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用于自己偽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l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于吸收犯.。按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只定偽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并罰。
2.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偽造信用卡犯罪,而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法條第3款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