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第六條)是核心依據.。
司法解釋明確了“擅自發行”的認定標準, 具體包括: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均應認定為“擅自發行”.。
例如,未獲批準向不特定對象轉讓股權,或通過委托他人轉讓股權等變相方式發行,均屬違法;累計向特定對象發行超過200人也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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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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