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較輕是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級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2、情節嚴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機密級國家秘密的;(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秘密級國家秘密的;(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嚴重損害的。
3、情節特別嚴重是指:(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絕密級國家秘密的;(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三項以上機密級國家秘密的;(三)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別嚴重損害的。
4、其他規定: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標明密級的事項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的,或通過互聯網將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審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件,需要對有關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以及屬于何種密級進行鑒定的,由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工作部門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