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區別:本罪主體為上市公司董監高及控股股東,而后者主體限于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單位不構成本罪
1。主觀方面,本罪為故意犯罪,后者為過失犯罪
1.。本罪核心是違背忠實義務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后者側重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失職被詐騙。
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別:本罪針對上市公司內部人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而后者主要規制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運用客戶財產的行為,主體、客體及行為對象均有本質不同。
與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本罪側重于違反忠實義務導致上市公司整體利益受損,通常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后者則涉及行為人直接挪用或侵占單位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體更側重于單位資金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