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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地址在青浦區慶豐路111號,沿著外青松公路拐入慶豐路,行駛大約2公里即到。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是一級看守所,除了關押一般人員,還集中關押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和艾滋病犯罪嫌疑人。
律師提示:上海市第三看守所不準親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去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會見、了解案情、取保候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無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簡介: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監區的入口,是蘇州美院..設計的浮雕墻:在勾勒上海城市地標建筑青灰墻中間,鑲嵌出一扇飛翔著白鴿的藍天白云之窗。
除了一般在押人員,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成為滬上唯一集中關押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和刑事拘留以上艾滋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管場所
.。
上海監管總隊及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的領導表示,對于這些高危對象多、管理難度大、職業暴露高的困難與挑戰,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執法辦案,程序與實體并重,通過建立主要的15項制度來規范管理。因此醫療保障工作就顯得格外重要
.。民警告訴記者,該所與上海市公.衛生臨床中心建立長效協作機制,由其派遣專業醫護人員駐所負責醫療巡診、消毒防疫、疾病診治等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與上海市公.衛生臨床中心合作,他們總.有14個人派駐我們這兒,我們的醫生、護士是24小時值班制
.。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里,艾滋病檢測、艾滋病的療治都是免費的。國家的‘四免一關懷’政策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這里都全部實施了。
針對“涉艾”人員中少數民族,第三看守所組織民警學.相關民族風俗及宗教知識,尊重少數民族人員風俗與飲食.慣,定期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大課教育及娛樂活動。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在W某某警務工程中,轉變工作理念,勤巡邏 細觀察 保平安,積極探索人性化管理、教育,先后被授予“公安監管部門執法規范化建設示范單位”等榮譽,被公安部評定為2013年度一級看守所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里的衛生所擁有較為先進的醫療設備,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針對艾滋病的
.。此外,上海市第三看守所還與多家醫院合作開辟“綠色通道”,以提高對突發疾病的在押人員的救治速度
.。
正是基于這些人性化的執法管理工作,對于許多在押人員來說,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給他們“關上了一扇門,但卻打開了一扇窗”
.。在押人員王海(化名)說,“以前看電影都說上海市第三看守所里面打人,進來以后感到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很注重我們的安全,他們很看重生命的,看得比什么都重要
.。我們有什么不滿,管教都會很關注
.。”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辯護人認為,顧某某鎖修理廠大門是出于保護財產不被流出的目的,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抗辯行為
.。事實上,廠里的人員并未受到人身控制,他們即使不愿或不能通過小鐵門出入,也實際翻墻或是翻越鐵門出入工廠的,因此,廠里的人員并未受到拘禁
.。由此看來,不要說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鐵門 即便按照起訴書所說“組織陳順應、龔彪等人將修理廠大門強行關閉并派陳順應守住,不準廠里的車輛和人員進出”,也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認定為非法拘禁罪是對刑法的誤解
.。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刑法》上是有嚴格區別的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三百一十八條..款第(四)項均是將兩種行為并列,就是明證。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才構成犯罪,本案不存在這些情況。一般情況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只是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本案也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偵查程序違法
顧某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案卷中沒有對顧某某予以立案的決定書,該案中只有一份“決定對陳某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立案偵查”的復印件,陳某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一案已經區人民.公開開庭審理,顧某某并非陳某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的.犯,陳某某和顧某某系同一天被誘騙到鎮政府進行征地協商時被同時抓獲歸案,如果說兩人是.同犯罪應并案偵查起訴,其立案決定書也應表述為“陳某某、顧某某”或“陳某某等”字樣,顯然用對陳某某的立案決定書復印件來證明對顧某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已立案是荒謬的,其程序違法顯而易見。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猥褻兒童罪。
首先,猥褻兒童罪的對像必須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因此在沒足夠證據證明馮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周構成猥褻兒童罪。
