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司法實踐中,單位主體多為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但不排除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假稱其具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尋求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共謀實施騙購外匯行為的情形。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以騙購外匯為目的,故意實施偽造、變造的海關憑證、單據獲取外匯,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客觀表現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使用偽造、變造的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重復使用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等憑證和單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騙購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騙購外匯是指以虛假或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欺騙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的行為.。
所謂外匯指定銀行,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的銀行;
所謂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單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的單證;
所謂進口證明包括進口許可證、進口批件等;
所謂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件,則指經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外匯擔保登記證等。。

