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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安徽省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地址在蕪湖市火龍崗,是蕪湖市...專門關押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場所
.。
律師提示:蕪湖市女子看守所不準家屬探視,只有律師才能見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去蕪湖市女子看守所會見面談、了解案情、取保候審、提供法律幫助、確定是否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是否符合犯罪等,爭取從輕處理、維護其合法權益
.。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相關機構:
蕪湖市...地址:北京西路44號
安徽省女子監獄地址:長豐縣雙墩鎮,是安徽省唯一一所專門關押、改造成年女性服刑人員的監獄。
◆走近蕪湖市女子看守所簡介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關押著各類女性,其中包括性情乖戾、患有傳染疾病的危重癥病犯
.。
“這里關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身份各異,有著不同的經歷和性格,針對她們的行為和特點,我們在嚴格管理的基礎上,給以她們關愛、開導,讓她們在看守所平安、穩定地度過,這是我們必須做到的
.。”女性 的特點就是情緒波動大,多愁善感,稍不注意易發生意外
.。
一次,女子王某因與他人合伙殺人被羈押在蕪湖市女子看守所
.。將被如何判決成了她心中 的懸念,不久.一審判決下來,王某被判處死刑。原本心里壓力就很大的她感到了絕望,整天茶飯不思,昏昏沉沉,人明顯地消瘦
.。管教發現王某情緒上的波動之后,耐心地跟她談心。管教了解到,王某在作案中并非主犯,而是協助同伙被動地購買了汽油、繩索等作案物品,如今一審判決將面對死刑,王某十分后悔當初的沖動,心里最對不起的就是父母和未成年的兒子
.。管教一方面經常跟王某講法律,分析她犯案的輕重,為她減輕心里壓力。王某在焦慮、絕望、期待的復雜心情中艱難度日。幾個月后,她終于盼來了最高院終審判決--被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每天,在蕪湖市女子看守所接待臺,她都要重復做著這些看似單調,但責任重大的工作。無論是在押人員,還是辦案民警、.及.提審人員、律師,亦或探望、咨詢的在押人員家屬,他們隨時出進,晝夜不斷
.。畢仁芳,這位平凡的警花,在這個崗位用責任和細致嚴把關口。
在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平常工作中,類似這樣的事件時有發生,正是有了忠于職守的警花們,才確保管理萬無一失
.。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不構成走私廢物罪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的犯罪行為就是為了賺點“好處費”去辦理許可證,并沒有將這些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犯罪行為,因此,被告人張某不構成走私廢物罪
.。根據《刑法》..百五十六條規定:“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犯論處
.。”被告人張某并沒有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據《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币虼耍桓嫒藦埬巢粯嫵勺咚綇U物罪的.犯
.。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鴻洋按摩店的經營決策權屬于“鴻洋”的股東。鴻洋按摩店是由徐某某、周某某等五人.同創辦,“鴻洋”的經營決策權在于鴻洋按摩店的五個股東。被告人馬某某是被聘人員,在該場所沒有任何投資和分紅,鴻洋按摩店的老板是徐某某等人,被告人馬某某只是被聘用員工。本案沒有一個賣過淫的小姐稱是被馬某某所"控制"而從事賣淫活動的!試想任何一個單位,老板不決定的事,打工者是不敢自作自為的
.。何況組織賣淫是嚴重犯罪行為,如果其老板不同意,即使被告人馬某某招來了"賣淫女搞賣淫",他也就要先被"炒鮑魚"了,所以根本談不上被告人馬某某 "組織"賣淫。
鴻洋按摩店日常管理者權屬于“鴻洋”的股東
.。鴻洋按摩店財務由周某某負責,葉溫州負責店內采購、內部維護,張溫州(張劍榮)、葉溫州負責場所內的日常管理,且每天都在鴻洋按摩店里正常上班,履行總經理的職責。股東徐某某和周某某及其他證人的證言也證實,張溫州履行股東和經理的雙重職責,享有股東分紅權和工資的雙重權利,按摩店的大小事都由張某某等負責,被告人馬某某只是股東和經理們的一個助手而已。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上訴人丁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即便是不談主從犯的問題,上訴人丁某某在同案犯之中的作用相對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在本案中,其實上訴人丁某某作為被告的同時,也是一個受害者。通過全案的相關證據來看,丁某某在整個涉嫌犯罪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較小,起決定作用的不是她。
1、起意販毒不是上訴人丁某某。本案中起意販毒的是上訴人馬某某,丁某某因與馬某某系情侶..,在與馬某某交往過程中,漸漸地參與其中,其涉嫌犯罪是有一個過程的。剛開如丁某某并不知道伍雙方有販賣毒品的行為,伍雙方也不想讓丁某某知道,后來才慢慢有參與的行為?! ?br> 2、涉嫌販賣毒品的資金不是上訴人丁某某提供的,且涉嫌販賣毒品收入也并非丁某某收取,也不由丁某某掌控。
3、毒品的來源及銷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線和下線亦并非上訴人丁某某聯系的
.?! ?br> 4、上訴人丁某某是受上訴人馬某某安排、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
.。關于這點,在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中已經予以確認
