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的區別:客觀行為上,前者違反國家規定運用公眾資金(如社保基金),后者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信托財產;主體上,前者主體為自然人(如機構直接責任人員),后者主體為單位(如金融機構)。
與挪用類犯罪(如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本質行為上,前者屬背信類犯罪,違背法律規定的資金使用義務,后者本質是挪用,需具備“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要件;犯罪對象上,前者對象為公眾資金,后者對象為本單位資金;構成要件上,挪用類犯罪要求“歸個人使用”且對資金用途、時間有特定限制,而違法運用資金罪無此要求;主觀方面均需故意,但挪用類犯罪強調“歸個人使用”的目的。
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體上,前者主體為特定機構人員,后者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對象上,前者為公眾資金,后者限于公款;法律依據上,前者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后者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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