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解釋,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其他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嚴重情節的情形。
對于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包括:
騙取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有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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