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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泗洪縣看守所位置在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青陽鎮,從車站做10路車,到宏景家園下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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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泗洪縣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去泗洪縣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合法權益。
◆泗洪縣看守所相關機構:
泗洪縣...地址:泗洪縣青陽鎮香江路8號
◆江蘇省泗洪縣看守所“監管寶”力促監所管理
泗洪縣看守所緊密結合監所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著力挖掘現有科技裝備的應用潛力,成功自主研發的“監管寶”監情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大大提升了監所管理的效能。自“監管寶”投入使用以來,泗洪縣看守所.制止12起收押人員相互斗毆事件,制止9起自殘行為;該所還通過對新收押人員的信息采集、錄入、指紋比對等,配合辦案部門偵查破案或追捕在逃人員,先后向辦案部門提供有價值線索149條、破案87起、協助抓獲各類違法犯罪人員23名、追獲在逃人員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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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寶”監情動態信息管理系統即在泗洪縣看守所監區的巡邏道一側安裝液晶顯示器,實時抽取在押人員動態信息和民警管理提示信息,隨時向巡視監控民警提供各監室在押人員動態信息,通過數字轉換器將文字信息轉換成圖像信息,分別顯示在各監室的電視顯示屏上,以滿足巡視監控民警的相關信息需求,便于其維持監管秩序、處置突發事件、保障監所安全,實現監所管理效能的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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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寶”的研發使用,實現了泗洪縣看守所內管教民警與巡視民警的信息互動,構建了管教與巡視分崗不分工的工作平臺,進一步加強了管教民警與巡視民警的信息交流,對保障監所安全、規范管理工作、提高巡視效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給泗洪縣看守所的感謝信
我是許某某,曾經在您工作的監室里改造,是一名犯販賣毒品案件的罪犯,現已到鎮江監獄服刑,回想在泗洪縣看守所關押的八個月時間里,感慨頗多,作為一個從麻木不仁,自甘墮落到反省悔悟,改邪歸正的犯人,心中感慨萬千,感觸良多,今天特以書信的方式向您寫封信,匯報一下我在泗洪縣看守所的所見、所聞、所感,以及在民警的管理教育后的思想變化
.。
進入泗洪縣看守所,觸犯法律也是我被錢沖昏了頭腦,欲望的催使讓我做起了罪孽的毒品生意,正如當初我跟你聊過,我之前是個普通的工人,過著普通的日子,為了房子,為了車子,我終于失去了自由。
進入泗洪縣看守所,我慢慢的發覺并不是想象的嚴刑拷打,有牢頭獄霸,在狹小的鐵窗內生不如死
.。我記得第四天的時候你就找來一把手周中來..跟我說他想來看看我,那時,我覺得自己有種被重視的感覺,盡管我是個犯人,周..那么語氣平和,滿懷關心的對我說,“好好調整心態去面對困難,面對現實,好好活下去,活出尊嚴,只有自己給自己信心,才能重新站起來,重新做人,讓社會認可你,接納你”。開始時我消沉,抱怨社會,抱怨我的妻子離我而去,我覺得所有不公平的事都落到我的頭上,所有人都對不起我,是社會害了我,我自暴自棄,在監室里哭鬧,不遵守規章制度,您一直耐心勸導,自己出錢給我加菜,每天聽我無休止的抱怨,給我講人生的道理
.。你每天找我談話、聊天,不厭其煩的跟我講勵志的事情,終于我找到我出路,沒有人拋棄我,只要我自己不拋棄自己。是你挽救了我,給了我光明。現在想想當時給你造成了多大的麻煩,我是那么的對不起您,您的寬廣胸懷和大度包容的氣質深深感染了我,我慢慢的發現我要努力變成想你一樣的人,我開始看書,在書中我能安定下來,不去想自己的處境,不去考慮人與人之間的勾心斗角……
◆洪澤縣看守所律師談非法證據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證行為的徹底否定,而某一取證行為是否屬于非法行為則不是一個不證自明的問題。因此,研究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證明責任,是構建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根據慣例,訴訟中主張積極性(肯定)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而將消極性(否定)事實引入訴訟的當事人無需對此承擔證明責任
.。依此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檢察官一般作為提出被告人有罪的積極追訴請求的一方,他同時也必須以充分的事實為根據來加以論證,那么對于證據本身合法性的證明,必然屬于證明積極請求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被告人提出的證據非法的異議,則屬于消極(否定)性事實,當然無需承擔最終的證明責任。
舉證能力毫無疑問也是證明責任分擔中的另一個需要考慮的技術性因素
.。訴訟中舉證能力較強的一方應承擔較多的證明責任,反之,證明責任就會較小,這既是追求糾紛解決的便利性、迅速性的必然要求,也是糾紛雙方當事人平等對抗的體現
.。一般而言,國家為了追訴犯罪,賦予檢警機關以巨大權力,諸如訊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在檢控方利用這些手段進行刑事偵查過程中,被告人一般會處于檢控方的控制狀態之下,并且,被告人通常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和技能,即使有辯護律師在場協助,他也無法將控方取證(特別是非法取證)的全過程記錄下來
