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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夫妻一方經營個體工商戶所欠債務有誰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合同當事人不能按時履約時負有哪些義務? 合同當事人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履約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因受疫情影響發生履約障礙的一方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被執行人的配偶可否請求法院為其保留夫妻共同房產拍賣款50%份額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原告(執行異議申請人)請求排除被告對自己及配偶(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執行,人民法院依法應當按照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加以審理,認定案涉執行財產是否足以排除執行。至于原告的配偶(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屬于其個人債務,并不屬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范圍,人民法院不應予以審理。在執行程序過程中,雖然當事人沒有在執行程序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但其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其依然享有夫妻共同財產的相應份 ·借款人、擔保人應清償銀行的借款債務因信貸人員的代為清償而無需清償,構成不當得利 判斷受益人是否享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有的財產利益與發生利益變動后所應有的財產利益相比較而決定。借款人、擔保人應清償銀行的借款債務因信貸人員的代為清償而無需清償,屬于消極獲利。信貸人員代為清償該筆銀行債務遭受的財產損失與借款人、擔保人被免除的借款債務均是基于信貸人員的代償行為,二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借款人、擔保人基于信貸人員的代償行為而受益,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規定,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民間借貸中現金交付,無借條,怎么認定借貸關系 對于原告(出借人)主張的大額現金借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證據不能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標準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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