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第一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行為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四)對證券、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五)通過策劃、實施資產收購或者重組、投資新業務、股權轉讓、上市公司收購等虛假重大事項,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六)通過控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并進行相關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七)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合并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八)通過囤積現貨,影響特定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并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賬戶合并持倉連續十個交易日的最高值超過期貨交易所限倉標準的二倍,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九)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操縱期貨市場行為,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行為人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一)對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相關期貨交易,實際控制的賬戶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十二)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當日累計撤回申報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期貨合約總申報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證券撤回申報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撤回申報的期貨合約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頻繁申報撤單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
(十三)實施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