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有價證券,是支付、匯兌、信貸、清算等金融活動的工具。因此,有價證券必須以財產權利為內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貨幣價值加以表示。國庫券、存單、匯款單、支票、股票、債券等均屬于有價證券。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是以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為基礎,采用涂改、挖補等方式,改變真實有效證券的日期、面值的行為。 偽造國家有價證券,是仿造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的形狀、大小、圖案、字樣制作的假的有價證券.。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征,通過復印、繪制、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
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涂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
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注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后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
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
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