”行為的法律定性
隨著理財手段的多樣化以及公司融資形式的豐富,當前離婚案件中還出現了配偶一方對公司“出資”的現象
.。在處理此類情況時,該筆“出資”性質如何認定,是向公司借款,還是繳納了作為股東的出資義務從而成為公司股東?是“出資”還是“借款”的性質如何認定?
(1)是借款的情形。
配偶一方向公司提供錢款后,公司收款但未交付出資證明,也未記載于股東名冊,未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變更登記,配偶一方也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這種情況下,配偶一方的錢款給付行為,一般會被認定為“借款”而非“出資”。
(2)是出資的情形。
配偶一方出資后,公司讓其參加股東會并分配利潤,可以成為認定是否“出資”的依據。配偶一方交付錢款后,參加股東會、參與公司經營決策、接受利潤分配等,則可以認定其對公司的出資不是借款,而不必一定進行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變更登記。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變更登記是公司資本變更的法寶程序,并不是入資或增資協議的生效要件[12]。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股權是否算夫妻.同財產?夫妻離婚,妻子是否有權要求分割丈夫在公司的股權?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同財產制與約定制并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雙方.同.有,公司股權也不例外,但需說明并不是公司自身財產。如果股權是在婚后取得的,首先就推定是夫妻.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對此進行了相反的約定或者屬于婚前財產的轉化形式,則另當別論。
離婚時雙方可對財產如何分割進行協議,但這里特殊的是股權分割處理會影響到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因此夫妻間股權處理不僅受制于《婚姻法》還同時受《公司法》的約束。
◆棲霞離婚股權分割律師談配偶另一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股東確認糾紛”?
對此問題,由于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的相關司法解釋,導致在實踐中各地.觀點不一。從目前來看,對此問題的操作主要分二種情況:
..種:配偶一方系“隱名股東”,但并非構成“隱名轉顯名”的條件
.。在該種情況下,.一般會本著“離婚案件的處理,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實體義務”的原則,就配偶一方與第三人達成的“持股協議”而享有的信托權利義務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告之主張方另案訴訟。
第二種:配偶一方系“隱名股東”,且符合上述的股東身份確認的實體條件,在配偶一方不主動確權分割的情況下,配偶另一方能否直接起訴要求確認配偶一方的股東身份?對此,由于仍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又分二種觀點。一種認為,基于“合同相對方”的原則,由于配偶另一方并非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權利義務不及于配偶另一方,因此,配偶另一方無權訴求確認配偶一方的股東身份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基于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有制考慮,結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加之配偶另一方訴求并不對公司股東構架造成直接影響,應允許配偶另一方訴求.確認配偶一方股東身份。以上二種觀點之爭,尚需最高人民.作出相關司法解釋放可平息,但目前尚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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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因果關系嗎總結筆者處理
醫療事故案件遇到的問題,現歸納醫學因果關系判定的基本規則如下:1.提供足夠數量的真實可靠的判定材料。爭議發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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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女職工三期內可以解除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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