.。上訴人馬某某也在其..次訊問筆錄中也做出了供述,亦有證言得到了印證。5、上訴人丁某某在起訴書指控的具體的犯罪事實中所起的作用不重要。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犯
被告人馬某某在走私行為中處于次要地位,起著次要或輔助的作用,是從犯。
1、本案的犯意提起系由陳本權等人提出,并由其他人主動聯系馬某某協助報關,馬某某沒有主動實施走私行為,主要是配合他們實施
.。
2、犯罪準備和實行階段系主要由其他犯罪嫌疑人實施
.。馬某某系為其他走私犯罪人提供報關服務,為其他人代理廢物向上海海關申報進口。報關所需要的資料基本上由其他人提供,馬某某主要從海關流程方面整理相關資料,沒有主動偽造、變造相關材料。其次,除了前兩筆由馬某某代其他人運輸廢物到指定地點外,其它六筆均由客戶自行運輸
.。
3、走私犯罪的利益歸屬
.。在整個代理環節中,被告人馬某某主要從代理報關中獲取報酬,與其他走私犯罪嫌疑人獲取得利益完全不同。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辯護人認為,馬某某在犯罪行為中與其他人相比明顯居于次要地位,只是在犯罪的個別環節上起到了輔助作用,應依法認定其在.同犯罪中的從犯地位
.。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詐騙行為不予認定
第四次詐騙行為提出質疑,證據材料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公安機關出具的查獲說明不具備法定的7種證據的任何一種的法定形式
.。這份查獲說明是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接受偵查機關審查的具體的描述,從實質上來說是屬于證人證言的范疇,但判斷一份材料是否是證據,要看其是否同時具備證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證人的詢問應當要個別進行,證人證言只能是由一個人署名才符合法定構成形式,同時,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單位不能作為證人,而這份查獲說明由兩名偵查員署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因此不具備證人證言的法定形式。同時這份說明也不是書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各種文件、文書、合同、票據、提單、商品圖案、委托書、房產證等,顯然這份說明不是書證。至于物證、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形式更是談不上了,因此應屬于無效證據。對于那兩份照片的辨認,也不符合辨認的基本原則,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人和物的辨認要采用混雜的原則,即對人的辨認要將其混在性別相同、年齡相仿的人中進行辨認,對物的辨認要將辨認物混在同類物品中進行辨認,其中對犯罪嫌疑人照片的辨認不得少于10張,該兩份辨認只是分別針對一張照片進行,顯然不符合辨認的法定規則,也屬于無效證據。綜上,對于被告人第四次詐騙行為,由于被告人供述和唯一的一名證人的證言敘述的不一致,同時予以佐證的其他證據屬于無效證據,建議法庭不予采信,對該起詐騙行為不予認定
.。
經過法庭休庭合議后,當庭宣判,對被告人方某予以認定前三次詐騙行為,同時采納辯護人意見,第四次詐騙行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予以從輕處罰。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無罪
馬某某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主體要件?!缎谭ā芬幎ň郾姸窔锏闹黧w必須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指揮者、策劃者。從本案的情況看,馬某某絕非首要分子
.。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毆中發揮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傷他人者。本案被告人馬某某到案發地只是受邀去“湊威”,在雙方斗毆前就“掉頭朝路口跑了,然后一個人攔了一輛的士回到租住的家里”,沒有參與斗毆,也沒有邀約他人參與斗毆,也沒有為斗毆準備兇器。因此,馬某某也不是積極參加者,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
.。
馬某某無聚眾斗毆的犯罪故意。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報私仇。馬某某并不認識對方任何人,同對方也無私仇舊怨,只是受邀去“湊威”,并沒有與對方斗毆的主觀意思,在對方沖過來打斗前,他就“掉頭回家了”
.??梢婑R某某并沒有形成同對方斗毆的犯罪故意
.。
馬某某不存在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
.。馬某某在斗毆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毆過程中曾有三聲槍響,馬某某并沒有聽到槍聲,說明馬某某離開案發現場較早,沒有參與斗毆,沒有斗毆的行為
.。因此,馬某某也沒有實施本罪的犯罪行為。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從輕
在本案中被告有諸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首先,假如.對查獲的57.57克冰毒也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定罪處罰,也應考慮被告人有自己吸食毒品的情節,不應將公安機關查獲的未交易57.57克冰毒全部視為販賣毒品罪的數量
.。其次,本案是因特情介入而偵破的案件,而且被告又是在特情引誘下產生的犯意,應從輕處罰
.。其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也應從輕處罰
.。其四,被告主觀惡性不大,且毒品在公安機關的控制下未流入社會,對社會的危害性較小,也應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二章量刑的基本方法第 2節確定基準刑的方法和步驟:基準刑是在不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前提下,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的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
