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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解讀容留他人吸毒罪認定標準、量刑標準、法律規(guī)定等,申請取保候?qū)彛m用緩刑,提供從輕減輕、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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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以案說法:
1、毒品交易的時間存有疑點 依照馬某某的供述以及庭審所查明的事實,馬某某是5月12日收到文某某的匯款6000元,5月13日到南京和文某某見面的
.。文某某供述購買的冰毒是因為柯x要過生日,文某某代其所購的,而文某某也供述收到柯x的匯款之后就聯(lián)系馬某某購買冰毒
.。如此算來,交易的時間是確定的即5月13日,為什么在起訴書上卻變成了“5月的一天”這一不確定的時間段?
2、對于毒品交易的細節(jié),兩被告人供述不一致 文某某供述這些毒品是在海云賓館門口地上的香煙盒子里撿起來的,而馬某某供述卻是在文某某的租住房里,當時里面還有文某某兩個朋友在場后來他單獨給文某某的
.。自始至終未提到香煙盒子這一情況,另外辯護人未見到公訴機關(guān)有文某某的兩個朋友的辨認筆錄。 另外,辯護人認為本案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
.。辯護人認為,對于刑事案件雖然不能排除一切懷疑,但是必須排除“合理的懷疑”才能定案。依照《起訴書》的指控馬某某將12克冰毒和10粒麻古販賣給文某某,得款6000元,而依照公安的詢問筆錄,馬某某是以450元/克的價格從“翹腳”手里買的,10個“麻古”的價格是10元/個,這樣算下來12克冰毒加上10個麻古的“進價”就是5500元了,加上從上海到南京的來往的差旅費要花去至少500元。如此算來,馬某某不僅要冒著販毒被抓的風險,還要進行“賠本”的販毒生意。大家都知道國家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是很大的,攜帶毒品進行交易所冒的風險是非常大的,因為一旦被查獲是人贓并獲的。很多人之所以販毒往往是因為經(jīng)不起巨額利潤的誘惑,才鋌而走險的走上這條路
.。而在本案中,馬某某從上海坐車到南京運輸毒品“送貨上門”而且做“賠本”的毒品買賣顯然是與常理不符的
.。另外依照文某某的供述,收到這些毒品僅付款5000元,那馬某某就賠的更大了。這不僅不符合邏輯更加不符合生活常理! 闡述以上事實,辯護人無意為被告人馬某某開脫罪責。而是僅欲提醒法庭注意:公訴機關(guān)指控馬某某的這筆販毒案件存有很大的疑點:指控馬某某進行這次毒品交易的證據(jù)僅為不能吻合且有相互矛盾的口供,并且與當庭所出示的辨認筆錄自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辯護人認為,兩被告對于這次“毒品交易”的時間、地點、毒品數(shù)量、毒資以及交易的細節(jié)等這些對于定案最為重要的要素的供述不僅不能吻合,而且還存有矛盾之處,顯然是疑點重大。依照《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兩被告的供述是無法達到相互吻合的,因此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
◆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以案說法:
販毒數(shù)量的證據(jù)不充分。
(1),根據(jù)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1月8日下午15時許,被告人金某通過朋友即證人胡某的介紹從證人張某處購買毒品海洛因約3克左右。1月9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金某將前次從證人張某處購買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販賣給證人張某。可見,首先,毒品交易的雙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證人張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內(nèi)查獲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販賣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來源于證人張某,證人張某是其上家。
其次,被告人金某購買毒品是為了吸食,而不是為了販賣。其三,被告人金某販賣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給證人張某也有其原因在內(nèi),畢竟其毒品來源于證人張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販賣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為證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為了更容易籠絡(luò)證人張某,增加其一條毒品來源的途徑
.。因此,其販賣毒品本身比較消極,其本意不是為了獲利,主要是擔心雙方..破裂,其販賣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2),根據(jù)證人張某的證言可知,..次筆錄(1月9日10點30分),證人張某主動到.反映情況即有人販賣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機關(guān)將販毒人員抓獲。證人表示其對販毒的深惡痛絕,并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販毒的電話號碼
.。第二次筆錄(1月9日15點40分)證人為了引誘被告人金某販毒而所做的準備工作以及整個交易過程。第三次筆錄(1月9日19點40分)證人在1月8日與被告人金某沒有見過面
.。1月7日下午15時左右,證人張某通過朋友即證人胡某的介紹認識賣給其毒品的被告人金某,并互留號碼。證人胡某告知被告人金某是販毒的,以后買毒品可找被告人金某
.。證人張某主要是陪證人胡某過來的,其與被告人金某沒有毒品交易
.。整個過程均是被告人金某和證人胡某雙方交流,證人張某在小區(qū)外面等待,對被告人金某和證人胡某交流內(nèi)容不清楚。由此可見,首先,被告人金某販賣毒品是特情引誘產(chǎn)生的販賣故意
