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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位置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滬南公路1760號,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之前,上海市第一看守所是關押政治犯和死刑犯的看守所
.。
律師提示:家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屬是不能到上海市..看守所會見探視的,無法掌握案件具體情況,應盡快委托律師會見,了解案情,做出正確的應變策略,維護家人的合法權益
.。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首先,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經營各類保健品為主業的企業,經合法登記注冊,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上百名員工。根據付某某所述,公司經營的各類保健品均是采購于正規的生產廠家,采購渠道清晰,均有正規的保健品生產批號、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并且與供貨商簽訂有訂貨合同和正規發票,供貨商還簽有質量保證書
.。這些保健品均有完整包裝,外包裝標明產品生產批號、原料、屬性、用途及注意事項等
.。因此,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欺騙顧客銷售三無產品或冒充藥品等違規銷售產品以獲取非法利益的事實
.。
其次,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主要通過網絡廣告發布保健品產品信息,吸引潛在客戶打電話咨詢,之后通過話務組向其進行推介銷售,銷售后再把這些客戶資料匯給回訪組,由回訪組業務員跟進客戶,指導客戶如何使用產品和根據客戶需求推薦保健方案。由于電話銷售的業務員人數較多且流動性較大,該公司為了加強管理,防止業務員為追求個人業績和提成而采用恐嚇、威脅、侮辱或冒充冒充..、醫生等方式欺騙顧客購買保健品,公司不僅在多次會議和下發管理制度、處罰文件中強調明令禁止業務員違規銷售,并采用電話錄音系統,由監聽組負責監督業務員是否存在違規銷售,如業務員出現違規銷售的,公司按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罰款甚至開除。據付某某所述,公司此前確實有過多次對違規業務員進行罰款或者開除。但由于業務員較多且通話記錄非常多,監聽組有可能無法一一察覺。可見,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在管理上并不允許公司業務員以欺騙的方式銷售保健品,且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不斷去規范和加強對員工的管理
.。
綜上所述,本案有充分事實和理由反映,無論從銷售的產品、銷售的行為和管理上,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并非是實施銷售保健品詐騙的公司,該公司與其他一些以哄騙為主要銷售模式的公司完全不同,并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以無對價或者代價極低的方式騙取顧客財物的行為。盡管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內部確實存在極少數業務員采用了虛假身份進行推銷的行為,但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對已察覺和發現的予以處罰或開除,對未察覺和發現的并不知情,可見,上海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及其管理人員、未違規銷售的業務員和其他部門員工并沒有詐騙.同犯罪的故意。因此,本案不能因極少數業務員涉嫌犯罪的行為牽連至整個公司及其他員工一起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為避免冤假錯案,導致無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應當嚴格依據所查明的事實和充分的證據加以區分。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
公訴方一般會強調本案偵查人員并未對被告人采取毆打等暴力手段,但沒有毆打并不代表沒有其它取證行為,否則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表述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 、“采用暴力、威脅等” ,通常理解,“等”字后面的“非法手段”。《刑事訴訟法》第43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并且,眾所周知的一個事實是, 現如今的刑訊逼供已經不僅僅表現為單純的暴力逼取證詞,“坐老虎凳”、“烙鐵燙”等酷刑已經十分鮮見,近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各種非法獲取口供的手法正在逐步由赤裸裸的暴力轉化為非暴力的軟性逼供或者變相逼供,如車輪戰、凍、餓、渴、熱、烤、曬、固定蹲姿、不允許上廁所等,這些不會留下物理傷害痕跡的手法雖肉體上損傷不明顯,但造成精神與心理強制卻更甚于刑訊
.。毫無疑問應當屬于非法取證。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關于將本為自訴的案件以公訴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到.如何審理的問題
近年來,上海市一些基層.先后收到本為自訴的案件以公訴案件起訴到.,對此問題如何解決,一直都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審理后認為是自訴案件的,應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將案件移交自訴人自訴;另一種意見是對應為自訴的案件,檢察機關起訴到.應區別對待。對本應為自訴的案件,但在偵查、起訴階段認定的罪名是公訴案件。起訴到.經審理后認為是自訴案件的,.應改判定性直接下判
.。對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為自訴案件的,依法應作出不受理決定,建議檢察機關將案件移送自訴人自訴。筆者認為,對本為自訴案件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在立案審查時應嚴格把關,屬于自訴案件的就不應該受理。并應告知當事人,可以按自訴案件起訴。這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將部分刑事案件作為自訴案件進行訴訟,是因為這類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賦予當事人決定是否提起訴訟的權利,反映出立法對此類案件是否提起訴訟或私下和解,均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這樣做一方面可以節約司法成本,另一方面對公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
.。當事人通過私下和解,可達到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如果公安、檢察機關介入自訴案件,必然使上述立法目的落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受理并開庭審理后,才發現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定性錯誤,該案應定性為自訴案件。而公訴機關也不同意將案件撤回起訴,.可繼續審理并依法作出判決。因為根據現行刑訴法的規定,.已經立案審理的案件,無權不經處理將案件退回檢察機關
.。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辨析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區別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職務侵占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簡而言之就是指利用自己經手、管理、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或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力等。至于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易接近目標、熟悉環境、容易混入現場等,即使取得了財物,也不是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論處
.。
