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的區別: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而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等從業人員;客觀行為上,本罪強調編造并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后者則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
與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區別:本罪僅針對虛假信息的編造與傳播,操縱市場罪行為方式更廣泛,可利用虛假、真實或不確定信息通過交易操縱價格;主觀目的上,操縱市場罪通常以牟利為目的,本罪則不要求牟利意圖;若行為同時觸犯兩罪,一般按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
與預測錯誤的界限:證券、期貨市場中的合理預測失誤屬正常現象,不以虛假信息論處,關鍵區分在于行為人是否故意編造虛假內容,若基于分析判斷出現偏差且無欺詐故意,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