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以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于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