其次,陳某某之前三次并沒有撫摸馮身體的行為,因此也不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從前面的分析來看,陳某某的口供是當時是受到了辦案人員有引誘,完全是按照辦案人員的意思去說
.。剛剛法庭調查中,周供述說在工廠的兩次由于人多,并沒有撫摸馮;而在馮家中那次只是去找馮玩麻將,也并沒有撫摸馮。而馮某某關于猥褻的幾次陳述由于受到了父母的操縱也相互矛盾并與客觀事實不符。比如前面提到的8月2日的筆錄,馮某某說周在籃球場時曾經把生殖器放進她的陰道里,而前面兩次只是說用手撫摸她的身體
.。馮還說周在她家與她玩麻將那次,周曾把她的褲子脫下并同時脫下自己的褲子用生殖器摩擦她的外陰,而前兩次馮都只是說用手撫摸。這兩處與前面的陳述都是相互矛盾的。因此,馮關于三次被猥褻的陳述并不可信。從而,關于陳某某的猥褻行為并沒有有效的證據支持
.。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應當宣告陳某某無罪。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談審查識別指控證據
律師同樣應審查識別,指控證據與指控事實之間存在的是必然還是偶然、巧合因果..。從哲學普遍聯系的規律來看,指控證據與指控事實之間是必然因果關聯還是個別情形下偶然的巧合而形成的偶然因果關聯,被告人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相當因果..就存在差異
.。
如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代理的金某某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筆者通過嚴密分析后認為,即使有所謂的“損失”的產生,也源于文件的發文、文件發文后沒有及時按法定程序撤消、文件發出管理方面存在疏忽漏洞、法定程序撤消的文件沒有及時提交二審或進行再審,這些原因的存在最終導致了國家巨額財產的損失。光有內部測算及草擬,沒有發文,不會造成損失;有發文,按規定程序及時撤消,不會造成損失;若管理方面健全、落實責任到位不會造成損失;按法定程序撤消后的文件若及時提交至二審.或及時進行再審,也同樣不會造成損失的發生
.。而這些的責任主體或是縣領導,或是被告人的單位主管、部門主管等,均與被告人無關。在此情形下,又如何能定被告人濫用職權罪?筆者進而認為,被告人起草文件至多屬于損失原因具備的一個因素、條件或引因,沒有被告人起草,可以讓其他經辦人員起草,按照正常的因果..進程不會自然、合乎邏輯的發展到所謂“損失的”結果
.。正是由于中間摻入眾多非正常、不合規程的原因、條件(不按規定規定程序及時撤消、收回、不及時提交按規定程序撤消的文件或申請再審均屬于非正常因素、條件)進來,才導致最終“損失”結果的產生
.。“事發引因”與法律上的因果..是存在極大差異的。否則,如果甲不知乙要殺人給他代買的刀時,就會被追究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這顯然是違背刑法基本原則的。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原判認為:“被告人陶某、江某、馮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約1.4萬元,尚未銷售的貨值約37萬余元,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銷售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對于37余萬元未銷售部分上訴人馮某某并不知曉(以上已作詳細敘述),并且從本案證據材料顯示,未銷售部分也沒有37萬元,只要31萬元左右,而且公訴機關和一審.也沒有舉證證明被告人馮某某是“明知”有這些未銷售的商品,更不知道這商品的價值是多少,被告人馮某某在主觀上與被告人陶某、江某對未銷售的貨物并無意識聯絡,理由是:..,五柳牌運營公司的老板是被告人陶某;第二,被告人馮某某只是陶某的雇工,既非股東,也非合伙,更為參與分紅,僅對其工作崗位負責,不應對公司單位行為負責;第三,原判認定,4月份、7月份被告人陶某一人獨自先后到廣州九龍市場、南方表城進購品牌運動鞋、品牌冒牌手表,被告人馮某某并不知情。故辯護人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馮某某對未銷售貨物部分承擔法律責任,與本案案件事實存在不符
.。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公訴機關的舉證不能證明黃某侵入的系統屬于國家事務信息系統
.。
本案偵查過程中,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285條規定的“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省級以上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的部門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
本案中,公訴機關和辯護人對黃某侵入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性質存在明顯的分歧,而是否屬于刑法285條第1款規定的信息系統,屬于復雜疑難、高科技認定的范疇,依據兩高最新司法解釋,“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省級以上負責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的部門檢驗
.。”公訴機關在訴訟中并沒有完成檢驗并舉證的責任,沒有足夠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黃某侵入的系統屬于國家事務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證明構成犯罪
.。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強奸罪
案發后受害人心理態度平和,而報案也非其真實意思。從受害人: “張某就走了,后我睡了,再到我老公到都大找到我,報了警。”的陳述以及..次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隱瞞洗頭、洗澡、發生性..的情形也足以證明:案發后受害人心理態度平和,而報案也非其真實意思。另外,從證人羅清海的證詞中受害人的老公找到受害人在報警前的行為:“看到小楊(受害人吳某的老公)用包打吳某,并拿相機照某的相,我和張某在拖架
.。”來看,受害后來的陳述顯然受到外界因素的脅迫,而原本沒有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任何意思
.。
最后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與受害人系同事,而且平常..愛昧。被告人與受害有發生性..又系..或第二次,作為..或第二次,受害有難免會略顯羞澀和恐懼,產生一定的抗拒也實屬正常
.。同時縱觀全案可知在被告人與受害人發生性..時,受害人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 “推”是受害有..、二次與他人發生性..時的害羞與恐懼,而“就”則是受害有害羞與恐懼之后的一種默認
.。故此,本案中被告人張少明û有Υ背受害人的意志而發生性..
