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 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
(二)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三)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本規定中的“貨幣”是指流通的以下貨幣:
(一)人民幣(含普通紀念幣、貴金屬紀念幣)、港元、澳門元、新臺幣;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法定貨幣。
貴金屬紀念幣的面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金幣總公司的初始發售價格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款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