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核心區別在于主觀目的和客觀行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單純的妨害國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或詐騙財物;而信用卡詐騙罪則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例如,單純持有偽造信用卡但未使用,可能僅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若使用偽造信用卡消費,則可能同時觸犯兩罪,但通常以信用卡詐騙罪吸收前者。
在罪數處理上,若行為人為了詐騙而實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為(如購買偽造信用卡),屬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因信用卡詐騙罪法定刑更重(如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此外,若行為人與信用卡詐騙者事前通謀,為其提供信用卡,則可能以信用卡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否則,僅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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