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區別: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資金可能涉及這些罪名,但核心差異在于行為性質。詐騙罪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財物;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側重于非法設立金融組織本身,不必然要求非法占有目的,重點在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非法經營罪通常指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或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更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的非法設立,其客體是國家金融許可制度,而非法經營罪范圍更廣,可能涵蓋非金融機構的非法經營行為。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后者主要表現為未經批準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承諾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強調的是“設立”行為本身,即使未吸收存款,只要擅自創建金融機構即可能構成犯罪。兩者可能競合,但焦點不同:前者重在資金募集行為,后者重在機構實體的非法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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