.。其次,1月7日下午15時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販毒交
◆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以案說法:
認定既遂犯的標準,是我國刑法學界長期爭論的一個問題
.。目前,在理論界存在三種觀點:一是犯罪目的實現(xiàn)說;一是犯罪結(jié)果發(fā)生說;還有一種是犯罪構(gòu)成要件齊備說。犯罪構(gòu)成齊備說成為主流觀點
.。拿運輸毒品罪來說,如果以犯罪目的或犯罪結(jié)果來判斷是否既遂,那么本案顯然是未遂形態(tài),但是以通說的觀點——犯罪構(gòu)成齊備說來判斷,則又未必
.。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自己攜帶或利用他人運輸毒品,還未到達目的地,就被有關(guān)部門發(fā)現(xiàn)并繳獲,是運輸毒品罪的既遂還是未遂呢?對此,刑法理論界主要有三種意見:..種觀點認為,對于運輸毒品者來說,其開始運輸毒品之時是犯罪的著手,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運抵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第二種觀點認為,運輸毒品罪的既遂與否,應以毒品是否起運為準。毒品一旦進入運輸途中,就構(gòu)成本罪既遂
.。第三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運輸毒品行為的,無論其是否運達目的地,均應定為運輸毒品罪的既遂
.。
將運輸毒品罪看做行為犯在我國是很有影響力的一種觀點,但是針對運輸毒品犯罪是行為犯的質(zhì)疑也不少,畢竟從“運輸”的文義和行為意義來理解,運輸只有達到目的地才算完成。
關(guān)于運輸毒品罪的犯罪形態(tài)爭議,目前在理論上很難以一種觀點壓倒另一種觀點,期待司法解釋早日解決這個問題。
◆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以案說法:
在本案中..起案件,僅有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無任何其他證人證言、物證予以佐證,因此依照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不應予以認定。第二起案件,馬某某只是幫助文某某、張x和朱x等人從別人手里購買毒品,所起到的作用僅是居間介紹作用,未牟取任何利潤,因此在整個交易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因此應依法認定其從犯地位
.。第三起案件,各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且有沖突之處,無任何證據(jù)予以佐證。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和《 .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對于該起交易也不應當予以認定。對于第四起案件,只能證明在馬某某被抓捕地有毒品存在,無法證明該毒品是馬某某所控制和占有,同時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能證明這些毒品就是馬某某想將其販賣,不符合販賣毒品罪要求“利用毒品進行交易牟利”的客觀構(gòu)成要件,因此不宜認定
.。對于公訴機關(guān)所指控的第四起案件,辯護人認為由于所查獲的毒品不是馬某某所有,且這些毒品是四人吸食所用,無任何證據(jù)證明這些毒品是準備出售,更無任何證據(jù)證明是馬某某準備出售,因此不應認定為是馬某某的販毒數(shù)量 首先所查獲的冰毒并不是馬某某所占有,這房子并不是馬某某所有的,而是馬某某哥哥郭富強的房子,另外這也不是馬某某的住處。當時馬某某被抓獲時有四人正在房間吸食毒品,這4.71克冰毒正好擺在他們的面前,很明顯這些毒品就是他們準備吸食所用。辯護人未見到任何證據(jù)能證明這些毒品是打算出售的,更見不到任何證據(jù)能證明是馬某某意欲出售該批毒品
.。 販賣毒品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將毒品進行銷售,而在本案中所查獲的冰毒,由于未見到任何證據(jù)能夠證實馬某某出售或意欲出售毒品,結(jié)合當時四人正在吸食毒品,辯護人認為這些冰毒正是供他們吸食所用。因此,辯護人認為馬某某的販毒數(shù)量為5克,且應依法認定其從犯地位,并按照從犯對其從輕處罰。
◆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以案說法:
在本案中,通過庭審查明的事實和查閱《詢問筆錄》辯護人發(fā)現(xiàn)各被告人的供述不僅不能相互吻合和印證,還存有大量的出入和矛盾之處
.。 如下: 1、對于該起毒品交易的數(shù)量兩被告的供述無法吻合,且與證人證言相矛盾 馬某某供述是12克冰毒加上10粒麻古(馬某某供述見《詢問筆錄》第25面),而文某某卻供述是10克(文某某供述見《詢問筆錄》第18面),與起訴書的指控,毒品的數(shù)量少了2克和10粒麻古,而且柯x、朱x和宋家河的證人證言亦未提到麻古的事情。兩被告人的供述有出入和矛盾之處,且與證人證言相矛盾。 2、毒資到底是多少,兩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 對于毒資的金額,各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馬某某供述是6000元,文某某和朱x供述是5000元,而馬某某當庭供述所收到的6000元是文某某的還款。 3、毒資的交付方式,兩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 據(jù)文某某供述,5000元的毒資是在海云賓館門口交付給馬某某的,而馬某某在詢問筆錄里的供述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收到文某某的匯款6000元
.。一個供述是現(xiàn)場付款,一個供述是銀行轉(zhuǎn)賬兩者相去甚遠,矛盾較為明顯
.。 4、毒品的交付地點,兩被告人的供述也是相互矛盾,且與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的辨認筆錄相沖突 對于毒品的交付地點,馬某某在詢問筆錄中供述是在文某某的住房內(nèi)交付的,而文某某供述是在海云賓館門口收到馬某某的毒品