.。比較來講,控方則有這種優勢。這種力量懸殊的對比局面決定了審判中證明自身行為合法性的負擔也就必然地主要落于控方頭上
.。
從價值因素上講,現代刑事訴訟中,由控方承擔非法證據的證明責任,證明國家行為的合法性,是追求國家理性、司法理性的必然要求。并且,對于國家在與公民直接對話與交涉的過程中實施的非法行為,一旦相對人訴求于司法,國家就必須對其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一定的事實、法律根據予以證明。作為一種特殊的國家行為,刑事偵查過程中的取證行為給公民權利、自由帶來的危險性比一般的行政行為更大,那么,對于此種程序行為正當性的證明責任由取證方來負擔亦屬理所當然。
在我國現行偵查體制之下,警方取證一般處于自我授權、缺乏監督的權力封閉狀態,并且偵查活動中缺乏律師的參與,訊問中缺少全程錄音、錄像,搜查、扣押無法受到中立的司法審查機關的制約
.。凡此種種,促使我們有必要將非法證據證明責任完全賦予控方
.。具體而言:..,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當被告方基于一定的理由對控方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時,控方必須承擔其證據合法取得的證明責任;第二,被告方對證據合法性的異議所需的理由只要使取證行為的合法性“有合理的懷疑”即可,比如,被告方提出口供筆錄中前后不一致等;而控方證明取證行為的合法性則必須達到“排除合理的懷疑”;第三,當控方未能證明其證據為合法所得或證明未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時,.應當推定該證據系以非法手段所得,并依據法律的規定予以排除
.。
◆洪澤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尋釁滋事罪
一、本案楊某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兩次事件均事出有因,且都是針對特定的人,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首先,楊某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次的打架事件,開始楊某只有為朋友撐場面,為朋友出頭的主觀故意;在被對方兩兄弟打倒在地時,此時楊某起身依法自衛還擊,具有防衛的主觀故意;在和張某某等追打對方時,有先被打后想收拾、傷害對方的主觀故意
.。
第二次因為張某某先與郭某發生口角,楊某幫朋友打了郭某,此時楊某也只有撐場面、顯能耐,想傷害郭某的主觀故意,并無尋釁滋事的故意。
其次,被告人楊某參與的兩次事件均是事出有因,并非無緣無故。
在本案中,被告人楊某參與的兩次事件均是事出有因,而這個所謂的“因”就是張某某先與對方發生矛盾,因為張某某與對方發生矛盾,楊某才會與對方發生打架的事,沒有這個因,就不會出現打架這個果,楊某與對方打架并非無厘頭式的,比如看對方不順眼啊,看別人不舒服啊之類的理由,楊某與對方打架可以說是有因才有果,而這與尋釁滋事罪的無事生非,無中生有,無緣無故的隨心隨意毆打完全不同。
最后,兩次事件,楊某指向明確,均為特定的人。
楊某并非在大街上針對不特定的人,以看對方不順眼,看別人不舒服,自己心情不好等為由隨意毆打他人,兩次事件,楊某針對的均是與張某某發生矛盾的相對方,與尋釁滋事針對不特定的人實施隨意毆打行為等相去甚遠。
生活中,這樣的口角拳腳紛爭其實并不少見,類似楊某這樣的行為也很常見,這樣的行為沒有必要統統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去處理和看待,如果沒有造成輕傷及以上的后果,對雙方進行調解或嚴格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即可達到懲戒和教育的目的,甚至達到輕傷依法也是可以調解的。
楊某當時喝了酒,態度上是很狂妄,是應該受到一定的處罰和教育,但楊某這樣的行為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罰,一切都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執法機關絕不能因為其態度問題,就主觀、刻意的提升案件性質,這樣有違法律的公正、公平和莊嚴。本案公安機關在看故意傷害罪靠不上的情況下,又想到以尋釁滋事罪立案追究楊某等人的責任,實在過于牽強,檢察機關批捕部門很好的把好了批捕關,但公訴部門卻還是以涉嫌尋釁滋事提起了公訴,稍顯遺憾
.。
二、如果合議庭最后堅持認為楊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話,我們認為也應該是判處免于刑事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1、《刑法》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如果認定楊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其犯罪情節也比較輕微,且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兩個輕傷后果均與其行為沒有任何..),因此,請求合議庭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
2、被告人楊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行為,且前后完全一致。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犯罪前變現一貫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4、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不大
.。
5、被告人的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并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多大的傷害
.。
6、楊某積極賠償,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綜上所述,由于楊某是事出有因,且是和特定的相對方發生打架,并非無緣無故、無中生有的隨意毆打他人,因此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合議庭堅持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話,也請考慮其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因素,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洪澤縣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服不起訴決定申訴書
