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區(qū)別: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對象上,本罪僅限于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后者則涵蓋所有國家機關的證件。
行為方式上,本罪包括轉讓,后者則包括買賣、盜竊、搶奪等。
若行為人偽造、變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即使該證件屬于證件范疇,也因立法特別規(guī)定以本罪論處;但若盜竊、搶奪或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則可能構成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與偽造、變造、買賣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證件罪的區(qū)別:本罪的對象嚴格限定為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而后者對象包括公司、企業(yè)等單位的證件。
例如,偽造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的營業(yè)執(zhí)照不構成本罪,而可能適用后者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