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的區分關鍵在于侵犯的客體和對象.。前者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對象限于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者侵犯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
若行為涉及盜竊、搶奪、毀滅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則可能構成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此外,轉讓行為既包括有償(如出售、出租),也包括無償(如出借、贈與),且轉讓的許可證可以是真實的或偽造變造的。
。
| 中法網>>刑事犯罪專題 |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咨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