被申訴人與申訴人素有積怨,楊××趁蔡×正在打電話不備之時,持刀殺傷蔡×,被拉開后,楊××又沖上來對蔡×實施傷害行為,后被眾人拉開,蔡×的臉部、嘴角及背部均有明顯的刀痕,蔡×的傷情經鑒定確定為輕傷
.。
泗洪縣局立案偵查,在犯罪嫌疑人楊××未交出作案刀具,未如實供述犯罪事的前提下對其取保候審,而后在長達1年多的時間里,泗洪縣.在沒有調查相關目擊證人、在沒有組織受害人蔡×進行辨認、在沒有找到作案兇器的情況下,向泗洪縣人民檢院移送審查起訴,但本案重要的物證蔡×的血衣卻沒有隨案移送,泗洪縣人民檢院..次退回補充偵查,但.草草應付后,又補查重報,審查后,泗洪縣人民檢院認為“因無法證明受害人蔡×為刀刺傷,要求對蔡×傷情進行重新鑒定
.。”,又退偵,蔡×認為原來的傷情鑒定合法合理,是否為刀刺傷蔡×提供的病歷,傷型照片,血衣及他本人在.的陳述足以證明,若需進一步查明受害人蔡×是否為刀刺傷這一細節,單獨對此做個補充鑒定即可,沒必要全部進行重新鑒定,因此,蔡×沒有重新進行鑒定,泗洪縣.重報后,泗洪縣人民檢院作出×號不起訴決定書。
二、關于申訴人不服該不起訴決定的事實與理由
對此,申訴人表示非常不服,申訴人認為,該案被申訴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故特提起申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1、..次補偵后,楊××承認和蔡×發生了扭打,但否認拿刀殺傷蔡×的事實
.。
從以上公安的補偵報告可以看出,首先,楊××是蔡×受傷的致害人,因為當天只有他與蔡×發生了一對一的扭打,蔡×受傷,必然是其所為;其次,公安機關認為:“楊××拿刀殺傷蔡×,是一個事實”,只是楊××否認了而已,因為公安的補偵報告是這樣寫的:“楊××承認和蔡×發生了扭打,但否認拿刀殺傷蔡×的事實
.。”這無形中透露出了公安的看法——楊××拿刀殺傷蔡×,是事實
.。
2、楊××稱其前妻與蔡×有不正當男女..,導致其動手打人。
這樣的說法,很好的解釋、說明了楊××的犯罪動機。
這樣的疑問,不知公安是否審問過嫌疑人(因為查閱案卷的時候,公安不讓看楊××的供述),這樣的事情,嫌疑人并非只要否認就能逃避,對公安合法合理的訊問,我國嫌疑人還沒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其必須給出一個合理的供述
.。
監控錄像清楚的顯示了楊××兩次沖向蔡×,實施傷害行為的過程,清楚的顯示了有眾多的拉架、勸架的目擊證人和KTV大堂的女性工作人員。
應該說,監控錄像是本案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據,清楚的還原、證明了楊××對蔡×的傷害過程、傷害行為
.。
在有限的能查看到的卷宗里(因為查閱案卷的時候,公安好多材料都不讓看),只發現了楊××、晏××的證人證言,但現場拉架、勸架的目擊證人何止兩人,監控視頻顯示,其中一人還把蔡×推進了KTV大堂里面,據說此人還是某.的一位領導,但公安機關卻避重就輕,不找拉架、勸架的目擊證人進行調查,卻找了兩個事后才發現楊××和蔡×的兩個KTV工作人員調查,監控視頻顯示,事中目擊事件經過的KTV大堂女性工作人員至少都有一個,這樣的證人,公安又為何不調查。
泗洪縣人民檢院..次退偵的補偵提綱(五)為:“鑒定結論顯示為銳器刀傷,請補充說明刀在何處?”,在公安補偵報告“出警民警趕到現場時現場就未發現有刀”后,泗洪縣人民檢院第二次退偵的補偵提綱瞬間變為“從現有證據來看,無法證明受害人蔡×為刀刺傷,請對受害人蔡×傷情進行重新鑒定”,自相矛盾,出爾反爾。
本案的輕傷鑒定沒有任何違法違規之處,如尚有細節需要查明,單獨對此進行一個補充鑒定,申訴人樂意配合,如要全部進行重新鑒定,申訴人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應該說,蔡×所受為刀傷,在本案中是一個非常清楚的事實,有醫生的診斷記錄,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蔡彪臉上、嘴角、背上的刀口,以及血衣上的刀口為證。
至此,申訴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楊××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向人民.提起公訴,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望貴院查明事實,撤銷×號不起訴決定書,對犯罪嫌疑人楊××作出起訴決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維護法律的公正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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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
管轄法院怎么辦一、
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
管轄法院怎么辦《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如何確定
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1993年11月17日法復10號發布)答復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
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借款合同是雙務
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
借款方均應按照
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
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
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
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將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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