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jù)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論處.。
本條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而過去理論上通常解釋偽造有價證券應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犯罪,因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也應該具有營利目的;還有人認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應有行使目的才能構成。我們認為,本條既然沒有規(guī)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主觀上必須以一定的目的作為構成要件,那么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而沒有必要再去探究行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這也是本條的立法意圖所在。至于那些確實既無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等,而純粹因個人興趣等原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以自我欣賞、收藏而不讓其流通的,可視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