.。在庭審中公訴人當庭出示的辨認筆錄,文某某指認的交易地點仍然是海云賓館門口,這不僅與馬某某的供述相矛盾更與《起訴書》上關(guān)于這一起交易的地點相矛盾。(《起訴書)》指控,“5月的一天,被告人馬某某在南京市區(qū)文某某的租住房內(nèi),將12克冰毒和10粒麻古販賣給文某某,得款6000元。”)辯護人懇請法庭注意這一異常情節(jié)。
◆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律師以案說法:
馬某某所購買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自己吸食而非販賣根據(jù)公訴機關(guān)提交的人體尿樣毒品檢測報告顯示,馬某某體內(nèi)含有毒品成分。同時,根據(jù)馬某某和李某的供述,以及.出具的違法人員概要情況顯示,被告人馬某某存在長期吸食毒品的情況。根據(jù)《 部分.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guī)定,對于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事實和確定罪名時要慎重。吸毒者在購買、運輸、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的,如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等其他毒品犯罪行為,毒品數(shù)量未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最低數(shù)量標準的,一般不定罪處罰。并且馬某某的供述中也從未表示向李某所購買的毒品是用于販賣。
因此,馬某某所購買的的不超過9.5克的毒品不應當認定為是為了販賣而購買的,僅僅是出于自己吸食的目的而購買的
.。三、根據(jù)馬某某的供述,其兩次給岳某0.3克甲基苯丙胺,但是并沒有收取岳某費用,懇請法庭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馬某某用于自己吸食而購買了不超過9.5克的甲基苯丙胺,分兩次不收取費用給岳某吸食合計0.6克甲基苯丙胺,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辯護人懇請.依法對被告人馬某某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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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情況有哪些.
醫(yī)保統(tǒng)籌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醫(yī)保統(tǒng)籌的主要作用是什么醫(yī)保統(tǒng)籌
基金主要用于用于支付特殊病種門診、住院
醫(yī)療費用中屬于基本
醫(y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不能支付普通門診費用和全自費項目的費用,不能支付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
工傷、生育、
交通事故、
醫(yī)療事故以及其它責任事故發(fā)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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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屬于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統(tǒng)籌
基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y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zhuǎn)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
醫(yī)療費用。二、
基金的支付方式分為哪幾種:1、患者看病時直接付費與醫(yī)院,然后由患者與.
合同履行地和約定地不一致怎么辦?
合同履行地和約定地不一致怎么辦?
合同履行地和約定地不一致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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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點就是
合同按照約定或者實際實施的地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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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
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二、
合同履行的確定規(guī)則是什么?1、特征履行地規(guī)則此規(guī)則以當事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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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尿毒癥離婚財產(chǎn)分割應該怎么辦理
一、男尿毒癥
離婚財產(chǎn)分割應該怎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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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quán)益保障法》及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分清個人財產(chǎn)、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家庭共同財產(chǎn),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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