.。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對于偽造學歷事實,上訴人未指使席某等人偽造,其對接收的文憑系假文憑根本不知情
.。
馮某某是涉案犯罪活動中的另一關鍵環節。根據本案查證的事實,涉案假文憑系依托湖北經濟管理干部學員博智教學站為平臺,以取的該校頒發文憑的名義。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領導的證詞,辦理學籍學歷,只與校方溝通而不予中介人員溝通
.。故上訴人意圖販賣學歷,必須要跟校方合作,獲得校方頒發的真實學歷證書(當然操作上可能是違規操作)。席某聯系了上述博智教學站負責人楊某,朱某也系該站工作人員,且席某本人也在該站以工作人員行事。該站系湖北經濟管理干部學院下設,客觀上具備招生、辦理入學證明及畢業證明的能力和條件,事實上也確將學生信息發布到了校方..。故上訴人在主觀上對該三人辦理學歷證書的能力也是信任的。況且,朱某證實制作、交付的畢業證書包括畢業證芯、外皮、都是真實的,故上訴人拿到首批學歷證書,根本不可能知曉其系偽造
.。而席某供述上訴人給朱某學生名單要求馮某某,朱某于是找人填空白檔案,上訴人通過其給朱某97萬、及上訴人拿朱某拷的盤到教育部注冊等事實都是無中生有的,上述事實并未有證據證實,且與本案有關證據相沖突。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量刑。
1、本案涉嫌的罪行是偽造公司印章,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其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 政治權利,鑒于本案情節一般,建議人民.確定的基準刑為二年有期徒刑。
2、由于被告人王某強不是本案的犯意提出者,也不是本案的組織、策劃者,僅被動參與了本案五個環節中的一個環節,在本案中起到的作用極其次要。《廣東省高級人民.〈人民.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實施細則(試行)》第三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 10 條規定:“對于 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在此,請求人民.酌情減少基準刑的 30。
3、由于被告人王某強是經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應構成自首。《廣東省高級人民.〈人民.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實施細則(試行)》第三部分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中第 12 條規定:“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 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40以下;犯罪較輕 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 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在此,請求人民法 院酌情減少基準刑的 20。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
從雙方的矛盾激化程度上看,被害人存在一定的過錯
.。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以前兩人素不相識,雖然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丈夫3之間的不正當男女..嚴重傷害了被害人,威脅到其婚姻家庭
.。在某種程度上來講,被害人在見到被告人時與其爭吵對其辱罵也可以理解。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被害人的行為無疑也激化了兩人之間的矛盾,刺激了被告人,從而導致悲劇的發生。也就是說,在本案中,被告人1與被害人之間以前是沒有矛盾的。被告人不具有殺死被害人的直接故意
.。
從犯罪動機和目的的角度看,被告人沒有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本案是由家庭糾紛、婚姻糾紛所引起的,被告人去找被害人的目的是想去說和、解釋其與3的..,沒有傷害被害人的動機
