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區分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同時規定本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二者共用同一法定刑,在目前沒有關于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認定標準的專門規定情況下,刑法也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可以參照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規定處罰。這也能從側面反映,兩者無論是從侵害的法益方面還是在外在表現形式以及社會危害性上都極為相近.。然而, 從以下幾個方向分析,我們還是可以看出兩者存在的差異:
第一點、兩個罪名對行為人行為方式的規定存在區別.。內幕信息交易罪規定,行為人不僅做出內幕交易行為可以構成本罪,泄露內幕信息也能構成本罪;而利用未公開交易罪,法律規定行為人只做出泄露未公開信息的行為就能構成本罪;
第二點、兩個罪名對行為人所利用的信息做出了不同規定.。內幕信息罪明確了什么信息屬于“內幕信息”,,此類信息多與證券或期貨市場的經濟政策、整體市場形勢或者上市公司的經營、決策有關;而未公開信息罪中規定的信息,屬于其他信息,在司法實踐中,此類信息多為金融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信息;
第三點、兩個罪名對實施犯罪的行為主體做出了不同規定。也可以理解為,因為行為人利用的信息不同,內幕信息罪的行為主體與未公開信息罪的行為主體也存在區別.。而且,內幕交易罪不僅包括利用職務便利而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還包括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等主體,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中,并不涉及上述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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