實務中,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如在主觀上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客體上侵犯的都是財產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的犯罪行為方式可以表現為盜竊等行為。但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還存在著一些本質的區別:..,犯罪主體上,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而盜竊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第二,在客觀方面上,職務侵占罪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必須利用自己依照職務所直接擁有的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
.。這是職務侵占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的 區別
.。第三,侵犯對象的范圍不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財物必須是本單位的合法財物,而盜竊罪侵占的財物既可以包括本單位內的財物,也可以是單位以外的財物
.。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申請書
犯罪嫌疑人吳某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于吳某某x年x月x日被xx市xx區.刑事拘留,現關押在xx區看守所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身體不好,且在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中,系從犯,有可能被3年以下有期徒刑。特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并愿依法交納保證金。
根據 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96條的規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準
.。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談侵占罪與詐騙類罪的界限
詐騙類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一類行為,含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金融詐騙罪等。侵占罪與詐騙類罪除在犯罪主體、告訴形式等方面存在差異外,在客觀方面還有區別: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
.。詐騙類罪是被害人在行為人的欺騙下形式上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即行為人對他人財物的支配及欺詐之果;而侵占罪則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支配,并非行為人欺騙所致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占罪則是非法占有、拒不退還。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
最高人民.在《 .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人民.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等審判指導性文件中均有規定: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被害方過錯行為引發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行;對于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的突發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
具體到本案,一審.認定,被告人在被害人住院治療時因言語不和將其扼頸致死,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沒有過錯,并不屬實。被告人在致被害人受傷住院后,主動到醫院進行陪護,具有明顯悔過之意,也做出了非常有誠意的實際行動,被害人也并非與被告人言語不和,而是對被告人百般辱罵,并且罵了一天一夜,這才導致被告人情緒失控為阻止其繼續辱罵而做出了掐其脖子的行為。從整個過程來看,被害人先行實施了過度辱罵、侮辱被告人的不當行為,這些不當行為嚴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正當法益即人格權,并最終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產生了直接和緊密的關聯,直接激怒了被告人導致被告人情緒失控做出了為制止其繼續辱罵的掐脖子行為,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即使以一般社會正常人的標準來看,也足以導致故意傷害行為的發生。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如果沒有被害人的過度辱罵,本案也就不會發生
.。
因此,被害人的先行行為符合“被害人過錯”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不當性、法益侵害性和作用關聯性,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依上述文件規定也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
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并無深仇大恨,案發前雖將被害人打傷住院但其明顯悔過主動到醫院進行照顧,在如此情況下被害人卻不斷對其辱罵,致使被告人情緒失控,這才引發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系“激情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
◆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師談侵占罪與不當得利
受益人獲取不當利益時的主觀方面,不影響侵占罪的成立
按照受益人獲取不當利益時是否知情,可以將不當得利分為善意取得和惡意取得
.。但是,無論受益人在取得不當利益時是否知情,都不影響侵占罪的成立
.。也即是說,不論是善意取得還是惡意取得,都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
.。原因很簡單,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試圖非法占為己有,“拒不歸還”。在惡意取得的場合,只要行為人歸還不當利益,就足以阻卻侵占罪的成立。相反,在善意取得場合,只要行為人拒不歸還的,也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
.。
種類物是具有.同的屬性,可以用品種、規格和度量衡加以計算的物。例如金錢、同一型號的電腦,質量、價格相同的大米等等。種類物的顯著特點是具有可替代性。在許多場合,種類物會隨著占有的轉移而發生所有權的變更。以金錢為例,一般認為,金錢的占有和所有權同時轉移
.。在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情形下,并非完全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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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通常來說,入職一般是指勞動者已經接受用人單位招聘,到用人單位 通常來說,入職一般是指勞動者已經接受用人單位招聘,到用人單位處工作,但還處在試用階段的情形。轉正則是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穩定的勞動
合同關系的情形。因此,入職和轉正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不同。那么,入職三天被辭退是正常的嗎?下面,我們將為您詳細介紹。一、入職三天被辭退是正常的嗎入職后尚在試用期的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發現員工有相關問題,才可以辭退員工。所以入職三天仍在試用期內,只要公司發現員工有問題,就可以辭退員工。并沒有特別的救濟途徑。入職后尚在試用期的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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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知乎上關于新員工入職就 一、新員工入職兩天就走人的原因這是知乎上關于新員工入職就離職的原因的回答,一般是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是企業的問題。主要是招聘時的時候,夸大企業或是職位的好處,承諾各種不可能實現的諾言,畫各種餅給應聘者,導致應聘人員期望值過高,結果一到真實環境中上班,卻又是另一番模樣,由此產生落差或是不信任感而離職。所以,有人戲稱招聘為“招騙”。解決這個問題是招聘人員應該對職位的要求和應聘者的條件都要做精準的定位。你要清楚兩個最主要的問題:1、企業想要什么樣的人?2、應聘者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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