.。從整個案卷所顯示的內容中可以看到,無論是被告人供述,受害人家屬陳述,還是證人證言中,都沒有顯示出案發前被告人有殺死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從被告人使用的工具來看本案
.。根據本案案卷材料可以得知,被告人自從買到斧頭之后,一直沒有回家,所以一直攜帶著。從被告人把2騙至鄆城,冒充其男友,在去被害人家里前喝白酒等行為,不難看出,被告人是害怕與被害人或其家人發生矛盾。辯護人認為,這把斧頭所起的作用,首先也是被告人1為給自己壯膽用的,是為了預備防衛,而不是為了預備傷人,更不用說是預備殺人了
.。被告人到了被害人家里后,由于發生爭吵、廝打,場面迅速惡化,這一點是被告人沒有預想到的。在慌亂和酒精的刺激的情況下,被告人臨時起意的犯罪行為應屬于激情犯罪。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對被告人馮某某依法不能適用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規定。
1、被告人馮某某作為一般參加者并無實施任何斗毆行為,更不可能因為其行為導致自己這一方方聯林的死亡
.。根據責任主義原則,只應對直接造成死亡或重傷的斗毆者和首要分子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因此不能對被告人馮某某適用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規定,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
2、如果對被告人馮某某適用刑法292條第2款的規定,必然會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然而起訴書只是指控其聚眾斗毆罪,因此在起訴書的指控的罪名與適用的法律條文之間存在著矛盾
.。
3、不能因為在本案中有人死亡,且無法查明具體是誰的行為導致方聯林死亡,就在所有被告人的法定刑之上加重處罰,否則將嚴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的謙抑性。量刑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馮某某以聚眾斗毆罪判處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這明顯與刑法292條規定的法定刑不符,因而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減輕處罰
根據卷宗可知,被害人和被告人在工作時認識,不久兩人就確立了戀愛..并同居在一起。兩人的..剛開始很好,甚至被害人還和被告人一起回到被告人的老家山東過春節
.。但是,被害人自己脾氣特別不好,根據對歌舞廳經理任德森的詢問筆錄可知,被害人平時為人一般,經常和小姐發生摩擦,因為她與小姐打架,我轟走了四個小姐,與其中兩個還動手打架
.。可見其特別暴躁、易怒、易沖動
.。這也許是與她的職業和經歷有關,被害人是歌舞廳的媽咪,從事色情服務,心理難免會扭曲。而她又曾經被人包養過,還懷過孕墜過胎
.。這些經歷可能對她影響很大,雖然和被告人是戀愛..,但被害人并沒有重視這個..,更沒有拿被告人當成戀人來看待,而是把他作為自己保養的情人,作為自己附屬品甚至是玩偶來對待
.。她不讓被告人與外界聯系,摔了被告人的手機,沒收了被告人的錢包,把被告人鎖在房子里,兩人一塊居住的房子里,連鑰匙都不給被告人,被告人完全沒有了人身自由,必須對被害人絕對服從
.。被害人稍有不順心就對被告人又打有罵,甚至讓被告人跪下
.。
即使到了被告人老家山東也不例外,被告人的母親親眼看到被告人跪在被害人的面前。對于她的經歷,被告人不在乎,但是被告人越是忍受和委曲求全,被害人越是變本加厲。對于工作和男人的憤懣都一股腦的撒向被告人。而被告人生性膽小,又愛自己的母親和妹妹,害怕被害人報復,只好委曲自己。但是,由于被害人的心靈扭曲、心理變態,不斷的折磨被告人,被告人這個剛剛二十多歲的小伙子實在難于忍受。案發當天,被害人凌晨四點回家后,告訴被告人要到八點叫她起床。起床后對被告人又打又罵,又讓被告人跪下,甚至拿茶杯去砸被告人
.。此時,被告人非常的生氣,多日來被侮辱、被折磨的場面涌向心頭,多日來被壓抑的情緒再也不能控制,在暫時喪失理智的情況下做出了讓他永遠都為之后悔的舉動。但要是被害人稍稍把被告人當人來看待的話,就不會出現今天的悲劇。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辯護人懇請合議庭在裁量刑罰時對上述情節予以酌情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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