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簡稱“國企失職罪”)與相關罪名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兩罪主體均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客觀上均可能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區別在于:
主觀方面:失職罪要求“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罪要求“濫用職權”.。若行為人因過失導致損失,則構成失職罪;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損失,則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
客觀行為:失職罪僅包含“造成國有公司破產或嚴重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罪還包括“徇私舞弊”的行為特征。
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區別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為國有公司董事、經理等特定職務人員,客觀上表現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營業”.。而國企失職罪主體為一般工作人員,客觀上表現為“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破產或嚴重損失”。
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區別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盈利業務交由親友經營,或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組織采購商品.。國企失職罪則無此限制,僅要求因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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