.。據此,假如按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罪的數量,根據《刑法》第347條規定,其基準刑應該是15年有期徒刑。又根據《最高人民.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四章常見罪名量刑第五節毒品犯罪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減少基準刑的30%-50%:(3)毒品含量明顯偏低;(4)存在特情數量引誘情形的。根據該條規定及被告具有諸多酌定的從輕情節,本辯護人認為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本案應按販賣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并罰,建議合并判處被告10年有期徒刑以下,并處沒收財產10000元
.。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事實不全面
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馬某某與王某某因其弟弟徐td的傷殘賠償問題在本市新河鎮前洋村耀興機械廠發生糾紛并爭打,在互毆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某踢兩人張耀兵胸部一腳,致王某某二根肋骨骨折
.?!鞭q護人認為,這一事實遺漏了馬某某在什么情況下對邱實施傷害行為重要情節,而這一情節對被告人量刑很重要。根據被告人口供和證人證言證實,被告人和其弟弟準備離開時,受害人知道已經報警的情況下,受害人和其弟弟張**尋釁滋事,挑起事端,是受害人首先沖過來打了被告人一拳的情況下;在受到受害人和其弟弟的毆打、人身威脅的情況下,被告人踢了受害人一腳的,致使受害人受傷的
.。因此,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這一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特征,起訴書認定事實不全面,請求法庭依法認定。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
書證,案件來源等
.。這主要是受害人王某某的同事李某某等人,在抓獲本案被告之后,在公安部門所做的書面記錄。它絲毫不能證明,本案被告有任何犯罪行為
.。從抓獲的過程看,李某某等人在12月23日以電話聯系的方式,將吳文忠等人騙至布吉“新一佳”商場門口,很輕松地將吳文忠等三人抓獲。第二天又以同樣的方式,在同一地點,將另外三被告也一起抓獲。根據這一過程看,如果本案被告都參予了作案,那么李某某等人是不會輕而易舉地將其全部抓獲的。即使首先抓到了吳文忠,其余的人也會聞訊而逃,是絕不會自投羅網的,而且他們行為從容,心態平靜。如果他們是負案在身的犯罪分子,是不會有如此好的心理素質的。
物證:鐵棒、手套。首先我并不否認本案物證,鐵棒、手套的存在,而我們所要重視的是,這鐵棒、手套與本案被告有無直接的因果..
.。也就是說,這鐵棒手套是不是本案被告在作案時使用過,是誰使用的,怎么樣使用的,導致了什么后果
.。而材料里面均無此記錄
.。因此本案物證,不能證明本案被告黃傳柏等,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行為。
◆蕪湖市女子看守所律師以案說法--證據不足
被告人李某某只是按月領取2000元左右的工資,受慕某某雇傭干活的員工,并且她對被告人慕某某購買M 1911仿 真槍的事實毫不知情,并未參與買賣
.。從本次庭審中對二被告人的發問及當庭供述能夠相互印證這一點。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某某..次訊問筆錄中第四頁,(公安機關)問(李某某):這些刀具、仿 真槍以及弩都是從那里進的貨?答:這些事我從來不問,都是慕某某具體負責,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慕某某的第二次訊問筆錄中,問(慕某某):李某某平時負責哪些業務?答:她負責接聽客戶電話,弄好發貨清單給我,我按清單發貨。問:你們經營利潤如何分配?答:她和我住在一起,吃、住、用都是我的,我每月給她2000元左右。可見,發貨也是被告人慕某某的活,并不是起訴書中指控的“由慕某某負責購買 槍支,李某某負責發貨”這種分工形式
.。即使卷宗中有體現被告人李某某發貨的信息,但也并不是發的M 1911仿 真槍,因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職業是買賣刀具、弓 弩等。況且公訴機關也未提供被告人李某某負責發貨涉案槍支M 1911的任何證據,因此,起訴書指控李某某是負責發貨完全與事實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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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醉酒駕駛2023年的規定有哪些? 浙江省高院醉酒駕駛2023年的規定有哪些一、浙江省高院醉酒駕駛的規定有哪些?一)關于立案標準對現場查獲經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醉酒標準(≥80mg/100ml)的機動車駕駛人,無論其對檢驗結果是否有異議,均由
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工作人員按照規范抽取血樣,及時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達到醉酒標準的,立案查處。對被查獲后,在呼氣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故意飲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
一、醉駕到檢察院了多久開庭? 一、醉駕到檢察院了多久開庭?一般情況下是一個月之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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