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部分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
九、偽造貨幣罪案審查逮捕證據參考標準
偽造貨幣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70條的規定,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面額、圖案、色彩、質地、式樣、規格等,使用各種方法,非法制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其他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的有:行為人銷售、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對提請批捕的偽造貨幣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偽造貨幣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查獲的偽造貨幣的實物或照片、收繳的犯罪工具或照片等證明發生偽造貨幣的行為的證據。
2、證明偽造貨幣的總面額達到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達到200張(枚)以上的證據.。
3、證明偽造貨幣犯罪事實發生的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4、證明是假幣的有關部門的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條 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偽造假幣罪量刑標準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