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應立案追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欺騙手段”包括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未按承諾用途使用貸款等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與貸款詐騙罪的關鍵區別在于,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立案門檻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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