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區別與聯系
后罪是刑法破壞經濟秩序罪專章中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專節中所規定的犯罪。二罪的主要聯系點在于,兩者都有詐欺認購人的主觀故意;所發行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都有虛假性。
其主要區別點在于:
(1)犯罪主體要求不同。本罪不是身份犯,任何人都能成立為本罪主體;后罪在法人犯罪的場合屬身份犯:其行為主體只能是有資格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特定主體。
(2)行為要件不同.。本罪行為人所實施的是未經法定機構批準而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行為;后罪行為人所實施的則是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或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行為對象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而虛假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行為對象則是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和公告的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等。
(4)詐欺的對象范圍不同。本罪行為人所詐欺的對象既包括國家證券發行管理機關又包括社會公眾;后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廣大認購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社會公眾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
(5)犯罪所侵犯的二級同類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二級同類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后罪所侵犯者卻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